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证睿阳: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时间:2019年11月03日 16:20:40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证睿阳: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决定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信
息披露办法》对基金信息披露事项相关要求的更改,以及基金管理人部分信息的
更新。本次修改的基金明细如下表所示,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详
见附件1至附件9。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商银行

2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商银行

3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4

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5

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6

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7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8

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9

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银行





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将
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部分进行更新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查阅上述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风险,投资上述基金前请认真查阅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1: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2: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
对照表

附件3: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4:东方红睿泽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5:东方红中证竞争力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
照表

附件6: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改对照表

附件7: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
对照表

附件8: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
改对照表

附件9:东方红睿阳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表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4日






附件1: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首页
(合同
标题)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由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
分 前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
分 前




(新增)

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
同生效后三年的封闭期已届满,东方红
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已转换为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
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
容均不再适用。





十、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第二部
分 释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
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合同、《基金合同》:指《东
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满
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
同》所募集的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东方红睿满沪
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4、本合同、《基金合同》:指《东
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满沪
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
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转换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先按四舍五入的原
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
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
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
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
有或承担。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
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先
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
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
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第七部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
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回与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授权代表:潘鑫军

……

联系人:廉迪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联系人:彭轶君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监会备案。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
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六)基金净值信息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方式。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删除)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3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新增)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
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删除)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0.5%;

(删除)

(删除)

(删除)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删除)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五)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六)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七)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八)基金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证券公司发行
的短期债券的情况。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


(十五)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六)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七)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八)基金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
期债券的情况。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媒体中选择一家媒体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二、《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首页
(托管
协议标
题)

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东方红睿满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
理人)

……

授权代表:潘鑫军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
理人)

……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五、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
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托
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
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托管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七、交
易及清
算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
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
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
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
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
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
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
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
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
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
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
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
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
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
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七、交
易及清
算交收
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估
值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
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
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估
值和会
计核算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
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估
值和会
计核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
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
金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申购、赎回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与
公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申购、赎回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发行
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基
金信息
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
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应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
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
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附件2: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一、《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部
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
分 前




(新增)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第二部
分 释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
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体




第七部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第七部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第七部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采用截尾法保留到
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
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
有或承担。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
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采
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
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
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
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第七部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与转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授权代表:潘鑫军

……

联系人:廉迪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联系人:彭轶君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
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