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联合永兴纯债: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联合永兴纯债: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 9 年第 3 号 )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 一 月 【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联合 永兴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募集的准 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 永兴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16 】 2671 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 7 年 8 月 1 4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 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长期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对本基金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修改进行更新。除非另有说明, 本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他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9 年 8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9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6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8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4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7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 60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1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 ....................... 68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0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2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4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106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 ....................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治理准则(试行)》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疆前海 联合 永兴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 永兴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新疆前海联合 永兴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疆前海联合 永兴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疆前海联合 永兴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疆前海联合 永兴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疆前海联合永兴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各自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 各自类别的 基金份额总数 5 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5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 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 9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设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楼 电话: 0755 - 23695862 联系人: 黄毓莹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5 】 1842 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 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占 30% 、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占 25% 、深圳 市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 25% 、 凯信恒 有限公司占 2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7 名成员,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黄炜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 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5 月在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工作,担任信贷部副经理; 2002 年 5 月至 2013 年 11 月在工商银行深 圳分行 工作,担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新疆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邓清泉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重庆华华塑料有限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孙磊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资银行部,现任杭州 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王晓耕女士,董事 ,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部、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新财富》杂志社, 2009 年 1 月起担任五 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5 年 1 月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 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孙学致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吉林省 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独立管 理人。 冯梅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编辑、山西财经大学 副教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工商大 学教授,现任北京科 技大学教授。 张卫国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职于宁夏师范学院、宁夏大学; 2004 年至今任职于华南理工大学,历任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副院长,华南理 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2 、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2 名。 宋粤霞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历任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文员、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财务主管,现任凯信恒有限公司总 经理、执行(常务)董事。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 于厦门南鹏电子有限公司、深圳证 券通信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等职, 2015 年 1 月加入新疆前海 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部门负责人。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晓耕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邱张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 监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总监。 2018 年 10 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督察 长。 刘菲先生,总经理助理,大学本科。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电脑 部、中国银河证券宜昌新世纪营业部电脑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营业部电 脑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等, 2007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2015 年 5 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备组, 2015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周明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日本电信电话有限公司 ( 日 本 ) 研发部,深圳市联想信息产品有限公司开发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 稽核部,乾坤期货有限公司合规部。 2015 年 8 月加入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渠道业 务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雅洁女士,硕士研究生, 9 年证券基金投资研究经验。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9 月在博时基金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和投资工作,曾担任博时上证企债 30ETF 等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0 年 2 月至 2013 年 5 月在融通基金从事信用债研究 工作。 2015 年 9 月加入前海联合基金 , 现任前海联合永兴纯债( 2017 年 8 月 14 日至今)兼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 2015 年 12 月 24 日至今)、前海联合添鑫定 开债券(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今)、前海联合添利债券(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今)、 前海联合添和纯债(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今)、前海联合添惠纯债(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今)、前海联合泳祺纯债( 2018 年 9 月 6 日至今) 、 前海联合泳盛纯债( 2019 年 1 月 10 日至今)和前海联合泳益纯债( 2019 年 5 月 23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总经理王晓耕女士,基金经理林材先生, 基金经 理王静 女士 , 基金经理张雅洁女士, 基金经理黄海滨先生,基金经理敬夏玺先生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 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3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 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固有资金投资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风险准备金 管理制度、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清算制度和程序、财务开支管理制度、会 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工作 交接制度等。 (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部管理制度、投资交易风险控制指标 管理、受托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及保密、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 制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等。通过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 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 卢愿 电话: 0571 - 88261004 传真: 0571 - 88268688 成立时间: 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 〕 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 营结汇、售汇业 务。 2 、 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 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 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 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 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 长、处长,中国人民 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 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业,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2016 )。截 至 2018 年末,浙商银行在全国 16 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242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17 年 4 月 21 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 2018 年 4 月 10 日, 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 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浙商银行总资产 17372.69 亿元,客户存款余额 10499.45 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9327.02 亿元, 较上年末分别增长 5.50% 、 7.71% 、 7.80% ;不良贷款率 1.37% ,资产质量保持同 业领先水平。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 2018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 (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 ”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111 位,较上年上升 20 位; 按总资产位列第 100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 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级。 2019 年上半年,本集团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 化结构、强化客户基础、防范化解风险、提升经营绩效。 2019 年上半年,本集 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75.28 亿元,同比增长 16.07% ,年化平均总资产 收益率 0.91% ,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 16.03% 。营业收入 225.74 亿元,同比增长 21.39% ,其中:利息净收入 159 .51 亿元,同比增长 37.10% ;非利息净收入 66.23 亿元,同比下降 4.87% 。营业费用 60.64 亿元,同比增长 8.84% ,成本收入比 25.80%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77.65 亿元,同比增长 52.90% 。所得税费用 11.20 亿 元,同比下降 22.03% 。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外包业务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 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 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8 名。 浙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 2013 〕 1519 号。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3 只,规模合计 1499.94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 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 www.qhl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 - 640 - 0099 ( 2 )前海联合基金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楼 电话:( 0755 ) 82785257 传真:( 0755 ) 82788000 客服电话: 4 0 0 - 640 - 0099 联系人: 余伟维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目前本基金仅可在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申购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 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楼 电话: ( 0755 ) 25129526 传真: ( 0755 ) 82789277 客服电话: 400 - 640 - 0099 联系人: 陈艳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电话: ( 021 ) 31358666 传真: ( 021 ) 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 由 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 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 021 ) 23238888 传真: ( 02 1 ) 23238800 联系人: 李隐煜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李隐煜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 年 11 月 15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 2671 号文《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开始发售,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7 年 8 月 8 日募集结束,共 募集份额 201,156,751.7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23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或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 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款 项 顺延至前述情形消 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 和追加 申购本基金份 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 (含申购费) 。 直销柜台 追加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 万 元 (含申购 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 。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 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 80 %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 40 % 500 万元 ≤M 按笔收取 , 每笔 1000 元 备注: M 为 基金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 1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N ) 赎回费率 N < 7 日 1.5% 7 日 ≤ N < 1 年 0.10 % 1 年 ≤N < 2 年 0.05 % N≥ 2 年 0% 备注: N 为 基金持有期限。 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 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本基金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2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 0 备注: N 为基金持有期限。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 ,并 在指定媒介 上 进行公告 。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处理方式 1 、 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 )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 80 %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5 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0. 80 %) =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9,206.35 =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 /1.015 0 = 97,740.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0 元,则可得到 97,740.25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1 )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1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 额 =10,000×1.250 0 =12,500 .00 元 赎回费用 =12,500.00×0. 10 %= 12.5 0 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0 - 12.5 0 = 12 , 48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 , 487.50 元。 2(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