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债券: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更新)
原标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债券: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更新) 国投瑞银和泰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19 年 10 月更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 月22日证监许可[2016]1374号文注册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13日证 监许可[2017]1230号文变更注册为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1月24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集中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周期变化、 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期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 6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 6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的前 一日止。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因此, 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 约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 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 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更新) 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23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7 八、基金的投资 ................................ ................................ ................................ ................................ ........... 38 九、基金的业绩 ................................ ................................ ................................ ................................ ........... 51 十、基金的财产 ................................ ................................ ................................ ................................ ........... 5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3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1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11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 114 一、绪言 《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 和泰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 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 金 3 、 基金管理人: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 基金托管人:指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指《 国投瑞银和泰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投瑞银和泰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投瑞银和泰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投瑞银和泰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和泰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10 、 法律法规:指中国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 1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 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3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 4 、 投资人: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 销售机构:指 国投瑞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9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1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 2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 3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4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5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封闭期:本基金以 6 个月 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 6 个月后的 月度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7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 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38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0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4 1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2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3 、 《业务规则》: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 4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申购:指 本 基金 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赎回:指 本 基金 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51 、 元:指人民币元 5 2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3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4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6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9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简称“指 定报刊”)和 / 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60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 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 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刘凯先生,董事,中国籍,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私募融资部 主管、资产管理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 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副总经理级总监,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也曾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 所任职。 韦杰夫( Jeffery R. Williams )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 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 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 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事、重庆广电数字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 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和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 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 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 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曾任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 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 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刘凯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 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湘财证券 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国信 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协会会员、全球风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 总监。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玮菁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中国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5年金融行 业从业经历。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经理、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总部交易员、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经理。2012年 9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于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2015 年3月3日起担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 24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9月1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6 年6月2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于2015年8月25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5年9月17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 岁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宋璐,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 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估部助理经理。 2015 年 3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2016 年 5 月 4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25 日担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 国投瑞银景气混合、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国投瑞银稳健增长混合、国投瑞银锐 意改革混合、国投瑞银新丝路混合( LOF )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担任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年 3 月 10 日起兼 任国投瑞银顺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017 年 5 月 13 日起兼任国投 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 23 日起兼任国投 瑞银顺银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任国投瑞银和泰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兴颐多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0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 月 4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至 2019 年 5 月 29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优选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 于 2017 年 5 月 6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文龙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吴翰先生: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蔡玮菁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年9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3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有从业人员41名。其中设总经理1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 调资产托管部的相关工作。设总经理助理1人,分管托管运营工作。资产托管部根 据岗位职责分成3个团队:市场营销团队、风控监督团队和运营团队。从事资金清 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业人员39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杭州银行自2014年3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监许可[2014]337号)。目前,杭州银 行已全面开展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 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托管业务。 截至2019年9月,资产托管业务余额11370.21亿元,客户数量接近300家, 托管资产种类丰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杭州银行已托 管了易方达裕如混合基金、天弘弘运宝货币A基金、天弘弘运宝货币B基金、博时 裕利纯债基金、浙商惠丰债券型基金、浙商惠享债券型基金、海富通瑞丰债券型基 金等30只公募基金。目前正在与多家基金管理公司洽谈公募基金托管合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层, 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也牢固 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稽核 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基金 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将授权管理贯穿于 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整、真 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0 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业 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事件、 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 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 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手段来 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各岗位、 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切 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 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施翊洲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施翊洲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6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374号文注册募集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2017年7月13日证监许可[2017]1230号文将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本基金自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20日期间向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开 发售,共募集3,010,271,80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6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 6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如 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7年11月2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 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 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 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仅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不向个人投 资者公开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 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 开放期内,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 个工作 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功。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 0 , 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0 , 000 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 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 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 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 网站、 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披露 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 M 0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少于7日 1.5% 持有时间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一个封闭期 0.1% 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或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 ( 1+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50 0 , 000 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 .6 0 %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50 0 , 000 × 0 .6 0 % ÷ ( 1 + 0 .6 0 % ) =2,982.11 元 净申购金额 =50 0 , 000 - 2,982.11=497 , 017.89 元 申购份额= 497 , 017.89 ÷ 1.0500=473, 350.3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 0 , 000 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 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3, 350.37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个人投资者公开 申请 申购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 期间相应延长 。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 间相应延长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总份额的 20% 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3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