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长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长阳科技 股票代码:688299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9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天鹅湖路198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特别提示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 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 。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发行人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 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分别 为44%、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 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3.71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6.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2.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8.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4、43.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 橡胶及塑料制品业(C29)。截至2019年10月2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8.78倍,本次发行价格13.71元/股 对应的市盈率为48.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 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高于行业最近一个月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 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8,256.8577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数量为6,465.037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88%。公司上市初期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 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 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 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 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 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 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所属的特种功能膜行业竞争激烈,液晶显示、半导体照明、新能源等下 游应用领域对新产品、新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一些高端产品的应用上。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消费电子、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一大批 新兴产业取得爆发式发展,普通功能膜已无法满足其性能品质要求。公司未来若 不能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将面临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风险,带来公司产品市场竞 争力下降和企业发展速度减缓的不利影响。 (二)技术替代风险 1、OLED等其他新的显示技术对液晶显示技术的替代风险 公司反射膜产品主要应用于液晶显示领域。液晶显示是目前平板显示行业的 主导技术。目前,另一显示技术OLED已得到了初步应用,但OLED在大尺寸量产 技术尚不成熟,良品率低、价格居高不下等方面仍有很多问题尚未解决,仍处于 初期发展阶段,但不排除在特定时期或特定条件下,如OLED等其他新的平板显 示技术实现突破,并完成对液晶显示技术快速替代的可能。鉴于目前公司的核心 技术、主要产品围绕液晶显示领域展开,若OLED等其他新的显示技术未来实现 了对液晶显示技术的大规模替代,公司现有业务的开展和产品的销售将受到直接 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2、半导体照明领域的替代风险 公司反射膜产品应用于LED照明领域,虽然LED照明领域前景广阔,但不排 除未来有新的照明技术完成对LED照明技术的替代。若出现上述情形,公司现有 产品的销售将受到直接影响,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授权发明 专利80项,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有90余项。如果公司知识产权被第三方恶 意窃取,导致公司的知识产权被泄密,将会损害公司的竞争优势;如果公司的知 识产权被有效模仿,甚至被恶意提起诉讼,公司不仅需要耗费大量资源和精力来 应对,也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对公司未来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专利诉讼的风险 2017年5月和8月,日本东丽以公司侵犯了其拥有ZL201180005983.2号发 明专利权和ZL200580038463.6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 550万元和2,060万元。公司针对上述两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宣告本案所涉两项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驳回日本东丽 的起诉。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日本东丽 以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作 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9年6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驳回日本东丽关于撤销国家知识 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98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诉讼请求;2019年7 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了(2018)京73行初3835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623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作出的判决,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作为原审 第三人也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若公司关于ZL201180005983.2号专利败诉,根据日本东丽2017年5月20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关于ZL201180005983.2号专利民事起诉状,日 本东丽提出侵权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共计550万元,该赔偿金额占公司2018年 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0.80%。同时,按2019年上半年公司销售DJX300P产品产 生的收入、毛利情况预计,若公司因败诉而停止生产、销售涉诉产品将减少当年 的收入和毛利金额分别为1,496.28万元和746.74万元。目前公司与日本东丽之 间的专利纠纷事项未导致公司与下游客户之间销售量减少或者合作终止等情况 的发生。若未来上述专利纠纷事项导致公司与下游客户之间销售量减少、合作终 止等情况的发生,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关于境外专利权的纠纷, 因此未对公司外销业务造成实质不利影响。若公司未来与第三方关于境外专利权 产生纠纷并在纠纷中败诉,将会对公司外销业务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随着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拥有丰富技术经验和研发能力的人才日益成为行 业竞争的焦点。如果发生现有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持续技术创 新能力,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六)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 业务规模将迅速扩大。