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邮储银行:海外监管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邮储银行:海外监管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说明书摘要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 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 何責任。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658) (優先股股份代號:4612) 海外監管公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A股)招股說明書摘要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如下公告已於上海 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僅供參閱。 特此公告。 承董事會命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杜春野 聯席公司秘書 中國,北京 2019年11月6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董事會包括董事長及非執行董事張金良先生;執行董事張學文先生及姚紅女士;非執行董事韓文博 先生、唐健先生、劉堯功先生、劉悅先生及丁向明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馬蔚華先生、畢仲華女士、傅廷美先生、溫鐵 軍先生、鍾瑞明先生及胡湘先生。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一家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之認可機構,並不受限於香港金融管 理局的監督,亦不獲授權在香港經營銀行及╱或接受存款業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 (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独家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重要声明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 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 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招股说明 书摘要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投资者若对本行招股说明书及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行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行招股说明书及摘要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联席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目录 重要声明 ..................................................................................................................................1 目录 ......................................................................................................................................2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4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4 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6 三、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7 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相关承诺............................................................................7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12 六、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15 七、特别风险提示..............................................................................................................17 八、本行资产涉及包商银行事件的情况..........................................................................19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2019年 1-9月及 2019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20 十、其他事项提示..............................................................................................................21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22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24 一、本行概况......................................................................................................................24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24 三、本行的历史沿革..........................................................................................................26 四、主要股东情况..............................................................................................................37 五、本行的业务与经营......................................................................................................40 六、本行资产权属情况......................................................................................................54 七、同业竞争......................................................................................................................63 八、关联方与关联交易......................................................................................................75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17 十、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41 第四节募集资金运用.......................................................................................................164 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164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164 三、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165 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166 一、风险因素....................................................................................................................166 二、其他重要事项............................................................................................................168 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173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173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175 第七节备查文件...............................................................................................................176 一、备查文件....................................................................................................................176 二、查阅地点....................................................................................................................176 三、查阅时间....................................................................................................................176 四、查阅网址....................................................................................................................176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行于 2017年 8月 29日召开董事会 2017年第五次会议,于 2017年 10月 27日召 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充分考虑本 行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A股发行完成前,本行将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利润分配;在 A股发行日前本行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 A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 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于 2019年 3月 20日召开董事会 2019年第五次会议,于 2019年 4月 8日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本行可以现金和股票的形式分配股利。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本行优先采 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 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指: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三)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 求。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 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调整 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关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股利分配政策”。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本行于 2017年 8月 29日召开董事会 2017年第五次会议,于 2017年 10月 27日召 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该议 案,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本行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 润分配原则、保证本行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续经营能力。 