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ETF: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25ETF: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 日兴资管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QDII )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十 一 月 重要提示 1 、 本基金根据 201 9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 易方达日兴资管 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 9 】 922 号 )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正式生效。 2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 及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 基金 投资于证券 期货 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 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 各类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运作风险 、 不可抗力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 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 标的指数的风险(包 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等 );标的 ETF 的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借贷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日经 225 指数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等);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 险(包括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卖或申赎标的 ETF 的风险、 基金卖出标的 ETF 产生 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风险、双重收费的风险、 申购、赎回风险、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 资者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 标的 ETF 变更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 险等) 。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于 日本等 境外市场及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单一标的 ETF 集中度高,所有与标的 ETF 有关的风险都将直接或间接成为 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及一般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 风险揭示 ” 部分。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 标的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 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与日经 225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日本 等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 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日本等境外市场的 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若管理人与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直 接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的风险。根据 《 基金合同 》 约定,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连续 40 个工作日、 50 个工作日、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提示性公告。 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基金的申购,届 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 、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 由于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标的 ETF 实现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主要投 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国 内现有 上市 ETF 产品有所差异。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 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T 日交收成功后 T+1 日可卖出和赎回; 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 T 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结 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 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 5 、 投资者一旦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 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 6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7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 8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 更新截止日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 1 第二节 释 义 ................................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 16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 28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 29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 41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42 第九节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43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44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46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7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 60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61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6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8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9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 .............. 77 第二十节 境外托管人 ................................ .............. 81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 ............ 83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2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7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1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22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 ............... 125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 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 易方达日 兴资管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 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基金合同:指《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指《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QDII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简称 “ETF ( Exchange Traded Fund ) ” 11 、标 的指数:指日经 225 指数( Nikkei 225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 、标的 ETF :指 由日本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 管理的日兴资管日经 225ETF ( Listed Index Fund 225 ) 13 、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4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5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 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1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 、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4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5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 办证券公司 36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 “ 中国结算 ” ) 38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 、日、天:指公历日 44 、月:指公历月 4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48 、开放日: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日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外 4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5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6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7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8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 证券 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 、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 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 证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 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 、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3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4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准日 65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 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66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使用估 值汇率折算) 67 、元:指人民币元 6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标的 ETF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5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运作风险 、 不可抗力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 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 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 指 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等 );标的 ETF 的风 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借贷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日经 225 指数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净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等);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包 括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卖或申赎标的 ETF 的风险、 基金卖出标的 ETF 产生增值税 等应税行为的风险、双重收费的风险、 申购、赎回风险、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标的 ETF 变更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等)。 