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汇利纯债: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1月1日公告)

时间:2019年11月01日 14:16:31 中财网

原标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汇利纯债: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1月1日公告)
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11月1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0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55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属于中低风险、中低收益的基金产品。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由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而进行相应更新。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3
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41

十、基金的业绩 .................................................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七、风险揭示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汇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理芬先生,董事长,浙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省农村政策研
究室副主任科员,浙江省农发投资集团公司业务副科长,浙江农村经济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交易营业部经
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金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兼江西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江西分公
司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财通证券(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中山
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
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
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
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风险
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部长兼任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金鱼电器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孙文秋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
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上海东方明
珠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浙江瀚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现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董事,霍尔果斯拜克影视有限公司董事长,瀚叶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长,上海瀚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瀚叶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星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瀚铭数据信息有限公司董
事长,上海瀚擎影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多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海
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
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梁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仲裁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万达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钜派投资有限公司、齐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现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研发部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为臻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南昌大
学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本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
部系统开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德邦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经理。2018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
营总监,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清算部。

4、督察长: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
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
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
综合处主任科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5、基金经理:
罗晓倩女士, 复旦大学投资学硕士。历任友邦保险、国华人寿、汇添富
基金、华福基金、东吴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2016年5月加入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7月担任财通财通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林洪钧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力学与工程科学本科。

先后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机构客户部、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债券交易员,Financial Engineering Source Inc.金融研究员,先后担任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
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三部固
收总监。2018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谈洁颖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陆玲玲女士,首席分析师。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
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
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
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
台,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业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
险、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
险环节,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
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
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联系人:朱振兴
电话:025‐58587832
2、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61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
不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
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
层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
格。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
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
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
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


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
透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
体,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
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
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
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财通基金微理财号(微信号:ctfund88)
2、代销机构
(1)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3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电话:0514-82099618
传真:021-68811007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站:www.gxjlcn.com
(2)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曹欣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http://www.kysec.cn/
(4)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钱金菊
电话:021-5109-1679
传真:021-51091674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https://www.jinjiwo.com/


(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
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公司电话:(021)2228 8888
公司传真:(021)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7日证监许可[2018]550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2日,现募集工作已顺利
结束。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0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20,185,774.69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4,308.87
份),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76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
6月2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有权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8年6月2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18年7月
27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
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200万

0.5%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日≤T<30日

0.1%

T≥30日

0



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7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存续时间大于等于7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0=4397.4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可得到4397.45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满五天后决定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 份满五天后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
关公告。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具体按上述(2)方式处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
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已于2018年7月27
日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已于2018年7月27日开通
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
的分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
潜在影响。本基金注重组合的流动性,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上而


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和信用债券类属配置,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
券的结构,依然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的策略,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
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
未来的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还将
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趋势的预测,据此调整
债券投资组合。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
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流动性情
况和市场规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
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系分析等,综合考虑流
动性、绝对收益率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不
同信用级别的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4、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
目的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管理水平和公
司财务状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并结合债券担保
条款、抵押品估值、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
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细致调研,并做出综合评价,着重挑选信用评级被低估


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5、杠杆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
基础上,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通过正回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
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
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
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


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中低收益品种。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4月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3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83,509,091.90

69.36






其中:债券

483,509,091.90

69.3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1,400,000.00

21.7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51,614,265.38

7.40

8

其他资产

10,554,637.83

1.51

9

合计

697,077,995.1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81,000.00

5.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81,000.00

5.58

4

企业债券

31,945,091.90

5.9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21,483,000.00

78.1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83,509,091.90

89.6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01800900

18中建MTN002

500,000

51,660,000.00

9.57

2

101801068

18浙能源MTN003

500,000

51,620,000.00

9.57

3

101800783

18北控水
务MTN002B

500,000

51,520,000.00

9.55

4

101801150

18中建材MTN002

500,000

50,775,000.00

9.41

5

101801147

18中化工MTN003

500,000

50,765,000.00

9.4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554,637.8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554,637.8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8年6月26日-2018年
12月31日

3.21%

0.05%

2.90%

0.06%

0.31%

-0.01%

2019年1月1日-2019年3
月31日

1.41%

0.08%

0.47%

0.05%

0.94%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今(2018年6月26日-2019年3月31日)

4.66%

0.06%

3.38%

0.06%

1.28%

0.00%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财通汇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年6月26日-2019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
建仓期是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12月26日,截至报告期及建仓期末,本基金的资产
配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财通汇利债券基金基准
2018-06-262018-08-012018-09-072018-10-232018-11-292019-01-082019-02-212019-03-314.5%
4%
3.5%
3%
2.5%
2%
1.5%
1%
0.5%
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该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
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
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
估值价格数据。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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