本行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关于本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股利分配 政策”。 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若 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行内资股股东中国人寿、中国电信、蚂蚁金服、深圳腾讯承诺:“自本次发行上 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三、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持有本行 5%以上内资股股份的股东仅有邮政集团。 邮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行本次 A股发行前总股本的 68.92% 股份,承诺如下: “3.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 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 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 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 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 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 本公司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若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的新 规定,如果本公司的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与前述规定不符,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修改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出具补充承诺,并相应执行,以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为强化本行、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行于 2017年 8月 29日召开董事会 2017年第五次 会议,于 2017年 10月 27日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内资股 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 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根据该预案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稳定股价 的承诺: 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一)稳定股价措施 1. 在本行 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本行 A股股票收 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 满足时,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 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行及相关主体等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本行控股股东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本行 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并由本行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有 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 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 5,000万元。同时,控股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本 行董事会将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20个交易日内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方案,稳定股价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若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 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 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5,000万元。本行应在稳定股价方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3)如本行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股 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的,则触发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行领取薪酬 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行股份义务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个交易日 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行 股份义务后的 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本行 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 不低于其上年度自本行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 10%。 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2.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 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本行、 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 措施后的第 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本行 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 控股股东、本行、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 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 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二)终止实施稳定本行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 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本行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 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者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 义务。 (三)相关约束措施 1. 如本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发布其相应的增持股份公告后因主观原 因未能实际履行,则本行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款予 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 10%, 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行已取得薪酬总额(税 后)的 1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股份义务。 2. 如因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 例的规定导致本行、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股份 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控股股东承诺 邮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 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预 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 本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发行人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 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 务,本公司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承诺如下: “1. 本行认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预案》(以下 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 如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行的回购义务, 本行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回购 A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回 购义务的同时,本行还将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如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本行新聘任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行领取薪酬 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将要求新聘任的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要 求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 本行将要求新聘任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 务。 4. 本行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1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上述承诺为本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行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行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发行人董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本行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如下: “1. 本人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除独立董事和 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的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 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 A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 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 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 务,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4.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本人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股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 A股股 票的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 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1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行承诺如下: “1. 