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中证红利成长低波动: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号更新 招募说 明书摘要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 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10日证监许可【2019】126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 年9月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 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收益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九)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 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对港股标 的投资比例会根据指数调整等发生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十)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招募说明书做了调整,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 或不一致,以基金合同为准。 (十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 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 0755 - 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传 真: 0755 - 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讲师;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融资部干部,证券融资部投资关系处副处长、处 长,证券融资部副经理兼投资关系处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裁助理;华能资本常务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党组副书记;华能资本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华能资本 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 易部副总经理。 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 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 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 )、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 ACCA )、香港执业会计师( CPA )、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 CMA )。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 1972 - 1977 受 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 [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 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 1993 年发起设立 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 员、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 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担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 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 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 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 (陈文宇),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视台 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 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 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 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2018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 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美 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 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量化总监。 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 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 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 2016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 助理。 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 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 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 理审 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 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 4 、本基金 现任 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 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 现任 基金经理如下: 徐喻军先生, 理学硕士。曾担任安信证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专员。 2012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量化及 ETF 投资部 ETF 专员;自 2014 年 4 月起担任量 化及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担任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监助理兼基金经理。 具有 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曾 理先生, 工学硕士。曾任职于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信息安全部产品策 略岗位。 2014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量化及 ETF 投资部量化程序员、量化及 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8 年 10 月起担任量化及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 具有 5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 、本基金 现任 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经理徐喻军先生曾于 2014 年 4 月至 2018 年 5 月管理景顺长 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4 月至 2018 年 7 月 管理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4 年 4 月至 2019 年 1 月管理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14 年 12 月至 2019 年 7 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6 月至 2019 年 7 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6 、本基金 现任 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 现任 基金经理徐喻军先生 兼任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城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领先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平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MSCI 中 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TMT1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TMT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 现任 基金经理 曾理 先生 兼任 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和 景顺 长城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7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9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11 月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6.46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 号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85159352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 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 76.46 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 5 家子公司。自 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 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 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 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 券主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 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 年2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 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 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 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 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 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六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期货交易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期货交易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1 、直销 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 76 号 电 话: 0755 - 82370388 - 1663 传 真: 0755 - 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 82370688 、 4008888606 网 址: www.igwfmc.com 注:直销 中心 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 柜台 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 电子交易直销 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 、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 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 0618 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 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传真: 0512 - 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 - 9 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中山东二路 70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 号7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方式:029-87211526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1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1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15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或95325 网址: www.kysec.cn 1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 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vvne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 话: 0755 - 82370388 - 1 646 传 真: 0755 - 22381325 联系人: 邹昱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四、基金的名称 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为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模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指 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股票期 权 )、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与融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得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股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指数调整等发生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 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未来如果港股通业 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模式,基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九、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者因法律法规限制时,或其他 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负责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对投资组合管 理进行适当性变更和调整,力争降低跟踪误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 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5% 以内。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 、股票投资策略 ( 1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表现。 ( 2 )股票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得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原则上每半年审核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将按照标的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①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 根据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③ 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 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份 股长期停牌;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④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 规行为,有可能面临重大的处罚或诉讼。 3 、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 行投资。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 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 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 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调 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5 、 股票期权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 股票期权 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 险 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 股票期权 交易的投资时机 和投资比例。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 股票期权 投资管理从其最 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 股票期权 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 定相应投资策略。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 影响。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 、融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本基金将基 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的变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 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0.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0.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0.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1 )因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 0 % ;开仓卖出认购 股票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股票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股票期 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 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 股票期权 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 (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 征; ( 1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 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1 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 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 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 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7 )、 ( 1 3 )、 ( 14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五、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 5% 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从沪深 A 股和互联互通的港股中选取 100 只连续现金分红、盈利稳定增长且兼具低波动特征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采用 预期股息率加权,以反映沪港深集合下连续现金分红、盈利稳定增长且兼具低波 动特征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变更标的 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 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 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 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十一、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收益水 平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的股票。除 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 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 性风 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 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 准。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基 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 E × 0.2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4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 金管理人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 季支付,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前十( 10 )个工作日内,按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签署的指数使用协议的规 定,标的指数的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 但《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设下限,根据实际比例天数计 算。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 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 - 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 十 三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了修改。上述基金合同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的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已经我司与相应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进行备案。本次招募更新按照上述基金 合同的修订同步更新了相关信息。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九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