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稳瑞: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0月

时间:2019年10月31日 02:06:44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稳瑞: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0月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
10月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申
请已于
2018年
6月
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987号文注册。并于
2019年
2月
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中信建投稳瑞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9]433号),核准
延长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年
9月
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不直接参与股票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
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包括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生的权证。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回购风险,
等等;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运作期期间无法变现的风险、发生巨额赎
回而赎回款项面临被延缓支付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
持证券、国债期货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
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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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
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10月
25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截止日为
2019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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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4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4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5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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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

《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稳瑞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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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稳瑞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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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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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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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6、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至
20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7、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
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8、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
的下一工作日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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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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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7、19层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设立日期: 2013年 9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1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5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 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董事长,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现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委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行政负责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黎强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瑛女士,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一院 211厂总会
计师、航天一院财务部副部长、航天一院发射技术及特种车事业部总会计师、航
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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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艳丽女士,董事,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
团)财务资产部副主任等,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财务资产部主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江苏广电石湫影视基地有限公司董事、江
苏广行天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等。


袁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
任德国 HVB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


杜宝成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等,
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及系副主任、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
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农业大学 MBA教育中心副主任及党支部书记、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宏利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健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兼事务所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胡家勇先生,独立董事,中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南财经大学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中国博士后
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会
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陆亚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历。曾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教
务秘书、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分析员、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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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证券业务主管等,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控师、风险管理部行
政负责人、董事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许会芳女士,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周琰女士,监事,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
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等,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科
长、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兼任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董事、江苏展响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张全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曾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等,现任元达信资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陈晨先生,职工监事,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
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二部项目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王琦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职
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黎强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翔先生,太原机械学院(现中北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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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执行监事。


张乐久先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大期货有
限公司研究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主任科员、北京同瑞汇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专员等,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健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刘博先生,英国华威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沈阳序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副总裁,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部-固收投资部负责人。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栾江伟先生,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物分析学硕士。曾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


刘博先生,简历同上。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部-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许健先生,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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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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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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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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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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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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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年
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人,平均年龄
33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年
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923只。自
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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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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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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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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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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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9层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网址:
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王磊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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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传真:
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婷婷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400-888-8811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夏雯
网址:
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14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
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传真:
0571-88910240
联系人:李珍珍
网址:
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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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传真:
021-50583633
联系人:陈洁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传真:
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张慧
网址:
www.sn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传真:
010-67767615
联系人:吴鹏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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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李关洲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程晨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1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新发展大厦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网址:www.hgcp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1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传真: 010-89180000
联系人:黄立影
网址: http://fund.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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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118、400-098-8511

(1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传真:
010-61840688
联系人:侯芳芳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9-9288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号楼
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7、19层
电话:
010-59100228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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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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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郭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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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8年
6月
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8〕987号文注册,并于
2019年
2月
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
机构监管部《关于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
函》(机构部函
[2019]433号),核准延长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9年
8

21日至
2019年
9月
10日,共募集
270,334,481.25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33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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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9年
9月
17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若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并减去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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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内的每个
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
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
5至
20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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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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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单个投资人累计申购规模不设上限,但不接受单个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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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
如下:

表 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0%
100万(含)至 500万元 0.50%
500万元 (含 )以上每笔 1,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赎回费率
小于 7日 1.50%
大于等于 7日,小于 1个开
放期
0.50%
大于等于 1个开放期无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小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率为 1.5%,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为 0.50%,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
上(含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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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申购费率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4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
=40,000.00/(1+0.80%)=39682.54元

申购费用
=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
=39682.54/1.040=38156.29份

投资人投资
4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
38156.29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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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
元,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0%,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010=10,100.00元

赎回费用
= 10,1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
=10100.00-0.00=10,100.00元

投资人赎回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0.00元。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
元,该笔份额申购后持有期限小于
7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1.010=10,100.00元
赎回费用
= 10,100.00×1.50%=151.50元
净赎回金额
=10,100.00-151.50=9948.50元
投资人赎回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元,该笔

份额申购后持有期限小于
7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则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9948.5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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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赎
回的期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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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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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期的赎
回申请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前述比例。如果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仍出现单个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适当延长开放期,
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但在延长的开放期内只办理前
一开放日内未确认的赎回申请,不再办理其他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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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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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
交易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
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5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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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
券种。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收益
率曲线策略、回购放大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
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基金将根据历史收益率的数量分析、特定类属的基本面分析,确定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制定相应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面情况,结合对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在预期利率水平整体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整体水平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
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研判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基础上,对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
债券占比进行合理配置,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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