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年11月06日 09:12:19 中财网
原标题:*ST天马: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5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下发的[2019]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的事实,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2018年4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给公司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8118号),因公
司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披
露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8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
市场进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2019年11月5日,公
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019]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
书》)。


(一)《决定书》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0号

当事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信息路18号上地创新大厦。



徐茂栋,男,1967年12月出生,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时任天马股
份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51号。


傅淼,男,1970年9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董事长、董事,住址:山东省
日照市东港区海安路43号21号楼2单元101室。


陶振武,男,1979年7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韦京汉,女,1968年4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松坪村67栋306房

杨利军,男,1977年8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董事,住址:河南省郑州市
中原区陇海西路330号

张志成,男,1982年1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复兴路32号1号塔楼13层4号。


马兴法,男,1962年11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镇沈家苑1号。


刘艳秋,女,1972年10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财务部总经理,住址:吉林
省长春市南关区西长春大街85号。


岳基伟,男,1987年1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监事,住址:山东省日照市
岚山区碑廓镇岳家村119号。


胡亮,男,1980年4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山东省日
照市东港区日照兴海路居委46号。


郭松波,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监事,住址:北京市崇文区
西花市南里西区4楼3单元1204号。


赵华,男,1968年5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日照
市东港区大连路586号。


丁海胜,男,1967年7月出生,时任天马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济
南市历下区盛世花苑9号楼2单元12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天马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天马股份、


傅淼、陶振武、郭松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当事人韦京汉进行了陈
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其余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据此,我会2019年8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
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马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天马股份存在关联关系

徐茂栋持有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乐淘)99%股份,
徐某持股1%。食乐淘持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世界)100%
股份,徐茂栋为星河世界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星河世界持有喀什星河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100%股份。喀什星河为星河互联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互联)第二大股东,徐茂栋控制的亿德宝(北京)科技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宝)为星河互联第一大股东。徐茂栋是天马股
份实际控制人,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耀灼)是天马股份全
资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
信息执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天马股
份的关联人和关联法人,天马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徐茂栋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天马股份未真实披露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来源

2016年12月3日,天马股份发布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称喀什星
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中有15亿元来自兄弟企业星河互联的往来款,资金主要
来源于星河互联的股东投入及经营所获资金,无约定的资金成本,无固定期限和
担保措施。但据调查, 该15亿元实际来自星河互联向信托公司的借款,星河互
联获得15亿元借款后,即支付给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天
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创业,为天马股份原第一大股东),同时天
马创业将该笔款项质押,作为对星河互联借款的担保。借款到期后,星河互联未
还款,天马创业质押的15亿元被用于归还了星河互联的借款。


天马股份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三、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


联交易情况等

2017年9月1日,天马股份董事会决议通过两项议题,一是同意天马股份
以存货质押向安徽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二是本次借款相关事
项的确认。天马股份董事傅淼、陶振武、韦京汉、杨利军、张志成出席并签字确
认。同日,天马股份与该典当公司签订5000万元借款合同,天马股份于当日出
具放款委托函,该典当公司将5000万元转入食乐淘账户。


2017年9月27日,天马股份与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7000
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为星河世界,徐茂栋和星河世界提供担保。同日,
该贷款公司委托北京雪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7000万元转入星河世界账户。


2017年10月27日,天马股份与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德清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订1亿元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为食乐
淘,同时喀什星河、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世界、星河互联、食乐淘、
徐茂栋提供担保。2017年10月30日和11月2日,德清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1
亿元转入食乐淘账户。


2017年12月19日,喀什耀灼将1.1亿元通过北京朔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朔赢)和北京卓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卓久)转入徐茂栋
控制的食乐淘账户。


2017年12月27日和28日,负责天马股份融资工作的陈某波、天马股份财
务部总经理刘艳秋、北京星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智能)出纳张某、
星河互联高级财务经理张某峰、星河互联出纳付某雪、天马创业会计管某超、深
圳市东方博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博裕)江某俊等人按照徐茂栋指示,
通过东方博裕、北京朔赢、北京卓久、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易金经)、亿德宝等公司多道划转,将天马股份5.66亿元转入星河互联、喀什
耀灼等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徐茂栋及其控制企业的借款。


