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优信: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优信: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 一 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9 五、基金的备案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21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2 九、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35 十一、基金的托管 38 十二、基金的销售 3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0 十四、基金的投资 41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54 十六、基金的财产 55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十九、基金收益 与分配 63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7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73 二十四、违约责任 76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77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78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9 一、前言 ( 一)订立《 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指《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 指 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 指 以计算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 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 络故障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信用债券类资产,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 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 五 )认购份数的计算 1、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的3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 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基金投资 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两种。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并 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类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即本节中申购费用仅 适用于A类份额。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划分,A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60日(含6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 回不收取赎回费;C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对持有期限大于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等 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的3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 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 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4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或部分 拒绝或者 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5)及第(8)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 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提交相应材料并缴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 则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在国家有权机关做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日期: 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 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信用债券类资产,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类资 产的80%(信用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投 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以严谨的研究分析为基础,积极把握市场失衡 中蕴藏的投资机会,实现长期稳定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 市场和股票市场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和股票市场走 势。并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预测债券、可转 债、新股申购等大类资产下一阶段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 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 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 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 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 例。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 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 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我们分别 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策略和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ⅰ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若宏观经济向 好,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二是分析信用 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比如信 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企业债的发行可能减少;同 时政策的变化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这些因素都 影响信用债的供求关系。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 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ⅱ 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发行人信用 发生变化后,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 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 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行 业特点,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 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 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 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 会议等形式实施。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 券配置。 ⅲ 相对价值判断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 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 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 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 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ⅳ 优化配置,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通过组合分析和情景分析来实时精确监测债券组合状况及模拟 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例如升息)或买入卖出某债券时可能对组合产生的影响。 通过组合测试,能够计算出不同情景下组合的回报,以确定回报最高的模拟组合。 我们同时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对固定收益组合进行事前和事后风险收益测算, 动态调整组合,实现组合的最佳风险收益匹配。 ② 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③ 时机策略 ⅰ 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 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 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 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管理人 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 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4)可转债投资策略 ① 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 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通过对可转债转股溢价率和Delta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 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② 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 对可转债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 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③ 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PE、PB、PCF、EV/EBITDA、PEG等相对估值指 标以及DCF、DDM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 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债当前的理论价格 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3、权益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本基金将从定性及定量 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分析投资标的,在定性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① 成长性(growth)。重点关注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享有国 家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关键技术模仿难易程度、和产品定位等。 ② 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重点关注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 品定价能力、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 模经济等。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 享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③ 竞争优势(competitive advantage)。重点关注企业的市占率概况、 技术优势、创新体制和开发能力、专利权和法规限制、和渠道关系等 ④ 管理能力(Management) 重点关注公司治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公司的销售网络、管理层的稳定性以 及管理班子的构成、学历、经验等,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以及企业的战略实施等。 ⑤ 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重点关注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衡量企业 绩效的最终标准在于投资人的长期现金报酬,企业除了需要拥有良好的利润增长 以外,也需要能创造足够现金流以供派息和再投资之用。在会计准则弹性太大, 盈利容易被操纵的时候,此标准尤显重要,因为创造现金与分红能力永远是一家 企业素质的最好体现。 在定量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① 盈利能力。主要指标有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等。 ② 成长潜力。主要指标有销售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③ 偿债能力。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资产流动性状况,重点分 析的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货币资金/总资产、利息保障倍数等。 ④ 估值。主要指标有市盈率(PE)、市盈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 市现率(PCF)、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PEG, 即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 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其 资本成本进行比较。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 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 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⑤ 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市场流通量、股东分散性等。 以上个股考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合理性分析。因此在研究公司业绩及对公 司前景做出预测时,都会对有关公司的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详细的合理性研究。 其中包括把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追踪公司的主要生意对 手,如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的表现、参考国外同业公司的表现与赢利能力 等,务求从多方位评估公司本身的业绩合理性与业务价值。 (2)新股申购策略 ① 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招股信息、外部研究报告、公司调研等信息,运用景顺长城 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上市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其中重点关注(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