随着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适应资本市 场的要求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发展、经营业绩以及公 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七)光学基膜现阶段核心技术指标与竞争对手有较大差距且毛利率较低 带来的盈利能力风险 2018年8月末,公司光学基膜生产线实现小批量生产,现阶段公司自产的光 学基膜主要应用于对亮度、分辨率、对比度等各项性能指标要求不高的中低端液 晶显示领域和护卡膜、保护膜、珠光片等领域。由于公司光学基膜起步较晚,技 术突破时间较短,整体技术水平与国外竞争对手相比存在较大的技术差距,仍处 于技术持续改进期,因此报告期内光学基膜的毛利率相对较低,2018年和2019 年1-6月毛利率分别为-7.03%和1.57%。若公司在短期内不能对光学基膜的相关技 术有进一步的突破,缩小与主要竞争对手的技术差距,增加产品附加值水平,提 升产品毛利率水平,将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带来不利影响。 (八)公司资产被大量抵押和质押带来的持续经营能力风险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被抵押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47,614.14万元,占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2.56%,被抵押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8,111.20万元,占无形 资产账面价值93.44%,被质押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3,092.63万元,占应收账款 账面价值12.97%。公司上述被抵押和质押的资产主要是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和 应收账款,是公司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资产。若公司不能及时、足额偿还上述到 期债务,将面临银行等抵押权人依法对资产进行限制或处置的风险,此外,若公 司不能妥善、合理安排资金,将面临因偿还上述债务导致公司流动性不足风险, 上述情况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九)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且上市后将被进一步稀释带来的控制 权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金亚东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公司 25.96%的股权,持股比例较低。公司本次上市后,金亚东先生控制的公司股权的 比例将被稀释,其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进一步降低。如果其他股东之间达成一致 行动协议,或第三方发起收购行为,公司面临因股权分散而使得控制权发生转移 的可能。如果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在经营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发展 战略、主营业务等方面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号),同意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 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 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 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39号文批 准。根据长阳科技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长阳科技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长阳科技A股股本 为28,256.857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6,465.0370万股于2019年11月6日 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长阳科技”,证券代码为“68829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19年11月6日 (三)股票简称:长阳科技 (四)股票扩位简称:长阳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299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28,256.8577万股 (七)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7,064.22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6,465.0370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1,791.8207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291.7578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比例(%) 限售期 金亚东 4,537.89 21.41 36个月 陶春风 2,847.72 13.44 12个月 陈素娥 1,298.81 6.13 12个月 南海投资 1,288.69 6.08 12个月 郑学明 1,046.32 4.94 12个月 陈文 1,032.35 4.87 12个月 刘莲君 1,000.00 4.72 12个月 同创投资 964.37 4.55 12个月 长阳永汇 963.92 4.55 36个月 同锦投资 865.80 4.09 12个月 天行者贰号 673.05 3.18 12个月 项丽君 600.00 2.83 12个月 滕声飞实 588.24 2.78 12个月 谦石投资 487.02 2.30 12个月 浦长投资 441.18 2.08 12个月 孙素云 316.40 1.49 12个月 唐晓彤 302.96 1.43 12个月 黄歆元 294.80 1.39 12个月 徐兴荣 294.12 1.39 12个月 黄振 280.00 1.32 12个月 陈宏光 180.00 0.85 12个月 崔志国 151.30 0.71 12个月 海邦创投 150.00 0.71 36个月 徐彩芳 100.00 0.47 12个月 清容投资 100.00 0.47 12个月 傅志存 86.10 0.41 12个月 詹锋1 75.80 0.36 36个月/12个月 朱海萍 48.00 0.23 12个月 吴奇斌 40.00 0.19 12个月 张希聪 31.00 0.15 12个月 王华君 30.00 0.14 12个月 楼杰 25.00 0.12 12个月 林云秀 21.60 0.10 12个月 苏岺 20.00 0.09 12个月 毛耀辉 5.00 0.02 12个月 袁明宜 5.00 0.02 12个月 宋丽丽 0.20 0.00 12个月 合计 21,192.64 100.00 - 1 詹锋持有的公司50万股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持有的25.80万股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272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3,074,252 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 规定,选取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发行定价为每股13.71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28,256.8577万股, 由此计算发行市值为38.74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 。 根据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23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944.80万元、7,952.32万元,发行人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9,897.12万元,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ngbo Solartron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21,192.6377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金亚东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0年11月1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年3月28日 住所和邮政编码 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999号(315000) 联系电话 0574-56205386 传真号码 0574-56205363 互联网址 http://www.solartrontech.com/ 电子邮箱 ir@solartrontech.com 经营范围 有机高分子材料、塑料薄膜、高阻隔、多功能膜、 工程塑料、 塑料合金、填充增强、塑料改性材 料、太阳能电池及其配套材 料的生产及研发、 批发;塑料机械设备的生产、批发、研发及 工 程设计安装;企业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以上商品进出 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 配额许可证、出口 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反射膜、背板基膜、光学基膜及其 它特种功能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橡胶及塑料制品业 董事会秘书 李辰 负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人 李辰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亚东先生。