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于 日本等 境外市场及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 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一 )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 ETF 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标 的 ETF 仓位,在日本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 ETF 同步下跌的风 险,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 、 标的指数的风险 ( 1 )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通过投资 标的 ETF 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标的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 2 )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 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 3 )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标的 ETF 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 指数 的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 ETF 暂停申赎、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 本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 标的 ETF 派发现金红利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 本 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 )由于 本 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 本 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在 ETF 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 ETF 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ETF 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程度; 6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等。 ( 4 ) 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标的指数编制商不保证指数的准确性,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 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 - 日经 225 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1 ) “ 日经 225 指数 ” 是根据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独自开发的方法算出的著作物, 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对 “ 日经 225 指数 ” 本身及 “ 日经 225 指数 ” 的计算方法拥有著 作权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 ; 2 ) 与显示为 “ 日经 ” 及 “ 日经 225 指数 ” 的标记相关的商标权 及其他知识产权全部归株式会社日 本经济新闻社所有 ; 3 )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是由基金管理人等负责运作,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对其 运作及与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相关的交易不承担 任何责任 ; 4 ) 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无持续性发布 “ 日经 225 指数 ” 的义务,对发布的 错误、迟延及中断不承担责任 ; 5 ) 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享有变更 “ 日经 225 指数 ” 的 成分股、计算方法及其他 “ 日经 225 指数 ” 内容的权利以及停止发布 “ 日经 225 指数 ” 的 权利 。 对于 株式会社日本经济新闻社 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务 机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 5 )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出现标的 ETF 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且继 续投资于该标的 ETF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2 、 标的 ETF 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单一标的 ETF 集中度高,所有与 标的 ETF 有关 的风险 都将 直接或间接成为 本基金的风险 。 根据 标的 ETF 公开 发布的招募说明书, 其 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价格 波动风 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借贷风险、 基金 份额 净值与日经 225 指数 偏离的 风险、 基 金份额净值 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 等 风险 : ( 1 ) 价格波动风险 :标的 ETF 所投资 股票 的 价格 可能受到日本 及境外 经济和政治环境、 公司增长率和盈利能力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波动 , 如果股票价格或流动性发生 变化 ,标的 ETF 可能会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 ( 2 ) 流动性风险 : 当市场规模或交易量较小时,标的 ETF 可能会面临遭受 损失 的风险。 证券的买卖价格受成交量 影响,存在 可能 无法 以合理价格变现,或者无论价格高低,交易量 都有限 的风险。 ( 3 ) 信用风险 : 在发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标的 ETF 所投资公司业务的严重危机时,标的 ETF 可能会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由于担心违约或公司破产,发行人股票价格可能大幅下跌 (可能降至零),这可能导致基金 份额 净值下降。 ( 4 ) 证券借贷风险 : 证券借贷涉及交易对手风险,即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后撤销等风 险。 标的 ETF 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的风险 。贷款协议违约或解除后,利用贷款协议中的担保 物进行清算时,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回购证券的采购成本可能超过担保物价值。在这种情况 下,标的 ETF 须支付差额,这 也 可能导致标的 ETF 遭受损失。 ( 5 ) 基金份额净值与日经 225 指数偏离的风险 : 标的 ETF 力争 将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率 与日经 225 指数相匹配,但以下原因无法 保证其波动率与 标的 指数一致: 1 ) 标的 ETF 在购 买或出售个别股票时可能会受到市场影响, 因此 会根据日经 225 指数成份股变化和公司 变 化 情况 等原因 调整其投资组合。此外, 标的 ETF 还将承担各种费用,包括信托费、经纪佣金 和审计费 。 2 ) 投资组合中的股票 分红及出借证券 所 获得 的 收益 。 3 )当进行衍生 品交易(如 期货)时,其交易 价格变动与日经 225 指数部分或全部成份股 价格变动 间可能存在差异 。 ( 6 ) 基金份额净值与市场交易价格偏离的风险: 标的 ETF 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 市场 交易 价格主要 会 受 到 需求大小、业绩表现以及相较 投资者其他投资 的吸引力 高低 等各种因素 影响 ,且无法预估份额会 以高于或低于 基金份额 净值的 价格进行交易 。 3 、 本基金运作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 通过 主要投资 于标的 ETF 来 实现 投资 目标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主要涉及到日本证券市场,属于创新基金品种,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 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 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主要包括: ( 1 ) 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卖或申赎标的 ETF 的风险 因涉及日本证券市场证券买卖、申赎等业务,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所投 资的标的 ETF 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 申赎投资者进行标的 ETF 的买卖或申赎,投资者需承受买入或申购标的 ETF 的结算成本和卖 出或赎回标的 ETF 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 2 )基金卖出标的 ETF 行为产生增值税的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相关定,本基金卖出标的 ETF 将可能产生增值税等应税 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将由基金财产承担,可能对基金 净值波动产生影响。 ( 3 )双重收费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标的 ETF 产生的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 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 4 ) 申购、赎回风险 1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由于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标的 ETF 实现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主要投资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国 内现有上市 ETF 产品有所差异,存在因投资者不了解清算交收规则及其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 2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赎原则,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 或申赎标的 ETF 原则确定,可能受标的 ETF 买卖价格、申赎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 期间市场波动而遭遇损失。 3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标的 ETF 暂停赎回、 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 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4 )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5 )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 者投资者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理 人可能根据运作情况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 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 ( 5 )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和投资者参考 IOPV 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 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6 )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规模受到外汇额度的限制,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管局批准 的外汇额度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可能会因为一级市场基金份额供给不足而导致二级市场 出现折溢价现象,后 续因国家外管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 而可能使得该折溢价现象有所收敛,上述折溢价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出 现较大波动。 ( 7 )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 8 ) 标的 ETF 变更的风险 当标的 ETF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变更情形时,本基金将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及跟踪 该指数的 ETF 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标的 ETF ,投资者届时须承担标的 ETF 变更所带来的 风险。 ( 9 )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受多种因素影响,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 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 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代理机构。 3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托 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 10 ) 引入境外 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11 )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 二 ) 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 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 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 主要 投资的 日本 证券市场 对 证券 日 波动幅度设 定一定范围 , 目前 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 国内市场 更 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 、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 、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 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 、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 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 、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 将加 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 、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 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 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 组合的有效管理。 