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1月1日公告)

时间:2019年11月01日 14:10:37 中财网

原标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1月1日公告)
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11月1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11月0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81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
主要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由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而进行相应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46

十、基金的财产................................................. 5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六、风险揭示................................................. 7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中证
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结算机构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50、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标的指数:指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
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


括沪港通和深港通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刘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理芬先生,董事长,浙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省农村政策研
究室副主任科员,浙江省农发投资集团公司业务副科长,浙江农村经济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交易营业部经
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金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兼江西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江西分公
司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财通证券(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中山
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
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
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
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风险
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部长兼任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金鱼电器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孙文秋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
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上海东方明
珠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浙江瀚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现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董事,霍尔果斯拜克影视有限公司董事长,瀚叶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长,上海瀚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瀚叶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星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瀚铭数据信息有限公司董
事长,上海瀚擎影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多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海
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
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梁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仲裁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万达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钜派投资有限公司、齐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现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研发部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为臻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南昌大
学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本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
部系统开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德邦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经理。2018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
营总监,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清算部。

4.督察长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
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
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
综合处主任科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5、基金经理
吴迪先生,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硕士。曾任职于信诚基金产品开发部。2012
年5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战略产品部产品经理、量化投
资部研究员,自2015年8月起开始担任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投资二部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谈洁颖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陆玲玲女士,首席分析师。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
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
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
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
台,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业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
险、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
险环节,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
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
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
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
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
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
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
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
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
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
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
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
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73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督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
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财通微管家:ctfund88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公司电话:(021)22288888
公司传真:(021)22280000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09日证监许可[2018]181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
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除管理费和托管费)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


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算。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
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1.00%,
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1.00=9,901.9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01.99份A类基
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5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23元。则可认购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23)/1.00=50,023.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23.00份C类
基金份额。

3、认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
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酌情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3)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
公告。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有权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
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
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
率,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类别的不同及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A/C类
基金份额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1%

持有期≥30日

0



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7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存续时间大于等于7个自然日,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
售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0%)=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4,380.0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80.06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2,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1.1280=1,773.0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2,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1,773.05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五天后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五天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07.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
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
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
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80%-95%,其中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
数的目的。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港
股通额度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
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并购、股份回购、增发、送配、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
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
C、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
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A、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则,选取替代股票备选
库。本基金投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B、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


股票的相关性;
C、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模拟
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
中各股票的权重。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数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
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实施前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
流动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趋势研判
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证流
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
价值策略、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债券品种进行
主动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
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
隐含波动率、到期日等指标,选择权证的买入和卖出时机,追求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
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


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
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
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选取港股通范围内现
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流动性的30只港股作为样本股,采
用等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高股息率证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如果指
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
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变更标的指数(及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及相应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及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
风险。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
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等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每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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