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金亚 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5,378,922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21.41%,同时其控制的长阳永汇持有公司9,639,227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的比例为4.55%,金亚东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5.96%。 金亚东简历如下: 金亚东,男,1976年7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 居留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3年7月至2006年10月,任美国通用电气中 国技术中心亚太区技术经理;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任美国陶氏化学公 司新业务开发技术高级经理;2008年1月至2010年9月,任宁波激智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兼任长阳永汇执行事务合伙人、长阳实业执行董事,总经理。金亚 东先生入选中组部千人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享受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荣获中国侨界贡献奖、浙江省杰出青年、宁波市突出贡 献专家,现担任的主要社会职务有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客座研 究员、宁波市人大代表、北大校友会(宁波)会长。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金亚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6.06%的股份,同时其控制的长阳 永汇间接持有公司3.41%的股份,金亚东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占公司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47%,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7.71% 长阳永汇 金亚东 3.41% 16.06%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设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4名,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 1 金亚东 董事长 金亚东 2019年3月-2022年3月 2 刘斌 董事 金亚东 2019年3月-2022年3月 3 李辰 董事 金亚东 2019年3月-2022年3月 4 郑仕麟 董事 郑学明 2019年3月-2022年3月 5 白骅 董事 陶春风 2019年3月-2022年3月 6 陈红征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年3月-2022年3月 7 潘岩平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年3月-2022年3月 8 石桂峰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年3月-2022年3月 9 LEO WANG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年3月-2022年3月 (二)监事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任期 1 谈敏芝 监事会主席 职工代表大会 2019年3月-2022年3月 2 段瑶 监事 南海投资 2019年3月-2022年3月 3 付灵燕 监事 陶春风 2019年3月-2022年3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金亚东 总经理 2019年3月-2022年3月 2 刘斌 副总经理 2019年3月-2022年3月 3 李辰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19年3月-2022年3月 4 杨衷核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2019年3月-2022年3月 5 杨承翰 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2019年3月-2022年3月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3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金亚东 董事长、总经理 2 杨承翰 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3 周玉波 研发中心副总监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本次发行前持 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前直接持股情况 姓名 本公司职务或亲属关系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金亚东 董事长、总经理 4,537.89 21.41 郑学明 董事郑仕麟之父 1,046.32 4.94 2、本次发行前间接持股情况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金亚东、杨衷核、刘斌、李辰、杨承翰、 周玉波、谈敏芝通过长阳永汇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上述人员在长阳永汇的具体 出资情况如下: 姓名 本公司职务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金亚东 董事长、总经理 239.12 17.71 刘斌 董事、副总经理 360.00 26.67 杨承翰 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24.64 1.83 杨衷核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360.00 26.67 李辰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80.00 13.33 周玉波 研发中心副总监 21.95 1.63 谈敏芝 监事会主席、总裁办高级经理 8.34 0.62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郑学明、郑仕麟通过投资宁波市鄞州共皓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同创伟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股东同锦投资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目前郑学明持有宁波市鄞州共皓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18%出资额,持有宁波同创伟业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11.30%股份;郑仕麟持有宁波同创伟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5.50%股份。 (3)段瑶通过投资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东 南海投资、同创投资和同锦投资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目前段瑶持有 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500,000股,持股比例为1.07%。 (4)限售期安排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安排 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除上述人员外,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均未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的上述持股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长阳永汇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2015年3月,长阳永汇对公司进行增资。 2015年4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金亚东向刘斌等29名公司员工转让长阳永汇共计 88.52%的出资额。