8 、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 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 、证券借贷 / 正回购 / 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 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 产价值造 成不利影响。 1 0 、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 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 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 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 风险。 1 1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流动性风险 1 、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 日经 225 指数的 ETF , 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 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其他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 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 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 险:一是 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 特定 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 价格买卖或申赎标的 ETF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或赎回 标的 ETF ,或卖出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 基金份额 的 申购、赎回 ” 之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 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之 “ 暂停估值的情形 ” 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 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 、对 ET F 基 金 投 资 人 而 言 , E T F 可 在 二 级 市 场 进 行 买卖 , 因此 也 可 能 面 临 因 市 场 交 易量 不 足而造 成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带 来基 金 在 二 级 市 场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4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 50 万份),投资者参与申购、赎回门 槛较高,其中中小投资者有可能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 买 卖基金份额。 (四)运作风险 1 、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 、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 业务处理 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 险。 3 、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 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 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 影响。 4 、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 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 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五)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 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 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 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 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境内 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 踪,力争将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3% 以内。如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 、 标的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标的 ETF 的方式如下:( 1 )申购、赎回方式:按照 标的 ETF 法律文件约定的 方式申赎标的 ETF ;( 2 )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标的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3 )其 他合理可行方式。 当标的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 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 、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方 式、二级市场方式或其他合理可行方式进行标的 ETF 的投资。 2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对可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 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 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3 、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 衍生品,如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等相关的衍生工 具等。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5 、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四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 日经 225 指数收益率 (使用估值汇率折 算) 。 日经 225 指数由日本经济新闻社编制发布,其从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中选出 225 只股票,是反映日本股市表现的代表性指数之一 。 本基金以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作为投资目标, 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 的资产 投资于标的 ETF ,因此选取日经 225 指数收益率 (使用估值汇率折算)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述标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 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 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 五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 标的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 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与日经 225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日本等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 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日本等境外市场的风险 。 ( 六 ) 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 、 投资决策依据 ( 1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2 )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 、 投资决策流程 ( 1 ) 基金经理采取申赎方式、二级市场交易方式或其他合理可行方式进行标的 ETF 的 投资; ( 2 )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 独立监督检查。 ( 3 ) 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 4 )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 七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 4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5 )、( 6 )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2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1 )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 2 )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3 )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 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5 )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 2% ;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 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 6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5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 或其管理层; (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 13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 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八 )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 (九)标的 ETF 发生相关情形的处理方式 标的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由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的 ETF 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 ETF ,或者变更 标的 ETF 。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 删除关于标的 ETF 的表述部分,或者 变更标的 ETF ,届 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标的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 、标的 ETF 终止上市; 3 、标的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 、标的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 、标的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标的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若标的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 投资于该标的 ETF 。 ( 十 ) 衍生品 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1 、 投资衍生品的 风险 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 “ 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 ” 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 监控体系。 ( 1 ) 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 品 的 原理、 特性、 运作机制 、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并进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 ( 2 ) 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 研究 员 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 发生 , 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 研究 员 对衍生品 头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 应按制度进行汇 报 , 并 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 3 ) 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 研究 员 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 况做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 定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2 、 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 1 )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 ,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 生品投资需求及相关报告,并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 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 2 )基金经理对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 十 一 ) 代理投票 1 、 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 、 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 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 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 的投票。 3 、 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 、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 十 二 ) 证券交易管理 1 、 基金管理人挑 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