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需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能够独立 完成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 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 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 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 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邱晓华 詹亦文 苏伟斌 陈 菡 何 锐 2019年10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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