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大洲:诉讼事项进展

时间:2019年11月04日 18:41:19 中财网
原标题:*ST大洲: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19-12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4
月23日披露了程丹诉本公司、许树茂、陈阳友、潘旭、王红旭、陈天宇借贷纠
纷案(以下简称“程丹案”)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上
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以下简
称“怡亚通案”)的情况,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临2019-045号)。


本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
恒阳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米筹案”)的情况,请
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104号)。


一、进展情况

1、程丹案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年10
月28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鄂0102民初1981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丹偿还借款本金
9,557,941元,及自2019年6月18日起的利息(以9,557,941元为本金,按年利
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2)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丹支付律师费100,000
元,保险费9,000元;

3)被告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


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程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40元,由被告新大洲、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
许树茂负担79,468元,原告承担负担44,0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大
洲、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负担,因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由
原告程丹预交,被告新大洲、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在支付上
述判决款项时,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支付给原告程丹。


2、怡亚通案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0日
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4民初7363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被告新大洲、被
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
票据款3,000万元;

2)被告上海恒阳、被告新大洲、被告恒阳牛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连带支付原告怡亚通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利率计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1,000万元为基数部分自2018年8月31
日起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部分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2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7,294元,由
三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法院)。


3、米筹案进展情况

2019年7月,米筹案因原告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
筹”)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2019年 10月,原告米筹再次起诉,
诉求上海恒阳偿还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847,892.96元,本公司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1月4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3


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5财保1484号),判决如下:冻结被申
请人上海恒阳、新大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7,89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
值财产。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0日向财产保全申请人米筹签
发的《财产保全告知书》((2019)沪0115财保1484号)显示,保全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

被保全人

银行账户

保全金额

备注

新大洲

中国银行徐泾支行

0元

查封(冻结)保全期限:2019年08月
20日至2020年08月19日

新大洲

工商银行青浦华新支


0元

已于2019年08月16日办理轮候查封
(冻结)手续

上海恒阳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华新支行

0元

已于2019年08月16日办理轮候查封
(冻结)手续

上海恒阳

招商银行上海瑞虹支


0元

已于2019年08月21日办理轮候查封
(冻结)手续



2)股权: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新大洲持有海南新大洲圣劳伦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
额度为1,847,892.96的股权。保全期限:2019年10月08日至2020年10月07
日。实际保全情况:出资额为人民币24万欧元。


二、前次公告中本公司通过互联网上查到的法院公告,披露了如下事项,现
已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法院寄来的李璋耀借贷案起诉材料:




受理
日期

原告/申
请人

被告/被申
请人

诉讼或仲
裁类型

诉讼标的或
仲裁金额
(元)

基本情况

管辖法
院或仲
裁委员


诉讼
(仲
裁)
进展

诉讼
(仲
裁)审
理结


诉讼
(仲
裁)判
决执
行情


1

2019
年8


李璋耀

本公司、许
树茂

民间借贷
纠纷

4,979,684

诉请本公司偿
还本金及利息、
律师费,许树茂
承担连带还款
责任,本公司及
许树茂承担诉
讼费及相关费
用。


厦门市
思明区
人民法


尚未
开庭

不适


不适




三、本公司将对程丹案、怡亚通案提起上诉;将对米筹案、李璋耀案积极
应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鄂0102
民初1981号);

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4民初7363
号);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5财保
1484号)、《财产保全告知书》((2019)沪0115财保1484号);

4、李璋耀诉本公司、许树茂的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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