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慧佳盈债券: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原标题: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慧佳盈债券: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1】月【2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0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 于具有较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0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7 十、基金的业绩 .........................................................................................................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七、风险揭示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 ........................................................................................... 1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慧佳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可另 行约定)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汪明 成立时间:2013年8月30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60232799 联系人:王蕾 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批准,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汪明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 经理兼重点客户部总经理,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同业金融 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市中管理总部党委书 记、总经理,浦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副行长兼上海银 行浦西分行党委书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俊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总行资 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 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 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 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金融市 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小鹏先生,董事、总经理,代行督察长职责,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 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一银行企业融资部经理、工 会主席,上海银行浦东分行行长助理、上海银行总行授信审批中心副总经理、 上海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级)、上海银行市南分行副行长(总经理级)、党委委员及工会主席等职务。 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行督察长职责。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 师。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现任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历任建行上海分行 部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建 行香港分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 银行(中国)行长,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 省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 培训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监事: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 拖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 长、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兼任中国一拖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 资事业部总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金雯澜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伯 灵顿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关务专员、客户服务主管,全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高 级客户服务主管,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会计经理。现任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运营部副总监,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上康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鹏先生,总经理,代行督察长职责。(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 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 保荐代表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汪天光先生,副总经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北省政府 接待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浦银金融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黄言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 计划部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李湧先生,副总经理,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厦门信托计划部经理 助理,厦信证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天同证券上海网上经纪业务部总经理, 天同基金研究员,汇添富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监、稽核监察部总监,鑫元基金董 事、总经理,厦门银行资管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 衣宏伟女士,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计划财务部统计部高级经理、信息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兼信息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 史振生先生,首席信息官,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上 康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 任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会计电算化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河北华伟电脑通用 软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财务经理,北京中 讯四方科技董事,上银基金运营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督察长等职 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楼昕宇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助理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现任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 李湧先生(副总经理); 程子旭先生(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倪侃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 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 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 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 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 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 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 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 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 分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 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 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60只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基金资产规模3389.8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 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 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 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 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 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 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 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 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 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9681 传真:(010)63639132 联系人:刘昭宇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http://www.cebbank.com/ (2)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金雯澜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505号上海宾馆2层 负责人:张慧卿 电话:021-62487001 传真:021-62487601 联系人:施扬 经办律师:施扬、范颖燕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虞京京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04号 注册日期:2018年【1】月【26】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 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为投资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 况。 4、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3)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的办理申购、赎回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投资人T日申 购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T+3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 管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销 售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 以上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如下: 表 1:本基金份额: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603.17/1.0520)=47,151.3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47,151.30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不收取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5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1=101,310.00元 赎回费用=101,310×1.5% = 1,519.65元 净赎回金额=101,310-1,519.65 = 99,790.35元 即: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5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99,790.35 元。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予 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 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含商业银行金融债)、中央银行票 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及超级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 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 金等其他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 采用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 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目标久期、期限结构配 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 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 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 期和阶段基金在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 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 方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 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 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 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 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 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 资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 权的债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 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 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 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 的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 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 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 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 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 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 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 经理;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债券池及有关研究报告,负 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根据有限授权原则,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的需经过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金融工程人员基于一套数量化系统,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性的风 险测量与绩效评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 债券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 体状况的债券指数。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与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所覆盖的市场 范围基本一致,因此该指数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 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被动超过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4)、(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10 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9月30日,报告期自2019年7月1 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892,360,500.00 98.10 其中:债券 3,792,360,500.00 95.58 资产支持证券 100,000,000.00 2.52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9,972,957.06 0.25 8 其他资产 65,577,702.99 1.65 9 合计 3,967,911,160.0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