公司通过上述一揽子交易授予职工权益工具,从而实施了股权 激励计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长阳永汇持有本公司963.92万股股份, 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3.41%。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 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员工持股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长阳永汇的人员构成如下: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金亚东 239.12 17.71 普通合伙人 2 杨衷核 360.00 26.67 有限合伙人 3 刘斌 360.00 26.67 有限合伙人 4 李辰 180.00 13.33 有限合伙人 5 杨承翰 24.64 1.83 有限合伙人 6 周玉波 21.95 1.63 有限合伙人 7 魏京京 21.95 1.63 有限合伙人 8 容学良 13.17 0.98 有限合伙人 9 辜勇 13.17 0.98 有限合伙人 10 孙非 13.17 0.98 有限合伙人 11 徐永钟 8.34 0.62 有限合伙人 12 王金根 8.34 0.62 有限合伙人 13 刘紫日 8.34 0.62 有限合伙人 14 白秀莉 8.34 0.62 有限合伙人 15 谈敏芝 8.34 0.62 有限合伙人 16 江爱林 8.34 0.62 有限合伙人 17 张强 7.90 0.59 有限合伙人 18 熊斐 6.91 0.51 有限合伙人 19 吕力 5.49 0.41 有限合伙人 20 金亚琼 5.49 0.41 有限合伙人 21 徐兵平 4.99 0.37 有限合伙人 22 陈哲 4.39 0.33 有限合伙人 23 黄定华 3.87 0.29 有限合伙人 24 芦金凤 3.87 0.29 有限合伙人 25 宋剑武 2.20 0.16 有限合伙人 26 赵见文 2.20 0.16 有限合伙人 27 安明义 2.20 0.16 有限合伙人 28 王永梅 2.20 0.16 有限合伙人 29 王猛猛 0.55 0.04 有限合伙人 30 王亦冬 0.55 0.04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350.00 100.00 —— 长阳永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为36个月,具体限售承诺内容请参见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21,192.64万股,本次发行7,064.22万股A股股 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限售期 限(月) 股数(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金亚东 4,537.89 21.41 4,537.89 16.06 36 陶春风 2,847.72 13.44 2,847.72 10.08 12 陈素娥 1,298.81 6.13 1,298.81 4.60 12 南海投资 1,288.69 6.08 1,288.69 4.56 12 郑学明 1,046.32 4.94 1,046.32 3.70 12 陈文 1,032.35 4.87 1,032.35 3.65 12 刘莲君 1,000.00 4.72 1,000.00 3.54 12 同创投资 964.37 4.55 964.37 3.41 12 长阳永汇 963.92 4.55 963.92 3.41 36 同锦投资 865.80 4.09 865.80 3.06 12 天行者贰号 673.05 3.18 673.05 2.38 12 项丽君 600.00 2.83 600.00 2.12 12 滕声飞实 588.24 2.78 588.24 2.08 12 谦石投资 487.02 2.30 487.02 1.72 12 浦长投资 441.18 2.08 441.18 1.56 12 孙素云 316.40 1.49 316.40 1.12 12 唐晓彤 302.96 1.43 302.96 1.07 12 黄歆元 294.80 1.39 294.80 1.04 12 徐兴荣 294.12 1.39 294.12 1.04 12 黄振 280.00 1.32 280.00 0.99 12 陈宏光 180.00 0.85 180.00 0.64 12 崔志国 151.30 0.71 151.30 0.54 12 海邦创投 150.00 0.71 150.00 0.53 36 徐彩芳 100.00 0.47 100.00 0.35 12 清容投资 100.00 0.47 100.00 0.35 12 傅志存 86.10 0.41 86.10 0.30 12 詹锋2 75.80 0.36 75.80 0.27 36/12 朱海萍 48.00 0.23 48.00 0.17 12 吴奇斌 40.00 0.19 40.00 0.14 12 张希聪 31.00 0.15 31.00 0.11 12 王华君 30.00 0.14 30.00 0.11 12 楼杰 25.00 0.12 25.00 0.09 12 林云秀 21.60 0.10 21.60 0.08 12 苏岺 20.00 0.09 20.00 0.07 12 毛耀辉 5.00 0.02 5.00 0.02 12 袁明宜 5.00 0.02 5.00 0.02 12 宋丽丽 0.20 0.00 0.20 0.00 12 本次发行 的股份 华富瑞兴3 - - 291.76 1.03 24 网下限售账户 - - 307.43 1.09 6 小计 21,192.64 100.00 21,791.82 77.12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的股份 - - 6,465.04 22.88 - 小计 - - 6,465.04 22.88 - 合计 21,192.64 100.00 28,256.86 100.00 - 2詹锋持有的公司50万股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持有的25.80万股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 3 保荐机构投资子公司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形,公司股东亦不存在向投资 者公开发售所持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月) 1 金亚东 4,537.89 16.06 36 2 陶春风 2,847.72 10.08 12 3 陈素娥 1,298.81 4.60 12 4 南海投资 1,288.69 4.56 12 5 郑学明 1,046.32 3.70 12 6 陈文 1,032.35 3.65 12 7 刘莲君 1,000.00 3.54 12 8 同创投资 964.37 3.41 12 9 长阳永汇 963.92 3.41 36 10 同锦投资 865.80 3.06 12 合计 15,845.87 56.07 - (三)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1、发行人高管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无。 2、保荐机构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投资子公司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 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13%,获配股票数量为2,917,578股,获 配金额为39,999,994.38元。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 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7,064.22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3.7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48.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2.54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28元(按照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40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19年6 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6,850.4562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20号” 《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10月30日,公司已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64.2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68,504,56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1,786,359.20元(不含增值税进项 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6,718,202.80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1,178.64万元(不含增值税)。