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久瑞三个月定开债: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19年10月28日 10:26:09 中财网

原标题: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久瑞三个月定开债: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2019年7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254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根据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绪
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收益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
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内容,并更新基金管理人情况,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
10月18日。除另有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8月2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9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模式
35、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
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少于5个工
作日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
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7、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该日历月最
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4、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4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
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
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
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港股通价值精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等四十八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1.5亿元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1999年7月进
入中国华能集团工作,历任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
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1993年2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
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超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主持工作),


首席研究员。曾任职于安徽省冶金科学院研究所、天津港集团财务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2年4月起加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行业三部经
理、新兴产业部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年7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
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兼上海
分行行长(期间兼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进入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
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曾就职
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1998年7月至2015年5月先后于上
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
等部门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何小乐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3年7月起先
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任客户经理,2010
年10月至2018年2月就职于成都弘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总经理。

袁柳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08年6
月至2014年2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任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年8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

2002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
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兴先生,副总经理兼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
广播公司、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北京长天集团、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和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
员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张棪先生,淮南师范学院经济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14年7月进入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自2017年9月至2019年
1月任“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9月至今任“长
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
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不得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
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
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
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
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
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
济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党委
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部门
总经理级),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
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曾兼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
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筹备组
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
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38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3324.34亿元。同
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
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
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
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
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
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
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
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
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
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伟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8日证监许可
[2019]1254号文注册。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公开发售。在本基金发售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
构,将另行公告。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6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
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
情况除外)。期间上述基金份额不能赎回。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
购费率。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300万元

0.4%

3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2%

100万元(含)-300万元

0.08%

300万元(含)-500万元

0.04%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以上(含)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
若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58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金额限制
(1)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
购费)。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期间
上述基金份额不能赎回。

十一、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
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
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
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
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
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
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载明。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
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销售机
构申购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
费率。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300万元

0.5%

300万元(含)-500万元

0.3%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
投资人。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6%

100万元(含)-300万元

0.1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06%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天)

赎回费率

1-6

1.5%

7-29

0.1%

30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
过7天(含7天)但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以上(含)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若申
购当天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94,482.24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为6天,若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00=11,000 元
赎回手续费=11,000×1.5%=165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165=10,835 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份额,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835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规定不得投资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
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
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
条款处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
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
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
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的转换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
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信用风
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 平、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
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具
体包括:利率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


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
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
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员定期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投资品种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提(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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