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大洲:诉讼事项进展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19-12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4 月23日披露了程丹诉本公司、许树茂、陈阳友、潘旭、王红旭、陈天宇借贷纠 纷案(以下简称“程丹案”)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上 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以下简 称“怡亚通案”)的情况,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临2019-045号)。 本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 恒阳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米筹案”)的情况,请 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104号)。 一、进展情况 1、程丹案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年10 月28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鄂0102民初1981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丹偿还借款本金 9,557,941元,及自2019年6月18日起的利息(以9,557,941元为本金,按年利 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2)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丹支付律师费100,000 元,保险费9,000元; 3)被告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 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程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40元,由被告新大洲、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 许树茂负担79,468元,原告承担负担44,0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大 洲、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负担,因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由 原告程丹预交,被告新大洲、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在支付上 述判决款项时,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支付给原告程丹。 2、怡亚通案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0日 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4民初7363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被告新大洲、被 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 票据款3,000万元; 2)被告上海恒阳、被告新大洲、被告恒阳牛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连带支付原告怡亚通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利率计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1,000万元为基数部分自2018年8月31 日起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部分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2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7,294元,由 三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法院)。 3、米筹案进展情况 2019年7月,米筹案因原告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 筹”)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2019年 10月,原告米筹再次起诉, 诉求上海恒阳偿还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847,892.96元,本公司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1月4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3 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5财保1484号),判决如下:冻结被申 请人上海恒阳、新大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7,89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 值财产。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0日向财产保全申请人米筹签 发的《财产保全告知书》((2019)沪0115财保1484号)显示,保全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 被保全人 银行账户 保全金额 备注 新大洲 中国银行徐泾支行 0元 查封(冻结)保全期限:2019年08月 20日至2020年08月19日 新大洲 工商银行青浦华新支 行 0元 已于2019年08月16日办理轮候查封 (冻结)手续 上海恒阳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华新支行 0元 已于2019年08月16日办理轮候查封 (冻结)手续 上海恒阳 招商银行上海瑞虹支 行 0元 已于2019年08月21日办理轮候查封 (冻结)手续 2)股权: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新大洲持有海南新大洲圣劳伦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 额度为1,847,892.96的股权。保全期限:2019年10月08日至2020年10月07 日。实际保全情况:出资额为人民币24万欧元。 二、前次公告中本公司通过互联网上查到的法院公告,披露了如下事项,现 已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法院寄来的李璋耀借贷案起诉材料: 序 号 受理 日期 原告/申 请人 被告/被申 请人 诉讼或仲 裁类型 诉讼标的或 仲裁金额 (元) 基本情况 管辖法 院或仲 裁委员 会 诉讼 (仲 裁) 进展 诉讼 (仲 裁)审 理结 果 诉讼 (仲 裁)判 决执 行情 况 1 2019 年8 月 李璋耀 本公司、许 树茂 民间借贷 纠纷 4,979,684 诉请本公司偿 还本金及利息、 律师费,许树茂 承担连带还款 责任,本公司及 许树茂承担诉 讼费及相关费 用。 厦门市 思明区 人民法 院 尚未 开庭 不适 用 不适 用 三、本公司将对程丹案、怡亚通案提起上诉;将对米筹案、李璋耀案积极 应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鄂0102 民初1981号); 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4民初7363 号);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5财保 1484号)、《财产保全告知书》((2019)沪0115财保1484号); 4、李璋耀诉本公司、许树茂的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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