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且本行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若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况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行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 则本行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 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行将在 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 后 1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 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 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或人 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根据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 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上述承诺为本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行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行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邮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 若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况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自中国证监会或人 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情形之日起的 15个交易日 内,本公司将公告回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式、回购期限、完成时间等信息,回 购价格为发行人 A股股票的市场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 价格。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 门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因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 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 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邮储银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 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就本次发行中向投资者公开披 露的由本所以发行人律师之身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而给本次发行中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就本所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 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六)审计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止 6 个月期间、2018年度、2017年度及 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 2019年 8月 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 11042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邮储银行于 2019年 6月 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 2019年 8月 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 字(2019)第 2772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邮储银行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止 6 1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个月期间、2018年度、2017年度及 2016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 于 2019年 8月 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 2775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表专项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 (一)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行于 2017年 8月 29日召开董事会 2017年第五次会议,于 2017年 10月 27日召 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本行就 A股发行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相关分析,并制定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的措施》: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下降的情况,本行将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 金,强化风险管理,进一步提升本行经营效益,充分保护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1.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充实本行的资本金(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 性,募集资金将用于充实本行资本金而非具体募投项目)。本行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推动各项业务快速发展,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本行资本实力,为本行的长期发展提 供有力支持。 2. 加强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本行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经营决策程序,降低付息成本 和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产业务收益率和利差水平,为股东积极创造资本回报。 3. 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本行将持续加强建设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提高有效防范和计 1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量风险的能力,不断完善前中后台一体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支撑业务的稳健发 展。 4. 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和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本行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 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积极推动发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 由董事会或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 承诺在发行人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应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或其 他规定,且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前述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作为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七、特别风险提示 除上述重大事项提示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中“第四节风险因素”等 有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银行业及互联网金融竞争的风险 目前中国金融机构体系不断优化、完善,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当前本行主要与 国内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竞争,包括其他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 农村金融机构等。部分银行可能比本行在财务、管理和信息科技领域拥有更强的实力, 具备更具特色化的竞争力;部分银行可能比本行在某些区域拥有更为广泛的客户群体和 地方资源。同时,随着中国金融服务领域的扩大开放,特别是外资银行与民营银行业务 范围和市场准入的放宽,将进一步加剧国内银行业竞争态势。如果本行在竞争中处于不 利地位,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加快了中国银行业服务模式的创新,银行业的市场 格局、盈利模式和竞争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如果本行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带 来的变化,市场份额可能受到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挤压,从而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贷款组合质量相关的风险 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2018年 12月 31日、2017年 12月 31日及 2016年 12月 31日,本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 383.72亿元、368.88亿元、272.70亿元及 262.91亿 元,同期客户贷款总额分别为47,016.73亿元、42,768.65亿元、36,301.35亿元及30,106.48 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0.82%、0.86%、0.75%及 0.87%。本行秉承稳健审慎的风险偏 好,发放贷款主要面向大型企业、小企业法人及个人客户,持续提高信用风险管理精细 化及专业化水平,完善信用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在高基数上总体 平稳、稳中有进,但也存在周期性、结构性的困难和矛盾,国际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 外部经济环境总体趋紧。我国或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可 能对本行借款人的流动性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使得贷款组合质量下降。此外, 如果本行的信用风险相关政策、流程、体系未能有效运作,本行贷款组合的质量可能下 降。贷款组合质量下降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三)与“自营+代理”运营模式相关的风险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本行自 2007年成立起确立了“自营 +代理”的 运营模式,本行的营业网点覆盖中国 99%的县(市)。 本行和邮政集团订立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该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在 符合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或相关要求获豁免的前提下,有效期为无限期。根据协议, 本行委托邮政企业在代理网点提供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服务、结算类金融服务、代理类 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根据国家政策,本行和邮政集团双方无权终止邮银代理关系。