2018年1月2日,喀什耀灼将1亿元转入东方博裕账户,其中7000万元用
于归还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向江某俊的借款,3000万元用于支付徐茂栋给罗某新
的款项。东方博裕为资金拆借平台,没有实际贸易业务。2018年2、3月份,为
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天马股份与东方博裕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部分
东方博对外采购钢材合同。



2018年2月5日,天马股份与胡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马股份向胡某借
款2500万元,收款账户为食乐淘,同时喀什星河、星河世界、星河互联、徐茂
栋、陈某波提供担保。胡某委托他人于2018年2月6日将2500万转入食乐淘账
户。


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
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8.96亿元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查明的10.21
亿元被占用的资金中,有2.45亿元是通过天马股份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实际由
徐茂栋控制的企业收款的方式形成占用,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技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并且,天马股份未将上述2.45亿元借款中的2.2亿元计
入2017年年度报告,未将1.2亿元计入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四、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借款担保2亿元,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


2018年1月22日,天马股份董事会决议同意天马股份为星河世界向北京佳
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表决同意董事签名为:傅
淼、陶振武、杨利军、韦京汉、张志成。同日,天马股份与该地产公司签订保证
合同,为星河世界的2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五、天马股份成立基金以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2017年1月26日,天马股份公告与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并
购基金,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天马股份自有资金。3月18日,天马股份
公告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诚合基金)完成工商注
册登记。2018年4月28日,天马股份公告2017年5月22日诚合基金与徐茂栋
控制的企业霍尔果斯市微创之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之星)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微创之星以16.61亿元转让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喀什基石)99.99%股权给诚合基金,追认此交易为关联交易,并认定天马
股份对诚合基金形成控制,诚合基金纳入天马股份合并范围。


据调查,诚合基金的优先级资金来源为浙商银行,浙商银行通过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作为诚合基金优先级LP实缴资金11.63
亿元,并明确资金用途为收购徐茂栋控制的持股平台喀什星河互联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后改名为喀什基石),底层资产为57家互联网公司,优先级份额以年化
7.2%收取利息。天马股份对浙商银行优先级份额承担远期收购义务和差额补足义
务,星河世界、徐茂栋及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天马股份认购诚合基金劣后
级出资5.01亿元,其中2.23亿元来自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
招商银行的委托贷款,并非天马股份自有资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天马股份作为诚合基
金的唯一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实际控制诚合基金,应将诚合基金纳入合并范围,
诚合基金是天马股份控股子公司,收购喀什基石构成天马股份的关联交易。


天马股份2017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未将诚合基金纳入合并,存在
虚假记载。对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主要影响为虚减资产总额、虚减负债总额均
为11.63亿元,虚减金额占期末实际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84%、
37.46%。对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主要影响为虚减资产总额、虚减负债总额均
为11.63亿元,虚减金额占期末实际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77%、
32.02%,同时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虚减财务费用21,392,576元,虚增净利润
16,044,432元,调整后净利润为-13,854,048.6元。并且,天马股份关于诚合基金
资金来源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此外,天马股份未按照《证券
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诚合基金收购喀什基石事项,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财务账套、银行流水、相关公告、定期报告、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茂栋是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其知悉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真实资金来
源,并且指使他人实施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资金、利用天马股份为其控制的企


业担保、利用天马股份成立合伙企业收购其控制的资产等事项。徐茂栋是天马股
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淼时任天马股份董事长、董事,
陶振武时任天马股份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两人知悉天马股份部分借款事项
并在借款文件上签字,两人知悉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担保事项并在相关
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两人知悉天马股份成立并购基金收购徐茂栋资产的事项,
两人多次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决议上签字确认,是天马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证据表明当事人中,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


根据本案相关合同、审议涉案定期报告的会议决议、当事人职务、任职年限、
涉案程度和勤勉尽责情况等,对天马股份上述违法行为,徐茂栋、傅淼、陶振武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京汉、杨利军、张志成、马兴法、刘艳秋、胡亮、岳
基伟、郭松波、赵华、丁海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天马股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所述行为。同时,徐茂栋作为天马股份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行为。


天马股份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喀什星河是收购天马股份的
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天马股份不应对喀什星河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
担责任。第二,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诚合基金收购喀
什基石、违规担保、违规借款等行为均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操纵导致,天马
股份非刻意隐瞒,没有主观恶意。第三,天马股份已全面核查并纠正,确认违规
行为造成损失的金额为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债权,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相关方履行偿还义务,积极主动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第四,天马股份现任
管理层积极挽回损失,尽力消除影响。第五,天马股份具备从轻、减轻或免予处
罚的情形。


