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奥兰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795 证券简称:米奥兰特 公告编号:2019-009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4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核准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41,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14.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57,335,07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33,560,000.00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21,465,3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302,309,770.00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2019】34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要求,公司近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 支行下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技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下属支行(中信银行上海 漕河泾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放募集资金数额(元) 用途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科技园支行 19033601040011807 38,215,170.00 境外自办展业务升级 与扩展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滨江支行 999017755210999 22,795,300.00 “China Homelife 247”展会外贸O2O撮 合平台升级项目 中信银行上海漕河泾支 行 8110201013101091208 241,299,300.00 营销服务网络及信息 化建设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下属支行(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技园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 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下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科技园支行)开立的19033601040011807,截至2019年10月18日,专户 余额为3,821.51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境外自办展业务升级与扩展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岚(身份证号码: 430104196807******)、金炜(身份证号码:310115198410******)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丙方同意, 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募集资金 款项不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含),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境外自办展业 务升级与扩展项目的用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一旦丙方、 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 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 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 网银。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99017755210999,截至2019年10月18日,专户余额为2,279.53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ChinaHomelife247”展会外贸O2O撮合平台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岚(身份证号码: 430104196807******)、金炜(身份证号码:310115198410******)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及丙方一致同意可为专户开通网银支付转账功能,并确认专户开通 网银支付转账功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甲方每日可通 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含),并应于两个工 作日内向丙方提供“ChinaHomelife247”展会外贸O2O撮合平台升级项目的用款 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一旦丙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 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 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下属支行(中信银行上海漕河泾 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下属支行(中信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开立的 8110201013101091208,截至2019年10月18日,专户余额为24,129.93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服务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岚(身份证号码: 430104196807******)、金炜(身份证号码:310115198410******)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丙方同意, 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募集资金 款项不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含),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境外自办展业 务升级与扩展项目的用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一旦丙方、 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 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 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 网银。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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