如 果国家调整本行“自营+代理”运营模式,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 响。 (四)资本充足率不达标风险 本行须遵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根据《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的规定,自 2013年 1月 1日起,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对此,中国银监会安排 了《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的 6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逐步引入 2.5%的储备资本 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2018年过渡期结束前,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 足率不得低于 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5%。截 至 2019年 6月 30日,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分别 为 9.25%、10.26%及 12.98%,均满足监管要求。此外,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杠 杆率管理办法(修订)》,本行应在 2016年底前达到 4%的最低杠杆率要求。截至 2019 年 6月 30日,本行的杠杆率为 4.67%,满足中国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虽然本行积极改善资本占用与资本回报关系,持续保持资本总量和优化资本结构, 但如果本行未来资产质量下降,净利润减少造成留存收益降低,不能及时补充或增加资 本,或出现中国银保监会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要求、调整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等非 预期因素,都有可能使本行不能满足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要 求,中国银保监会可能会对本行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包括限制贷款及其他资产增长、拒 绝批准新业务或限制本行宣派股息等,从而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 利影响。 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五)本行 H股股价波动可能会影响本行 A股股价的风险 本行于 2016年在联交所发行 H股并上市,在现行监管政策下,除经过相关有权部 门批准外,本行的 A股和 H股相互之间不可转换或代替。A股市场和 H股市场的交易 特点和投资者基础有一定的差异(包括不同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由于这些 差异,本行 A股和 H股的交易价格可能并不相同。本行 H股股价波动可能会影响本行 A股的股价,反之亦然。 本行股票发行上市后,股票价格波动不仅受本行经营状况、盈利水平的影响,同时 还会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金融形势的变化、投资 者心理预期等,投资者应对本行股票面临的市场风险有充分认识。 八、本行资产涉及包商银行事件的情况 (一)事项发生 2019年 5月 24日,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鉴于包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决定自 2019年 5月 24日起对 包商银行实行接管(以下简称“包商事件”),接管期限一年。 (二)事项进展 2019年 5月 26日,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就接管包商银行问题答记者问。人民 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明确指出: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会同有关方面于 2019 年 5月 24日依法联合接管包商银行,接管期限为一年;托管的目的是保障包商银行正 常经营,各项业务不受影响;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对个人储蓄存款 本息全额保障,个人存取自由,没有任何变化;接管后,包商银行个人理财各项业务不 受影响,原有合同继续执行,无需重签;接管后,包商银行银行卡照常使用,具有银联 标识的银行卡可继续在各家银行通存通兑,网上银行业务照常运营,不受影响;接管后, 包商银行正常经营,个人存、贷、汇等各项业务照常办理,无需个人配合做任何工作。 (三)预计对报告期及 2019年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行在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在接管组的整体部署下,有序安排、 1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妥善处理业务风险,整体风险可控。 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本行涉及包商银行的表内外业务本息合计 42.11亿元(其 中本金 41.38亿元,利息 0.73亿元)。其中,表内业务包括票据贴现以及投资的底层资 产为包商协议存款的资管计划,涉及本息合计约 18.04亿元(其中本金 17.88亿元,利 息 0.16亿元),约为本行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总资产的 0.02%,占比较小。表外非保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底层资产涉及包商银行的协议存款和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本 息约合 24.07亿元(其中本金 23.50亿元,利息 0.57亿元),约为本行表外非保本理财 产品规模的 0.30%,占比较小。 根据《关于包商银行承兑汇票保障安排的公告》,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 合计金额 5,000万元以上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承兑金额提供 80%的 保障;未获保障的剩余 20%票据权利,包商银行应协助持票人依法追索。同时本行就前 述资管计划已责成相关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接管组的统一安排,与包商银行接管组和存 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债权转让与收购协议》签署。 本行根据与接管组沟通确定的受偿情况,针对表内投资的未获保障部分已全额计提 减值。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本行对于上述票据贴现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07亿元, 对于上述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0.99亿元,合计计提金额约为本行 2019年 1-6月利润总额的 0.75%,对本行财务及经营情况不存在重大影响。 本行将继续密切关注包商事件进展,积极参与后续受偿,保障本行合法权益。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2019年 1-9月及 2019年全年业绩 预计情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 发展状态,本行总体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种类、 客户群体、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19年 1-9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实际经营情况,预计本行 2019年 1-9月的营业收入为 2,085.39亿元至 2,105.02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6.20%至 7.20%;归属于银行股东的 2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净利润为 541.84亿元至 551.18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16.00%至 18.00%;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516.83亿元至 526.17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16.62%至 18.7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505.56亿元至 514.71 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10.50%至 12.50%。 上述 2019年 1-9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本行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 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盈利预测,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2019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实际经营情况,预计本行 2019年全年的营业收入为 2,766.55亿元至 2,792.65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6.00%至 7.00%;归属于银行股东的 净利润为 606.81亿元至 617.27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16.00%至 18.00%;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581.80亿元至 592.26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16.55%至 18.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569.39亿元至 580.22 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10.40%至 12.50%。 上述 2019年全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本行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 审计,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盈利预测,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其他事项提示 本行于 2016年 9月 28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本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和当地监管要求披露有关数据和信息。由于境内和境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与本行已经在境外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H股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 等在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差异,本行提请投资者关注。 2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发行数量 不超过 5,172,164,200股(即在未考虑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 权情况下,不超过 A股发行后总股本的 6%);不超过 5,947,988,200 股(即在全额行使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不超过 A 股发行后总股本的 6.84%)。若本行在 A股发行前发生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A股发行采取全部 发行新股的方式。