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 富利 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 年十 一 月 重要提示 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于 201 9 年 6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 9 ] 1006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 开 销售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3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6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2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 《 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鑫元富利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 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法律法规 、 监管部 门 或基金合同 要求不得 投资本基金的除外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 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 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3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8 、开放日:指 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 摆动 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 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发起式 基金: 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 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 持有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不低于三年 58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 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设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 ]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曾在中 国农业银行任职,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常州分行党委书记兼行 长。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 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 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 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范从来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长江三角 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师及系主任、商学院党委书记、学科 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校长助理。 谢满林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主 任,同时兼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 副监事长、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普天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南 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 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职员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 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 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监事会成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 4 、本基 金基金经理 郑 文旭先生, 学历:金融工程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 业资格。从业经历: 2008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万得资讯债券产品经理。 2010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职于东海证券,先后担任债券研究员和研究主管。 2013 年 8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信用研究员, 2014 年 4 月至 2018 年 1 月担任专户投资 经理。 2018 年 2 月 6 日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担任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原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 6 日起 担任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2 月 19 日起担任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9 年 3 月 12 日起担任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8 月 26 日起担任鑫元安睿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8 月 30 日起担任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担任鑫元泽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 学历:经济学专业,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从业资 格。从业经历: 2010 年 7 月任职于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1 年 4 月起在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 易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经验。 2014 年 6 月加入鑫元 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1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担任鑫元兴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3 日 起担任鑫 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17 日起担任鑫 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鑫元 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 7 年 3 月 17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担任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4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担任鑫元合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担任鑫元增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担任鑫元 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担 任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 24 日起担任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担任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担任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担任鑫元悦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9 年 5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 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7 月 5 日起担任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泽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核心资产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 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 、内部控制目标 (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 2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 3 )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 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 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 1 )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 2 )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3 )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 4 )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 、内部控制内容 ( 1 )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 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 3 )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 4 )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 5 )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 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 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619 号 2 、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61 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 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 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 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 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 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 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 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 、 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 1 )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 2 ) 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 3 ) 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 “ 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 ”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 2 ) 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 “ 预防为主 ” 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 产生 。 ( 3 )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 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 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 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 021 - 20892066 传真: 021 - 20892080 联系人: 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66188 , 021 - 68619600 公司 网址: www.xyamc.com 2 、 销售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 。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 021 - 2089 2000 传真: 021 - 20892111 联系人: 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 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露 、 蔺育化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 9 年 6 月 5 日 证监许可[ 201 9 ] 1006 号文注册。 一、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债券型 、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如该对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 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 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 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开始 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三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 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无 最低募集份额总 额 和金额限制, 但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 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 、 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 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 6 % 100 万 ≤M < 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2 )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 6 % ,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5.5 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 =10,000 元 净认购净金额= 10,000/ ( 1 + 0. 6 % )= 9, 94 0 . 3 6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 , 940 . 3 6 = 5 9. 6 4 元 认购份额=( 9 ,940 . 36 + 5.50 ) /1.00 = 9, 94 5 . 8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45.86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为 1 , 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 =5,500,000 元 认购费用= 1 , 000 元 净认购净金额= 5,500,000 - 1 , 000 = 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499,000 + 5 50 ) /1.00 = 5,499,5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 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5 、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3 )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 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6 、认购的限制 ( 1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 销售机构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下同)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 公告。 七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发起资金 提供 认购 本基金 的 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 承诺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不少于 3 年的条 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 提供 方 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无需 召开持有人大 会 审议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年 后 继续存续的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终 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如该对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 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 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 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开始 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开放期内 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3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但若投资 人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