根 据“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20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 9,246.03 审计及验资相关费用 780.00 律师服务费 624.95 信息披露相关费用 476.42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51.24 合计 11,178.64 注:上述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85,671.8203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57,502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包括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6 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和2019年1-6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23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 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是一家拥有原创技术、核心专利、核心产品研发制造能力并具有较强市 场竞争能力的高分子功能膜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愿景是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 国际一流的功能膜公司”。公司主要从事反射膜、背板基膜、光学基膜及其它特 种功能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反射膜、背板基膜、光学基膜等多种 特种功能膜,产品广泛应用于液晶显示、半导体照明、新能源、半导体柔性电路 板等领域。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总资产分别为100,866.25 万元、114,896.95万元、131,741.43万元和130,078.0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生 产经营良好,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产品种类的丰富以及盈利能力的逐 步增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规模均稳步增加,公司资产规模整体呈上升趋势。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8,037.74 万元、46,746.02万元、69,103.99万元和37,541.2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 利润分别为2,674.40万元、2,532.36万元、8,887.54万元和5,703.07万元, 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增长,持续盈利能力较强。 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19年6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万元) 130,078.01 131,741.43 114,896.95 100,866.2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66,921.48 61,215.26 52,305.29 18,955.17 益(万元)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9.08 53.50 54.12 81.40 项目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37,541.24 69,103.99 46,746.02 38,037.74 净利润(万元) 5,703.07 8,887.54 2,532.36 2,674.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万元) 5,107.68 7,952.32 1,944.80 1,682.3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7 0.42 0.13 0.1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7 0.42 0.13 0.1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90 15.66 6.29 15.1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万元) 8,175.87 10,786.53 1,486.30 6,376.68 现金分红(万元) - -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 3.63 3.96 4.62 2.75 二、2019年1-9月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详见附件),公司上市后3季度财务报表 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18年1-9月和2019年1-9月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敬 请投资者注意。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9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 67,907.60 61,663.92 10.13 流动负债 51,296.05 48,479.01 5.81 总资产 136,736.31 131,741.43 3.7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8.58 53.50 -9.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元/股) 3.33 2.89 15.22 项目 2019年1-9月 2018年1-9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总收入 63,148.91 43,830.06 44.08 营业利润 10,695.67 55,35.23 93.23 利润总额 11,356.18 5,994.89 89.4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9,763.53 5,113.53 90.9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 8,937.00 4,487.54 99.1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6 0.24 91.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0.42 0.21 10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86 9.3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13.60 8.2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11,946.63 2,633.77 353.5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元) 0.56 0.12 353.59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36,736.31万元,净资产为70,998.14 万元;2019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3,148.91万元,与上年同期43,830.06 万元相比增加19,318.85万元,增幅为44.08%,主要系光学基膜生产线2018年 8月投产,2019年前三季度光学基膜收入增长幅度较大,同时反射膜、功能膜片 材等主要产品销售额增加所致;2019年1-9月,公司实现净利润9,763.53万元, 与上年同期5,113.53万元相比增加4,650.00万元,增幅为90.94%,主要系随 着公司工艺技术不断改进、投入产出率稳步提升以及规模化效应日益显现等原因, 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毛利率持续上升,此外公司生产销售情况逐渐稳定,期间费用 增长率远低于收入增长水平,从而使得2019年1-9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较大 幅度增长。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 经营业绩稳定,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 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 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跟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对应投资项目名称 1 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营 业部 350677129447 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 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慈城支行 33150198533600000323 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 功能膜项目 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营业部 9550880027452400468 研发中心项目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鼓楼支行 94010078801400004396 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 