最终实际发行数量、超额配售事宜及配售比例将根 据本行资本需求情况、本行与监管机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等 决定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50元 发行市盈率 9.50倍(即在未考虑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按发行 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 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9.58倍(即在全额行使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 择权情况下,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 2018年 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5.49元(按本行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49元(即在未考虑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按本行 截至 2019年6月 30日经审计的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5.49元(即在全额行使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 按本行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1.00倍(即在未考虑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按照每 股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00倍(即在全额行使本次 A 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按照每股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 产计算) 发行方式 将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 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行需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如任何上 述 A股发行对象是本行的关联人士,本行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遵守 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 承销方式 采取由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 股票 2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2,844,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 净额:2,800,055万元(未考虑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下);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3,271,39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募 集资金净额:3,220,598万元(全额行使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 择权情况下) 发行费用概算 发行费用概算:在未考虑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下,本 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 44,635万元,其中:承销费及保荐费 40,255万 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2,099万元,律师费用 472万元,用于本次发行 的信息披露费用 712万元,发行手续费用 397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 对应的增值税);印花税 700万元。若行使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 选择权,额外增加的承销费根据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增加的实际 募集资金总额的 1.50%确定(含税),额外增加的审计及验资费用 17 万元(不含对应的增值税),额外增加的印花税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而增加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 0.025%确定。若全额行使本次 A 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则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 50,796万元,其 中:承销费及保荐费 46,293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2,116万元,律师 费用 472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712万元,发行手续费 用 397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印花税 805万元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概况 发行人名称(中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 中文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英文简称: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7年 3月 6日 注册资本:8,103,057.4万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邮政编码:100808 电话号码:010-6885 8158 传真号码:010-6885 8165 互联网网址:www.psbc.com 电子信箱:ir@psbc.com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本行系于2012年1月2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整体改制设立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三、本行的历史沿革”。 (二)发起人 本行由邮政集团独家发起设立,本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邮政集团持有本 行 45,000,000,000股,持股比例 100%。邮政集团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四、主要股 2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东情况”。 (三)发行人改制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本行由邮政集团独家发起设立,邮政集团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四、主要股东情 况”。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本行系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承继了改制前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 产和业务。本行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本 行的业务”的相关内容。 (五)发行人改制前后的主要业务 本行系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设立前后,本行主要业务没有发生变化。 本行具体业务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本行的业务 /五、本行的业务和经营”。 (六)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本行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行与邮政集团的 关联关系请参见本节“八、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一)关联方”。 本行报告期内与邮政集团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八、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 (七)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本行为邮政集团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中财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于 2011年 12月 27日出具的中财验字(2011)第 1201号《验资报告》,原有限 公司拟由全部股东作为发起人将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额以 2010年 12 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后的净资产 6,274,525.60万元计算,其中 4,500,000万元作为 注册资本,454,540.5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319,985.01万元作为一般准备。截至 2010 年 12月 31日,本行已收到发起人实收资本金额 4,500,000万元。2017年 11月 28日, 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 246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11年股份制改革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确认北京中财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出具的中财验字(2011)第 1201号《验资报告》的结论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普华永 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发起人用作出资的主要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 2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理完毕,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六、本行资产权属情况”。 三、本行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及历次股本演变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由邮政 集团出资设立。 2006年 12月 31日,中国银监会作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 2006〕484号),同意邮政集团 全资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根据该批复,邮储银行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亿元。 (1)设立时第一期实缴出资 本行第一期实缴出资共 900,00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176,919万元,以实物出资 723,081万元。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以 2006年 12月 31日为基准日的实物资产进行资产 评估,并于 2007年 2月 25日出具了中发评报字( 2007)第 005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拟出资设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邮政集团以其分布在 31个省、5个副省级市的金融经营管理用房、金融系统、办公设备等资产作为对邮储银 行的首次出资,本次评估主要采取了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截至评估基准日 2006 年 12月 31日,该等资产评估值为 723,081.01万元。前述资产评估结果已于 2007年 2 月 28日获得《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拟出资设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核的意见》(财建〔 2007〕42号)核准。根据北京华辰会计师事务所 于 2007年 3月 1日出具的华辰(2007)验字第 1017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7年 3 月 1日,邮储银行已收到邮政集团缴纳的首期出资 90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45%, 其中以货币出资 176,919万元,以实物出资 723,081万元。 2017年 11月 28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7)第 2459号《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首次出资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确认北京华辰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辰(2007)验字第 1017号《验资报告》的结论在所有重大方面 2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与普华永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2007年 3月 6日,邮储银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了设立登记,并取得了 注册号为 100000100407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邮储银行的注册 资本为 20,000,000,000元,实收资本为 9,000,000,000元。 (2)设立时第二期实缴出资 本行第二期实缴出资共 250,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根据北京华辰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7年 12月 10日出具的华辰( 2007)验字第 109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7年 12月 5日,邮储银行已收到邮政集团缴纳的第二期出资 25亿元,全部以货币出资;邮储银行累计实收资本为 115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57.5%。 2017年 11月 28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7)第 2460号《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期注资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确认北京华 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辰(2007)验字第 1099号《验资报告》的结论在所有重大方 面与普华永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3)设立时第三期实缴出资 本行第三期实缴出资共 850,000.00万元,实际出资金额为 865,895.89万元,其中以 货币出资 173,081.00万元,以实物出资 692,814.8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15,895.89万元。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以2008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实物资产进行资产评 估,并于 2008年 11月 3日出具了中发评报字( 2008)第 199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二期注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邮政集团以其分布在 31 个省(市)的金融经营管理用房、金融系统、办公设备等资产对邮储银行进行二期资产 注资,本次评估主要采取了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截至评估基准日 2008年 8月 31 日,该等资产的评估值为 692,814.89万元。前述资产评估结果已于 2008年 11月 14日 获得《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二期注资资产评 估项目审核的意见》(财建〔2008〕782号)核准。 根据北京华辰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8年 12月 2日出具的华辰(2008)验字第 109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8年 12月 1日,邮储银行已收到邮政集团缴纳的第三期出资 850,000.00万元,实际出资金额为 865,895.89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173,081万元,以 2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实物出资 692,814.8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15,895.89万元;邮储银行累计实收资本为 200 亿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2017年 11月 28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7)第 2461号《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期注资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确认北京华 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辰(2008)验字第 1092号《验资报告》的结论在所有重大方 面与普华永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2008年 12月 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邮储银行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证号:100000000040768)。根据该营业执照,邮储银行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 为 2,000,000万元。 邮储银行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列示: 股东名称出资额(元)持股比例 邮政集团 20,000,000,000 100.00% 合计 20,000,000,000 100.00% 2. 2009年增资 2009年 9月 25日,邮政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以自有资金对邮储银 行增资 100亿元。 2009年 9月 25日,邮储银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邮政集团以自有货币资金对邮 储银行增资 100亿元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根据北京华辰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9年 9月 27日出具的华辰(2009)验字第 106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9年 9月 25日,邮储银行已收到邮政集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 100亿元,全部以货币出资,邮储银行变更后的累计实收注册资本为 300亿元。 2017年 11月 28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7)第 2462号《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新增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确认北京华辰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华辰(2009)验字第 1066号《验资报告》的结论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普 华永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2009年 11月 25日,中国银监会作出《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变更注 册资本以及修订章程有关条款的批复》(银监复〔 2009〕473号),同意邮储银行注册资 2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本变更为 300亿元,并核准邮储银行章程相应变更。 2009年 12月 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邮储银行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100000000040768)。 该次增资完成后,邮储银行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列示: 股东名称出资额(元)持股比例 邮政集团 30,000,0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00,000 100.00% 3. 2010年增资 2010年 10月 12日,邮政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以自有资金对邮储 银行增资 110亿元。 2010年 10月 12日,邮储银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邮政集团以货币资金对邮储 银行增资 110亿元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根据北京华辰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0年 10月 29日出具的华辰( 2010)验字第 104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年 10月 19日,邮储银行已收到邮政集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 110亿元,全部以货币出资,邮储银行变更后的累计实收注册资本为 410亿元。 2017年 11月 28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7)第 2463号《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新增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确认北京华辰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华辰(2010)验字第 1042号《验资报告》的结论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普 华永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2010年 11月 22日,中国银监会作出《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变更注 册资本及修订章程有关条款的批复》(银监复〔 2010〕553号),同意邮储银行注册资本 变更为 410亿元,并核准邮储银行章程相应变更。 2010年 12月 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邮储银行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100000000040768)。 该次增资完成后,邮储银行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列示: 股东名称出资额(元)持股比例 邮政集团 41,000,000,000 100.00% 2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股东名称出资额(元)持股比例 合计 41,000,000,000 100.00%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及历次股本演变 1. 2012年整体改制 2011年 10月 31日,邮政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议,同意邮储银行由有限责 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10月 31日,邮政集团与邮储银行签署《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司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相关事项的协议》,就邮储银行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作出约定。 2011年 12月 23日,财政部作出《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 2011〕181号),同意邮政集团作为发起人独家发起设 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 12月31日,邮储银行净资产为 6,274,525.60 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4,500,000万元,一般准备 1,319,985.01万元,资本公积 454,540.59 万元;邮储银行实收资本 4,500,000万元,按每股面值 1元设置发起人股份 4,500,000 万股,全部由邮政集团持有。 在本行 2012年整体改制时,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行以 2010年 12月 31日为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11)第 1277 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本次 评估主要采取了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0年 12月 31日,本行净资 产评估值为 6,274,525.60万元,增值 680,392.31万元,增值率 12.16%。前述资产评估结 果已于 2011年 12月 9日获得《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相关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的批复》(财金〔2011〕166号)核准。 