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时间:2019年11月06日 20:41:10 中财网

原标题:协鑫能科: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股票代码:002015 股票简称:协鑫能科











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309号《关于协鑫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已收悉。在收悉《反馈意见》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
能科”、“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
称“律师”)与本次发行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会计师”),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落实,现逐条进
行说明,具体回复如下:

本反馈意见回复所用释义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保持一致,所用
字体对应内容如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题的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
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目 录 ....................................................................... 2
一、重点问题 ................................................................. 5
问题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行政
处罚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
表核查意见。............................................................................................................ 5
问题2、根据申请文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企业从事与申请人类似
的发电等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前述企业与上市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本
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以及关于减少和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举措。请保荐机构
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45
问题3、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亿元,用于安徽凤台港河风电项目(5OMW)、江
苏泗洪风电项目(75MW)、江苏阜宁风电项目(一期30MW+二期15MW)、内蒙镶黄旗风
电项目(125MW)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是否经有权机关
审批、备案并履行环评等程序,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批准内容与募投项目是否一致,项
目涉及土地是否明确。(2)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是否取得实施募投项
目的全部资质许可。(3)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出资或借款,是否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5)
分项目补充说明募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
和测算过程,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6)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
议日前,各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已投资金额等情况,并请说明
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7)结合现有风电场运营情
况、报告期内相关业务主要运营数据及收入情况、除本次募投外已公告拟投资的风电场
运营规模、当地用电需求等情况说明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确定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并结合
风电场造价可比市场价格、前募项目建造成本,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超过项目需要量。

(8)补充说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模式、盈利模式、目标客户,并结合目标客户、当地
市场需求、前募项目运营情况等说明项目达产后的产能消化措施。(9)结合现有风电机
组装机容量、平均等效满负荷年利用小时数及其波动情况、上网发电量及效益情况补充
说明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并说明新增固定资产未来
折旧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3
问题4、申请人最近三年营业利润和扣非归母净利润逐年下滑,报告期各期,营业外收
入波动较大。请申请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发电品种毛利率情况,结合当地电
力行业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电价补贴等情况定量分析报告期
内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分析最近三年业绩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一致。(3)补充说明目前公司经营业绩是否已有改观,影响经营业绩下滑的主
要因素是否消除,是否会对公司2019年及以后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3
问题5、申请人2019年通过置入及置出资产完成借壳上市,置入资产业绩承诺2018-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500万元、37,093
万元、58,122万元和59,840万元。最近三年扣非归母净利润逐年下滑。请申请人补充
说明前次重组标的资产是否达到业绩承诺,在报告期内扣非归母净利润逐年下滑的情况
下,未来完成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增厚标的资产业绩进而影响业绩
承诺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16
问题6、请申请人:(1)结合报告期内申请人设立的各类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权利义
务约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
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
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2)公司实施
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
今,申请人是否存在设立或投资各类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未来三个月内是否有
设立或投资各类基金的安排,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
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
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
述事项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
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26
问题7、报告期各期,申请人存货、应收账款及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较大。请申请人补
充说明:(1)库存管理制度及报告期是否存在存货毁损、滞销或大幅贬值等情况,结合
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相关存货成本及同类产品市场
价格,定量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结合业务模式、客户资质、信用政策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
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
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47
问题8、申请人2018年被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请申请人
补充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对上市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若有,相关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
消除。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64
二、一般问题 ............................................................... 166
问题1:请申请人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
表核查意见。.........................................................................................................166
问题2、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控股股、实际控制人存在大比例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的情形。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
形、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补充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较大
幅度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68
问题3、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自有房产和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明。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房产的具体情况和主要用途,是否属于公司经营核心资
产,未能取得权属证明的具体原因和主要障碍,是否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180
问题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外
担保的具体情况,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被担保方是否已提供了足
额的反担保,未提供反担保的,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
并发表意见。.........................................................................................................190
问题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
披露,相关诉讼的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
技术、主要产品等,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的影
响,如果败诉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96

一、重点问题

问题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
个月内行政处罚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请保荐
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律师的核查过程如下:

1、对发行人管理层就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收到
的行政处罚情况及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的影响进行了访谈;

2、就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收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进行了网络检索,同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企查查(https://www.qichacha.com/)、信
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以及获
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文件进一步核实公司是否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3、查阅了发行人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以及处罚实施主管
机关出具的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况的说明文件。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最近36
个月内存在的行政处罚已及时完成整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并未造成严重的环境
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属于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情形,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情形;该等处罚事项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上述行
政处罚事项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一、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行政处罚情况

