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联合泳益纯债:新疆前海联合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联合泳益纯债:新疆前海联合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疆前海联合 泳益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月 【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联合 泳益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 《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 泳益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9 〕 710 号),注册日期为: 2019 年 04 月 12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其中,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指本基金与投资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相 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 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 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对本基金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修改进行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0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 理准则(试行)》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新疆前海联合 泳益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新疆前海联合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疆前海联合 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新疆前海联合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疆前海联合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疆前海联合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 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6 、直销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7 、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3 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各自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及申购时收取认购及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8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及申购时不收取认购及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 、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设立日期: 20 15 年 8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楼 电话: 0755 - 82780666 联系人: 王玲 基金管理人 新疆 前海联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 15 】 1 8 42 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 为: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占 30 % 、 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占 25 % 、 深圳市 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 25% 、 凯信恒 有限公司占 2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7 名成员,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黄炜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 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5 月在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工作,担任信贷部副经理; 2002 年 5 月至 2013 年 11 月在工商银行深 圳分行工作,担任机构业务部总 经理,现任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邓清泉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重庆华华塑料有限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孙磊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资银行部,现任杭州 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王晓耕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 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新财富》杂志社, 2009 年 1 月起担任五 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5 年 1 月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 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孙学致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吉林省 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现任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独立管理人。 冯梅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编辑,山西财经大学 副教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现任北京科 技大学教授。 张卫国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职于宁夏师范学院、宁夏大学、西 安交通大学; 2004 年至今任职于华南理工大学,历任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 学院副院长,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现任华南理工大 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 、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2 名。 宋粤霞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历任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文员、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财务主管,现任凯信恒有限公司总 经理、执行(常务)董事。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厦门南鹏电子有限公司、深圳 证 券通信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等职, 2015 年 1 月参加新疆前海 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 2015 年 8 月起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 IT 工程师。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晓耕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邱张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 监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总监。 2018 年 10 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2 月至今,任公司督察 长。 刘菲先生,总经理助理,大学本科。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电脑 部、中国银河证券宜昌新世纪营业部电脑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营业部电 脑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等, 2007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2015 年 5 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备组, 2015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周明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日本电信电话有限公司 ( 日 本 ) 研发部,深圳市联想信息产品有限公司开发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乾 坤期货有限公司合规部。 2015 年 8 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渠道业 务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 拟任 基金经理 张雅洁女士,悉尼大学及中央昆士兰大学金融学与会计学双硕士, 8 年证券 基金投资研究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9 月在博时 基金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和投资工作,曾担任博时上证企债 30ETF 等基金的基金 经理助理, 2010 年 2 月至 2013 年 5 月在融通基金从事 信用债研究工作。 2015 年 9 月加入前海联合基金,现任 新疆 前海联合海盈货币( 2015 年 12 月 24 日至今) 兼 前海联合添鑫定开债券(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今)、前海联合 添利债券(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今)、前海联合添和纯债( 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今)、前海联合永兴纯债( 2017 年 8 月 14 日至今)、前海联合添惠纯债(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今)和前海联合泳祺纯债( 2018 年 9 月 6 日至今) 、前海联 合泳盛纯债( 2019 年 1 月 10 日至今) 的基金 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总经理王晓耕女士,基金经理林材先生,基金经 理王静女士,基金经理张雅洁女士,基金经理黄海滨先生,基金经理敬夏玺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 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3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 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固有资金投资制度、货币资金管理 制度、风险准备金 管理制度、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清算制度和程序、财务开支管理制度、会 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等。 (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部管理制度、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指标 管理、受托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及保密、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 制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等。通过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 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 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 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2 、 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 部门总经理级 )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 记、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 代表。曾兼 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 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 理。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党委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 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28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 3091.02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 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 )及时 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 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 www.qhl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 - 640 - 0099 ( 2 )前海联合基金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楼 电话: 0755 - 82785257 传真: 0755 - 82788000 客服电话: 400 - 640 - 0099 联系人:余伟维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 销售机构名录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 : 新 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晓耕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楼 电话: 0755 - 25129526 传真:( 0755 ) 82789277 客服电话: 400 - 640 - 0099 联系人:陈艳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电话:( 021 ) 3 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 李隐煜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李隐煜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募集 。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 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 录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 认( 申 ) 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收取 认购费 / 申购费 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不收取 认购费 / 申购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 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分类方法 或费率水平 、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 八、 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九 、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 一 ) 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 份。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6 0 %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 . 30 % 500 万元≤ M 按笔收取 , 每笔 1000 元 备注: M 为 基金 认购金额 ( 含认购费 ) 。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方法 。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 费率为 0.6 0 %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99453.58份A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 2 )认购 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 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 及时 到原 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 4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 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认购的限额 ( 1 ) 本基金在 其他销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 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 人民币 (含认购费),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 元 人民币 (含认购费) 。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 人民币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 元 人民 币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 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 2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但如本基金 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一 、募集资金 的存放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或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 者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前述情形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 1 日 ( 包括该日 )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购、赎回 申请。 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 基金 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 者 怠于 查询 , 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或其他销售 机构首次 和追加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 币 (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 直销柜台 追加申购本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 5 万 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 限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80 %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40 % 500 万元≤ M 按笔收取 , 每笔 1000 元 备注: M 为 基金(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