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智诚混合:南方智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更新)
原标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智诚混合:南方智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更新) 南方智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019 年 10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0 月 26 日证监许可 [2018]1722 号 文注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章节等 。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依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所作出的相应修订。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 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 绪言 ................................ ................................ ................................ ................................ ... 3 二、 释义 ................................ ................................ ................................ ................................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 ................................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 ................................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六、 基金募集 ................................ ................................ ................................ ......................... 2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 24 九、 基金的投资 ................................ ................................ ................................ ..................... 33 十、 基金的财产 ................................ ................................ ................................ ..................... 40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1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46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8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0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1 十六、 风险揭示 ................................ ................................ ................................ ..................... 57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3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 93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5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 方式 ................................ ................................ ................ 96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 ................................ .................... 9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 南方智诚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南方智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 南方智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南方智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南方智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智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南方智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 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 等业务 。 25、 销售机构: 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n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投 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49、 摆动定 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57、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 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58、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 - 42 楼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 3.6172 亿元 人民币 电话:( 0755 ) 82763888 传真:( 0755 )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 [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 币。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6172 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41.16%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3.72%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 、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0% 、厦门合泽祥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2% 、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1% 、厦门 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 助理调研 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 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 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 路营业部总经理、渠 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 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 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 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 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 , 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 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 传科副科长 ( 正营职 ) ,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 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 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 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 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 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 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 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 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 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 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 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 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 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 - 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 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 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 曾任职香港警务处 ( 商业罪案调查科 ) 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 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 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 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泰 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 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 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 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 工业公司总经理 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 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 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 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 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 管理部总经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国籍。曾任职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 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曾任职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 监、 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执 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 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 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 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 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 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 主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 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 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 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 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 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 、基金经理 史博先生 ,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硕士学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 7月至 2005年 2月,任泰达周期基金经理; 2007年 7月至 2009年 5月任泰达首选基金经理; 2008 年 8月至 2009年 9月任泰达市值基金经理; 2009年 4月至 2009年 9月任泰达品质基金经 理。 2009年 10月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资产配置委 员会主席、境内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业务协同发展委 员会副主席。 2014年 2月至 2018年 11月,任南方新优享基金经理; 2015年 9月至 2018年 11月,任南方消费活力基金经理; 2011年 2月至今,任南方绩优基金经理; 2017年 3月至 今,任南方智慧混合基金经理; 2018年 5月至今,任南方瑞祥一年混合基金经理; 2018年 9月至今,任南方瑞合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 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 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专户投 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指数投 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 )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 7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下列行为 :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 勤勉尽责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受雇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 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 )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 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 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42只 , QDII基金 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 3 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 (0755)88604192 传真: (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0 月 26 日证监许可 [2018]1722 号文 备案 募集 。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 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 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 各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 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 募集上限 及 规模控制的方案 详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 。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 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 ≤ M < 500 万 0.80% 500 万 ≤ M < 1000 万 0.20 % M ≥ 1000 万 1000 元 / 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 认购 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 为 1.2%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2% )=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8,814.23 = 1,185.77 元 认购份额 = ( 98,814.23 + 50 ) /1.00 =98,864.23 份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量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 销售 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 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 金 销售 机构的公告为准。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 不 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 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基金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交易所、 深圳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 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不 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要求,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 本基金不对投资 人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 、本 基金不对单个投资 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 M < 5 00 万 0.90 % 5 00 万 ≤ M < 10 00 万 0. 3 0% M ≥ 10 00 万 1000 元 / 笔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 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 ≤ N <30 日 0.75% 30 日 ≤ N < 1 年 0.50% 1 年 ≤ N < 2 年 0. 30 % N ≥ 2 年 0.00% 投资 人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含)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 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 - 固定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0 元,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8,522.17 =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0 =96,875.29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的 赎回金 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 用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赎回费 用 例 : 某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 份额 ,持有 3 个月 赎回 10 万份 , 赎回费率为 0. 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 7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 0 ,000 × 1.01 7 0 × 0. 5 % = 508.5 元 赎回金额 = 10 0 ,000 × 1.01 7 0 - 508.5 = 101,191.5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上述 涉及基金份额的 计算 结果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