封装用离型膜项目 5 宁波银行百丈支行 53020122000448981 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 片项目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 3901110029200028341 超募部分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 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长阳科技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华安证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 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 通后,认为长阳科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 行人持续发展,发挥规模效应,因此,华安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长阳科技 本次发行并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7层 联系电话:010-56683568 传真:010-56683571 保荐代表人A:冯春杰 联系电话:010-56683568 保荐代表人B:何继兵 联系电话:010-56683565 联系人:金宗辉 联系电话:010-56683582 Email:18510410819@163.com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华安证券为长阳科技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冯春杰、何继兵,具 体情况如下: 冯春杰 先生,华安证券投资银行(北京)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保荐 代表人,曾主持完成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深圳市 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业务;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业务;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业务;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业务;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四川 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等。 何继兵 先生,华安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董事总经理、 投资银行(北京)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主持完成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丽江玉 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包头 铝业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业务、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北京北 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业务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金亚 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 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 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持有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 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 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 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如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限售及减持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斌、杨承翰、杨衷核、 李辰、谈敏芝承诺 1、在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 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则本人所持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 术人员,则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 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 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限售及减持承诺。 (三)核心技术人员周玉波承诺 1、在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 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四)公司股东长阳永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 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持有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五)公司股东海邦创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六)公司机构投资者承诺 公司股东南海投资、同创投资、同锦投资、谦石投资、滕声飞实、清容投资、 天行者贰号、浦长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七)公司自然人股东詹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中的50万股(于2018 年12月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亚东处受让),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中的25.8万股,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八)公司其他25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亚东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将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锁定期满后如进行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 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人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 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 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拟定; 5、本人承诺,本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时,如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7、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本人应将按[(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 *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其他承诺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本人将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 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8、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限售及减持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斌、杨承翰、杨衷核、 李辰、谈敏芝承诺 1、在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 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则本人所持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 术人员,则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 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 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