根据北京中财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年 12月 27日出具的中财验字 (2011)第 1201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年 12月 31日,邮储银行实收资本为 4,500,000 万元。 2017年 11月 28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7)第 2464号《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股份制改革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确认北京中 3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财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财验字(2011)第 1201号《验资报告》的结论 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普华永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2011年 12月 29日,财政部作出《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改革有关 事项的批复》(财建〔2011〕1140号),同意邮储银行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 有限公司,由邮政集团独家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 450亿元。 2011年 12月 29日,邮储银行召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 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议案》《关 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组成人 员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及《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设立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1年 12月 31日,中国银监会作出《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体改 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 2011〕634号),批准邮储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 司,改制后全称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450亿元,邮政集 团作为发起人,持有 450亿股,占总股本的 100%。 2012年 1月 20日,中国银监会作出《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2〕39号),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2012年 1月 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邮储银行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100000000040768)。 邮储银行整体改制完成后,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列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邮政集团 45,000,000,000 100.00% 合计 45,000,000,000 100.00% 3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2. 2014年增资 2013年 12月 13日,邮储银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由邮政集团以货币资金向 邮储银行增资 20亿元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于 2013年 12月 19日 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北京验字(2013)第 061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3年 12月 18 日,邮储银行已收到邮政集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000,000,000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7年 11月 28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7)第 2465号《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新增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确认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北京验字( 2013)第 061 号《验资报告》的结论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普华永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2013年 12月 25日,中国银监会作出《中国银监会关于邮储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 批复》(银监复〔2013〕680号),同意邮储银行注册资本变更为 470亿元。 2014年 3月 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邮储银行核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 100000000040768)。 该次增资完成后,邮储银行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列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邮政集团 47,000,000,000 100.00% 合计 47,000,000,000 100.00% 3. 2015年第一次增资 2014年 12月 26日,邮储银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由邮政集团以货币资金向 邮储银行增资 100亿元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于 2014年 12月 26日 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北京验字(2014)第 036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4年 12月 26 日,邮储银行已收到邮政集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0,000,000,000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7年 11月 28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7)第 2466号《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新增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确认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北京验字( 2014)第 036 3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号《验资报告》的结论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普华永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2015年 1月 23日,中国银监会作出《中国银监会关于邮储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 复》(银监复〔2015〕59号),同意邮储银行注册资本变更为 570亿元。 2015年 6月 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邮储银行核发了《营业执照》(注册 号:100000000040768)。 该次增资完成后,邮储银行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列示: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邮政集团 57,000,000,000 100.00% 合计 57,000,000,000 100.00% 4. 2015年第二次增资 2015年 11月 20日,邮储银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邮储银行发行 11,604,000,000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元,认购价格为 3.89元/股,由瑞银、中国人寿、中国电信、 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蚂蚁金服、摩根大通(持股主体为 JPMorgan China Investment Company II Limited)、淡马锡(持股主体为 FMPL)、国际金融公司、星展银行、深圳腾 讯等战略投资者认购。增资完成后,邮储银行的注册资本由 57,000,000,000元增加至 68,604,000,000元,股份总额由 57,000,000,000股增加至 68,604,000,000股。 2015年 7月 28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行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12月 31日的净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0122号《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所涉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主要采取了收益法、市场法,截至评估基准 日 2014年 12月 31日,本行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21,333,877.29万元,增值 2,542,944.75 万元,增值率 13.53%。前述资产评估结果已于 2015年 8月 20日获得《财政部关于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财金〔 2015〕 83号)核准。 2015年 12月 8日,中国银监会作出《中国银监会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增资扩股暨引 进战略投资者的批复》(银监复〔 2015〕662号),同意邮储银行非公开募集不超过 116.04 亿股的股份并引进战略投资者瑞银、中国人寿、中国电信、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 蚂蚁金服、摩根大通(持股主体为 JPMorgan China Investment Company II Limited)、淡 3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马锡(持股主体为 FMPL)、国际金融公司、星展银行及深圳腾讯。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于 2015年 12月 21日 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北京验字(2015)第 101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年 12月 21 日,邮储银行已收到瑞银、中国人寿、中国电信、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蚂蚁金服、 JPMorgan China Investment Company II Limited、FMPL、国际金融公司、星展银行、深 圳腾讯的出资合计 45,139,560,000元,其中股本为 11,604,000,000元,资本公积为 33,535,560,000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7年 11月 28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7)第 2467号《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新增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确认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北京验字( 2015)第 101 号《验资报告》的结论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普华永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2016年 3月 14日,中国银监会作出《中国银监会关于邮储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及修 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6〕75号),同意邮储银行注册资本变更为68,604,000,000 元,并核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6年 3月 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邮储银行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65XC)。 