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捷佳伟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银行开展专项授信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与银行开展专项授信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 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 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捷佳伟创”)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捷佳伟创与 银行开展专项授信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说明 如下: 一、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为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客户的付款问题,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 公司拟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开展“1+N”专项授信业务合作,对部分信誉良好的 客户采用“卖方担保买方融资”方式销售产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基 础,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保证金、存单、结构性存款质押等方式的条件下, 银行向买方提供用于向卖方采购货物的融资业务)。 公司对该“1+N”专项授信业务实施总余额控制,拟为办理该业务的客户提 供的融资担保总余额不超过5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使用,单笔授信业 务期限为24个月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或保证金、存单、结构性存款质押 等方式,担保期间、融资金额及担保事宜以实际签署的合同协议为准。在此额度 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拟授权由董事长具体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向公司及下属公司购买产品且信誉良好的客户。被担 保人的基本情况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为准,需符合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不 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人情形。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的融资担保总余额不超过 5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具体业务实际发 生为准。 四、担保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N”专项授信业务的开展有助于公司开拓新市场,开发客户,提高目标 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但同时也存在客户还款和逾期担保 的风险。 为加强对“1+N”专项授信业务的风险控制,公司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谨慎选择客户对象,对客户进行严格评审。评审过程涉及到客户信用等 级测评、客户资信调查等,并借助银行启动对客户的资信调查; 2、公司与被担保客户签署反担保合同,要求客户或其指定第三方就担保事 项提供切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3、在“1+N”专项授信业务放款后,项目管理人、财务中心负责贷后的跟 踪与监控工作,包括定期对客户的实地回访,持续关注被担保客户的情况,收集 被担保客户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建立相关台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4、在未来“1+N”专项授信业务中,如担保客户条件不在董事会审议权限 范围内,公司将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0万元;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 金额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提供银行融 资担保,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以及客户关系的拓展与维护,符合公司利益;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未损害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专项授信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金晶磊 孙建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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