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久利三个月定开债发起式:财通久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1月1日公告)

时间:2019年11月01日 14:51:00 中财网

原标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久利三个月定开债发起式:财通久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1月1日公告)
财通久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11月1日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财通久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2019年7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280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债券型
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由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而进行相应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风险揭示 .................................................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7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0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87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88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1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10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财通久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久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久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财通久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久利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久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久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久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含)起3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
该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起至该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1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
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6、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
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的开放式基金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
资金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理芬先生,董事长,浙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室
副主任科员,浙江省农发投资集团公司业务副科长,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交易营业部经理,金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总经理兼江西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中山大学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
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
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副部
长,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法律
事务部)部长兼任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孙文秋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上
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上海东方明珠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上海东方
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浙江瀚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瀚叶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霍尔果斯拜克影视
有限公司董事长,瀚叶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瀚昕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瀚叶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星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瀚铭数据信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瀚擎影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多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晶丰明源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海通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
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钜派投资有限公司、齐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
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历
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建行
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财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刘为臻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南昌大学计
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本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系统开
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德邦基金运作保障部总经理。2018
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分管信息
技术部和基金清算部。

4、督察长: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南省
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中国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综合处主任科
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林洪钧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力学与工程科学本科。曾就
职于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机构客户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
交易员,Financial Engineering Source Inc.金融研究员,先后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
经理/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三部固收总监。2018年8月加入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现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谈洁颖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陆玲玲女士,首席分析师。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
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严禁
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
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
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
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台,从
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风险管
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谈的方式,不
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
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业务操作规范化、精细
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
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
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
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
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
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
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
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
节,对公司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
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在组
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风险管理
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923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公司电话:(021)22288888
公司传真:(021)22280000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2019年7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9]128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
的申购、赎回;在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等申请。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起3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该日3个月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该
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期
的约定,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0.2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20%)=9,980.04元
认购费用=10,000-9,980.04=19.96元
认购份额=(9,980.04+1)/1.00=9,981.04份
即:该投资者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81.04份基金份额。

3、认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网


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酌情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

4、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
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起3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该日3个月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该
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
期的约定,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举例: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8月27日,那么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2019年11月26日,
因此,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2019年8月27日(含)起至2019年11月26
日。假设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2019
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10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通过代


销网点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
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T<30日

0.10%




T≥30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
于7日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30%)=4,985.04元
申购费用=5,000-4,985.04=14.96元
申购份数=4,985.04/1.1280=4,419.3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则可得到4,419.36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在开放期内,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份五天后决定
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元
即:在开放期内,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五天后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
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
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
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且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比例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
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延缓支
付”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
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封闭期与开放期
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


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注重组合的流动性,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
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
配置和信用债券类属配置,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依然坚持自下
而上精选个券的策略,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未来
的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
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
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趋势的预测,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型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
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流动性情况和市场规
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
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系分析等,综合考虑流动性、绝
对收益率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不同信用级别的
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4)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
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
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
估值、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


行细致调研,并做出综合评价,着重挑选信用评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
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
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2)、(9)、(12)、(13)
点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
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
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推出
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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