该次增资完成后,邮储银行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列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 邮政集团 57,000,000,000 83.08% 2 瑞银 3,423,340,000 4.99% 3 中国人寿 3,341,900,000 4.87% 4 中国电信 1,140,270,000 1.66% 5 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 822,150,000 1.20% 6 蚂蚁金服 738,820,000 1.08% 7 JPMorgan China Investment Company II Limited 642,670,000 0.94% 8 FMPL 493,570,000 0.72% 9 国际金融公司 474,290,000 0.69% 10 星展银行 398,460,000 0.58% 11 深圳腾讯 128,530,000 0.19% 合计 68,604,000,000 100.00% 3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5. 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16年 5月 25日,财政部作出《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H股 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有关事宜的批复》(财建函〔2016〕21号),同意邮储银行首 次公开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16年 5月 31日,邮储银行召开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 H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 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 H股)并上市相关授权 事项的议案》等与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上市相关的议案。 2016年 6月 21日,财政部作出《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建函〔2016〕24号),就邮储银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有关事 宜作出批复。 2016年 6月 22日,财政部作出《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股转持方案的批复》(财建函〔2016〕25号),批准邮储银行国有股转持方案。 2016年 6月 24日,中国银监会作出《中国银监会关于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H股 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 2016〕184号),同意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H股股票 并在香港上市。 2016年 6月 24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作出《关于邮储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银 监办便函〔2016〕1127号),出具邮储银行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有关情况的监管意 见书。 2016年 7月 21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H股股票并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时对本行以 2016年 3月 31日为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出 具中联评报字(2016)第 109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票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主要采取了收益法和市场法,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年3月 31日,本行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2,741.79亿元,增值 7.45亿元,增值率 0.27%。 前述资产评估结果已于 2016年 8月 15日获得《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 H股股票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批复》(财建〔 2016〕637号)核准。 2016年 8月 1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49号),核准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3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上市。 2016年 9月 28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12,106,588,000股 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16年 10月 20日,联席代表(代表国际承销商)部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 319,986,000股 H股。该次 H股发行完成后,本行的注册资本增至 81,030,574,000元, 股份总数增至 81,030,574,000股。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于 2016年 10月 14日 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北京验字(2016)第 135号《验资报告》,对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募集资金进行了验证。经审验,截至 2016年 9月 28日止,本行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 资股(H股)新股,收到本次增加出资港币 57,627,358,880.00元,折合人民币 49,552,037,080.15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12,106,588,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36,608,310,258.86元(已扣除承销费用、网上发行手续费以及其他上市费用)。所有增 加出资均以港币现金形式投入。 2017年 11月 28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7)第 2468号《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H股)验资报告的复核报告》, 确认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北京验 字(2016)第 135号《验资报告》的结论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普华永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 到的情况一致。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于 2017年 3月 10日出 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北京验字( 2017)第 046号《验资报告》,对本行超额配售 H股募集 资金进行了验证。经审验,截至 2016年 10月 27日止,本行通过超额配售 H股,收到 增加出资港币 1,523,133,360.00元,折合人民币 1,330,091,437.95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 币 319,986,000.00元。连同 2016年 9月 28日通过首次发行 H股收到的增加出资,本行 累计增加股本人民币12,426,574,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7,675,425,775.91元(已 扣除承销费用、网上发行手续费以及其他上市费用)。所有增加出资均以港币现金形式 投入。 2017年 11月 28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7)第 2469号《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H股)验资报告的复核报告》, 确认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北京验 3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字(2017)第 046号《验资报告》的结论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普华永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 到的情况一致。 2017年 6月 14日,中国银监会作出《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邮储银行变更注册资本 的批复》(银监复〔2017〕183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 81,030,574,000元。 2017年 7月 1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邮储银行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65XC)。 首次公开发行 H股完成后,本行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列示: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类别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邮政集团内资股 55,847,933,782 68.92% 2 中国人寿内资股 3,341,900,000 4.12% 3 中国电信内资股 1,117,223,218 1.38% 4 蚂蚁金服内资股 738,820,000 0.91% 5 深圳腾讯内资股 128,530,000 0.16% 6 H股股东 H股 19,856,167,000 24.50% 合计 81,030,574,000 100.00% 6. 历次股权变更对本行业务、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行历次股权变更未改变本行主营业务,亦未对本行管理层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本行自设立以来,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主要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本次 A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为 81,030,574,000股,其中 H股 19,856,167,000股。 不考虑本次 A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影响,假设本次发行 A股 5,172,164,200股(未 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为 86,202,738,200股,本行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表列示: 股东名称股权性质 发行前 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邮政集团(SS)内资股 55,847,933,782 68.92% 55,847,933,782 64.79% 中国人寿(SS)内资股 3,341,900,000 4.12% 3,341,900,000 3.88% 3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摘要 股东名称股权性质 发行前 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中国电信(SS)内资股 1,117,223,218 1.38% 1,117,223,218 1.30% 蚂蚁金服内资股 738,820,000 0.91% 738,820,000 0.86% 深圳腾讯内资股 128,530,000 0.16% 128,530,000 0.15% H股股东 H股 19,856,167,000 24.50% 19,856,167,000 23.03% 其他 A股股东内资股 - 5,172,164,200 6.0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