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裕益债券:永赢裕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11月01日 14:01:36 中财网

原标题: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裕益债券:永赢裕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
裕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2
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





重要提示

永赢裕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5】月
【2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84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了
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10月12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裕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
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
失。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
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



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
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
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根据
2019年11月1日发
布的《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永赢裕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对本招募说
明书进行更新,且基金托管人对“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19年第1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其余内容
截止日为2019年4月12日。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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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部分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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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5
第十五部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
................................
................................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2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27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
裕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
永赢
裕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
裕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永赢
裕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
裕益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永赢
裕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裕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
招募说明书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
裕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3

15

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
: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
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介


5
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4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
5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5
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7
、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8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
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交易
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
2013

11

7



联系电话
:(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

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3]1280
号文件批准,

2013

11

7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
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8

21
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2018

1

25
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9
亿
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1.49%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
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学士。

12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
,曾任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宁波银行
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



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
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
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

现任职于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学士。

1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
,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
事。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康吉言女士,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上
海基础工程公司、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审计师事务所(上海沪港审计师
事务所)、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
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合
伙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姜丽荣先生,监事,硕士。

6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销售岗、非银同业部高级经理助理、高级副经理;
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



狄泽先
生,监事,学士。

12
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合规部总监。



3
、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督察长,硕士。

13
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永赢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
学硕士,
12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开
发银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
易员;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
副总经理,
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
12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
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乔嘉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硕士,
9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
波银行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交易员,从事债券及固定收益衍生品自营交易、自营
投资管理、流动性管理等工作。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
副总
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副



总经理徐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乔嘉麒先生担任
执行委员。



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部
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各基金经理、
各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议案通过需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主
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
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
《员工合规守则》
,并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风险管理
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
)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
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
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
审计部
,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
审计
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
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成立时间:
1985

11

2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
人,平均年龄
33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
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923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
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03


传真:(
021

6887 8782

6887 8773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
021

5169 0111


网址:
www.maxwealthfund.com


(二)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
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

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
-
5036 6225


传真:
021
-
5036 6733


经办律师:
沈国兴
、康银松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
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84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
裕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18
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9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0,005,803.02元,折合200,005,803.02份。募
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87元,折合3.87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00,005,806.89元,有效认购户数为378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8

10

1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持有人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8年10月31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时,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
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各销售机构对
上述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
通常
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
基金
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申购
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7



1.50%


1.50%


7

≤Y

30



0.10%


0
.10%


Y≥30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5
、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
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80%
)=
49,603.17



申购费用=
50,000

49,603.17

396.83



申购份额=
49,603.17/1.0
5
00

47,241.11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A
类基金份额。




2
)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2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

笔赎回申请的赎回
A

基金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
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
a



10,000


10,000


T日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T


6天

4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


赎回金额(元,
d=a×b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
e=c×d



165.00


0


净赎回金额(
f=d
-
e



10,835.00


11,000.00




C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计算方法相同。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
A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
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5
、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



停申购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
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时。



8
、当日某

申购申请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限额时。



9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
、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
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1
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1
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若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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