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大类精选(FOF):诺德大类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0月31日 05:11:04 中财网

原标题: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大类精选(FOF):诺德大类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诺德大类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O
一九年








【重要提示】


诺德大类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以下简称


基金


)的募集已获
中国证监会2019年8月9日证监许可【2019】1478号文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中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基金份额净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持有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合规
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及
货币
型基金中
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目 录
一、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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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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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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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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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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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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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1
六、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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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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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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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九、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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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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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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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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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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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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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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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
十六、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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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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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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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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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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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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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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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二十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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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诺德大类
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大类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诺德大类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德大类精选
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诺德大类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德大类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
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

基金
合同

目的,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7、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
6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
个月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
7

开放期:指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
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内未赎回的基金
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
8
、月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
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下一个工作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年 6 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
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
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年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


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
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薛嘉麟先生,董事,华中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北京邮电大学工学硕士。现
任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曾任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贝尔实验室高
级研究员,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司咨询服务总监、副总裁、总裁,北京通软
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通关网首席运营官,启迪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总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
务总监、副总裁。


唐宁先生,董事,美国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经济学学士。现任宜信
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创资本(CGC)董事长,
宜信(香港)控股董事长,富安易达(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喆颢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美国DLJ投资银行部(DLJ Investment
Bank)投资分析师,亚信(Asia Info)战略投资部总监。


侯琳女士,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尚筱女士,董事,河海大学经济学学士、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宜
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曾任上海博而思企业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安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陈达飞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士。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国巴黎商学院(Paris School of
Business)及美国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 of Washington)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MBA。

现任合一资本创始合伙人、董事长,新财知社董事长,曾任北京清华永新信息
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裁,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战略项
目经理,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助理副总裁,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


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
裁、光影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监事,西安交通大学学士,国防科技大学硕士,清华大学硕
士。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
站主任,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宜信汇才商务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渠道总监。


薛雯女士,监事,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

现任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曾任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运
营中心投资经理、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奕先生,监事,北京广播学院(现更名为:中国传媒大学)学士,清华
大学经管学院硕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


刘静女士,监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
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业集
团投资发展处。2007年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
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总
监、副总经理。


陈培阳先生,督察长,清华大学法学学士,国立首尔大学国际通商硕士。

历任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专员,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主管、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市场总监助理、FOHF事业部副总监,利得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副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


严亚锋先生,首席信息官,南京大学学士。曾任杭州金宏智软件有限公司
软件工程师、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上海华腾系统软件有限
公司项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11年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信息技术项目经理、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源先生,香港理工大学计算机博士。曾任
高扬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投
资经理、中国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投资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深研究员、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深研究员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高级研究员。

2017

1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
投资经理
职务,
现任
FOF
管理部投资总监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5、FOF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兼FOF管理部总监罗凯先生、FOF管理部投资总监兼深圳分公
司总经理郑源先生、运营总监兼产品中心总监曹纲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
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
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
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
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
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
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
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
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财产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10
)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
1
)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
2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
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
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稽核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
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
)稽核风控部


稽核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核风控部
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
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
)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
接责任,负责履行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措施。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38
-
45



成立时间:
1993

8

1



注册资本:
66.99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霍达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78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秦湘


电话:
0755
-
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
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AA
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专
业的服务能力。公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
城市拥有
200
家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和
11
家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分公司,同
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
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最
佳投资银行”。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
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
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二)主要人员
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经验,以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
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
,高级
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
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
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
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
职责。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
2012

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
合托管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
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15
只公募
基金。招商证券托管部于
2015

4
月通过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
ISAE3402
鉴证服务,成为业内第一家通过
ISAE3402
认证的券商托管人和基金
外包服务机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
部最高风险决策机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
容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
目的最终裁量权。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
能部门。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
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
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
金财
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
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
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
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
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
、监督程序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9851
21


联系人:许晶晶

网址: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

(1)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38
-
45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38
-
45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8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17层17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9ifund.com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http://www.dtsbc.com.cn



(10)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11)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赵明

业务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1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电话:400-888-0009

传真:021-68985090

联系人:武英娜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都晓燕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9年8
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478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月度对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
开放期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披露。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
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募集期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M


1000

/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
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计算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0%,假设
认购资金利息为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9.76)/1.00=98,833.9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
为19.76元,则可得到98,833.99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
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
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
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
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认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
内的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
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个开放期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为该开放期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
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
开放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购、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2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
直销网点、
代销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
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M


1000

/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N)


赎回费率


N<7



1.5
0
%


7
日≤
N<30



0.75%


30
日≤
N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
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不对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并及时公告




5、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固定金额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1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2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 /1.0500=94,108.7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申购费用为1,185.77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4,108.79份。


6、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7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1.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额=10,000×1.2800=12,800.00元

赎回费用=12,800.00×1.50%=192.00元

赎回金额=12,800.00-192.00=12,608.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608.00元。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2
日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2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时。



7、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8、被投资基金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