傅淼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傅淼实为天马股份挂名董事,其
工作重心实为在天马股份体系外为其筛选优质投资标的,天马股份董事会是徐茂
栋个人经营决策活动的工具,傅淼在徐茂栋指使下签署相关文件。第二,天马股
份发布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时傅淼未担任董事。第三,傅淼仅知悉天马
股份的部分对外借款和担保事项并签字,对星河世界收款行为以及徐茂栋的其他


安排不知情。第四,傅淼作为挂名董事未参与有关诚合基金合并问题及关联交易
的讨论,未合并是相关人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偏差。第五,傅淼与徐茂栋合作多
年,对其充分信任,同时傅淼认可陶振武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对其也十分信
任。第六,天马股份被调查后,傅淼积极协调各方资源,消除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对天马股份的不利影响,符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规定。


陶振武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陶振武不知悉天马股份向安徽金丰典当有
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的事项,未参与董事会决策,未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第
二,陶振武在天马股份为星河世界2亿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签字系受徐
茂栋胁迫,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愿。第三,诚合基金成立以及收购行为发生时陶振
武未入职天马股份。第四,天马股份被立案调查前,陶振武曾主动前往监管机构
反映徐茂栋和天马股份的潜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天马股份被调查后其积极
配合调査,维护天马股份稳定,直至新任管理层到岗,并且其及时制止徐茂栋要
求天马股份为其关联方付款的行为,使天马股份未遭受进一步损失。


韦京汉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韦京汉只负责天马股份的宣传推广工作,
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第二其没有接受过天马股份董事的专业
培训,但曾多次提醒、建议天马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第三,董事会决议签署以
及相关信息披露时,经办人不提供完整真实信息,其曾多次索要资料并询问详情,
但被经办人欺骗,且由于相关事项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其无权过问。第四,其未在
天马股份领取报酬。申请免予处罚。


郭松波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
下简称《告知书》)认定事实均发生在郭松波担任监事之前。第二,其担任监事
后,努力促成天马股份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积极参与年报审计讨论,在监事会
上对审计意见投赞成票。第三,其担任监事至审计报告发布仅19个工作日,其
他大部分责任人任职时间可覆盖违法事项发生时段,对其处罚有失公允。


对于天马股份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
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天
马股份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天马股份是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的责任主体。


第二,天马股份已公告撤销星河智能对广州星河正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河正泽)的出资,撤销星河正泽收购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的交易,将星河智能出资享有的收益权转让与喀什星河,尚未收回的
投资资金由喀什星河、徐茂栋及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共同履行足额补
偿之义务,基于此,我会不再认定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星河正泽的收购事项以
及《告知书》认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三,我会已关注到天马股份董事会新任成员及管理层实施的核查和部分代
偿资金等行为,但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天马股份资金金额巨大,
2017年年度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后连续多日跌停,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且《告知书》认定了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对其量罚是综合考虑了其违法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代偿行为后做出的,量罚适当、公平合理。


对于上述责任人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有法定责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公司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主动了解公司
的经营和财务等状况,基于自己的判断独立履行职责,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
务和质询义务。不知情、未参与、未领取报酬、任职时间短、未实际履职等均不
能成为免责理由。


第二,天马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马股份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勤勉尽责地进行核查,在年度报
告的书面确认意见和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确认,并保证前述报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我会已查明天马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未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及关联交易,未计入2.2亿元借款等事项,同时查明天马股份2017年半年度报
告、第三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行为,
天马股份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相应勤勉尽责的表现。


第三,有责任人提出本案部分违法事实发生时其尚未入职、曾向监管机构反
映天马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积极消除不利影响或阻止天马股份的进
一步损失等,我会已关注到相关责任人的上述情况。本案涉及多项违法事实且严
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我会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的任职年限、岗位职责、涉案程
度、勤勉尽责情况、后续采取的措施等,对各责任人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
款;

二、对徐茂栋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傅森、陶振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韦京汉、杨利军、张志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马兴法、刘艳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丁海胜、赵华、胡亮、岳基伟、郭松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
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31日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在日后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亦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采取切实措施以防止类此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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