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6个月定开债: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3号)
原标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6个月定开债: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3号) 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由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4日证监许可[2017]1622号文准予变更 注册。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 5月2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红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定期开放基 金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变更后基金更名为“东方红6个月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8年6月8日起,《东方红6个月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 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等级 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 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仍为发起 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或申购的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将继续持有转型后的本基金。基金转型后持续锁定,且 持有期限自基金转型之日起(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 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 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发起资金提供 方持有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转型之日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 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 回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如 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 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 投资者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自转型为 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涉及《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变更的相关内容部分、风险 揭示部分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寄送服务部分,前述更新截止至2019 年10月3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9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余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年6月7日。 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目录 一、绪言 ...........................................................................................................................................7 二、释义 ...........................................................................................................................................8 三、基金管理人 ..............................................................................................................................14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3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32 七、基金的存续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业绩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七、风险揭示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6个月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 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 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 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基金自转型为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5、 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转型:指对包括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东方 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投资 范围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终止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存续期:指《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至《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间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4、 封闭期:本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后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第五个工作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个月月度 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12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 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 易 35、 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后续开放期自封 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后续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第6个月,第12个月,第18个月,依次类推的月度对日,包括该 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 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6、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7、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 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1、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就本基金而言,指认购或申购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一定金额并承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 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一定期限 42、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或申购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来 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基金转型后持续持有的发起资金认购或申购 的初始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自基金转型之日起(即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低于3年 43、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或 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49、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 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副组长,工商 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 公室联络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 工会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兼总裁,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东方花 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文忠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 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发行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 代化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证券投资 业务总部总经理,杭州东方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执行董事、总裁,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杜卫华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学硕 士,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 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 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工会主 席、纪委委员,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1968 年出生,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处科员、案件审理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案件调查一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 长、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兼稽核 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投 资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上海东方证券 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曾荣获中证报2010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唯一固定收益获奖者)、2012年 度上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 小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荣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产证券化 等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197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 证券投资经验。 林鹏先生,副总经理,197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东方证券研究所研 究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 经理、专户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 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1981年出生,本科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副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197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曾任重 庆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 席信息官(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纪文静女士,生于1982年,江苏大学经济学硕士,自2007年起开始从事 证券行业工作。历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研究经理、销售交易 经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与交易部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 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5年7月起任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任东方红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0月起任东方红6个月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更名前为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任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起任东方红稳 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任东 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任东方红汇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任东方红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起任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任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4月起任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任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林鹏先 生,委员刚登峰先生,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周云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67,943.47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2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 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 有员工8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 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 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 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 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 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 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 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 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行长、执行董事。美国哥 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 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 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 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 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 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 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5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团队和岗 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21日《关于 准予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68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20日 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0月 26日起正式生效。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5月2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修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定期开放基金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变更后基金更名 为“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9 月4日证监许可[2017]1622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自2018年6月8日起,《东方红6个 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方红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根据原《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当日登记在 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应当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后第五个工作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 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日所对应的第12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月 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 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五个工作日,即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及之后的四个工作日。后续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后续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6个月,第12个 月,第18个月,依次类推的月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 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个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自转型为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即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 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 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 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500万 0.1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 0.7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根据份额持有时间分档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见下表: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 7日≤L<30日 0.5% L≥30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以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7%,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7%)=39,721.95元 申购费用=40,000-39,721.95=278.05元 申购份额=39,721.95/1.0400=38,194.18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194.1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5、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 担。 (十)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规定的个人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 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 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50%以内(含5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 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50%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5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 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主要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对债券组合的 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置,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为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十个交易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纯债券型基金,不参与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根据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不同,本基金将固定收益类品种细分为一般债券产 品和信用产品,其中一般债券产品包括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利率产品;信用产品包括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 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利率、债券类产品收益率、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 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 制。 2、利率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分析和预 测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把握产品组合的平均久期,选 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具体策略如下: (1)久期调整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深入研究,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并结合基 金未来现金流情况,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上升, 则可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反之,如果预测未来市场 利率下降,则通过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获得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债券组合进行久期配置,主要包 括子弹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其中子弹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 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两极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 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 蝶式变动;梯式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均匀分布,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 平移动的情况。 (3)骑乘策略 通过跟踪收益率曲线,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 3、信用投资策略 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 源,而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与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因而分别采用以下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信用债、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2)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 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风险、公司风 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分析 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 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同时买 入卖出,赚取收益级差。 主要包括:价值置换,即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在期限相近下买入利差较 高的债券;新老券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流动性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流动性更好的债券;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 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市场间利差互换,即在公司信用债 和国家信用债之间,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 反之,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但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对于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评估个券价值和 投资风险,把握市场交易机会,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获得稳定收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