公司最近36个月内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


况如下表所示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环保处罚

昆山
热电

是2

昆山市环境
保护局

根据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
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环罚(2018)第456号),昆
山热电因煤渣露天堆放,堆场均未
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
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
尘污染,燃煤通过抓斗直接从煤船
转移至料斗,经分散后由传输带输
送至干煤仓,装卸物料过程中仅传
送带建有遮盖罩,密闭效果差,也
未采取喷淋等其他方式防治扬尘污
染,导致煤粉洒落河道。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
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应当封闭;不能密闭的,应当
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
栏,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污染。”、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装
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

根据2019年2月2日昆山热电出具的
说明,收到处罚后,公司在检查的当
日即清理堆场附近雨水池东面草坪上
的炉渣,同时,重新制作渣场围墙,
全面覆盖渣场内炉渣。相关整改措施
和整改结果已汇报昆山市环境保护
局。


根据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
局于2018年9月30日出具的《证
明》,昆山热电已按时履行了相
应义务,纠正了违法行为并依法
生产经营。前述违法行为不构成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受处罚
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1 “属于重要子公司”的判断依据为2019年1-6月单体子公司的收入或净利润超过发行人合并报表层面收入或净利润的5%及以上。


2 昆山热电已于2018年10月关停,2019年1-6月该公司净利润占发行人净利润的14.11%,主要原因为其于今年上半年收到了关停补偿款。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因此对
昆山热电作出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
法行为,且处以罚款80,000元整。


兰溪
热电



兰溪市环保


根据兰溪市环保局2018年8月15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兰环罚字
[2018]68号),兰溪热电因液碱车
在卸碱过程中皮管连接不好导致液
碱滴漏至地面,经高压水枪冲洗地
面随清洗水流入厂区内污水管网,
造成总排水口PH检测呈碱性。上
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对兰溪热电作出处罚责令将总
排口中水抽回处理并加强应急管
理,并处罚款98,000元。


根据2019年2月12日兰溪热电出具
的说明,收到前述处罚后,采取了如
下整改措施:1、加强运行人员环保培
训,宣贯环保法律法规,强化应急预
案演练;2、2018年8月份完成污水管
道改造,管道采用耐腐蚀PE管;3、
2018年12月重新修改环保应急预案,
并报送兰溪环保局;4、在酸碱罐处设
置2m3应急水池配制应急水泵,如有
滴漏冲洗水进入应急池收集在经应急
水泵打至中和池;5、在污水总排口增
设PH检测仪表,并接入DCS系统,
设置报警和联锁保护。水污染的问题
通过工程改造,加强排放监督,保证
达标排放。


根据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
局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证
明》,兰溪热电前述违法行为未
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前述处罚
属于一般行政处罚,兰溪热电未
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连云
港污
泥发




连云港市生
态环境局

根据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
年9月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连环行罚字[2019]5号),连
云港污泥发电由于未能密闭贮存煤
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
尘污染,4#锅炉建设工程项目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即擅自开

根据2019年11月5日连云港污泥发
电出具的说明,公司收到处罚通知后,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及
时上缴了上述款项,并立即安排燃料
管理人员,对煤场进行全覆盖,并及
时对煤场进行了封闭改造(已完工),
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公司的环评报

根据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年10月22日出具的《说明
函》:关于前述行政处罚,本局
授权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
境保护局对该行政处罚予以具
体执行,对该行政处罚的性质予
以解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
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封
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
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栏,并采取有
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
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
开工建设”,因此对连云港污泥发
电处以193.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告已于2019年4月25日取得,目前,
建设项目手续齐全,工程建设有序、
合规。


环境保护局对该处罚作出的说
明或解释,本局予以认可。


根据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
境保护局于2019年10月12日
出具的证明:关于前述行政处
罚,连云港污泥发电已经按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在规
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纠
正了违法行为。连云港污泥发电
提供了缴款凭证,并按要求整改
到位。对于连云港污泥发电的此
次违法行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
局已按规定实施了相应处罚。从
处罚情况看,上述违法行为没有
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和环境事故。

除前述行政处罚外,自2019年7
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连
云港污泥发电生产经营活动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未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方面
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未受到过其
他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形。


物价处罚

濮院
热电



嘉兴市物价


根据嘉兴市物价局于2016年12月
3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

根据濮院热电2017年12月1日出具
的说明,前述处罚是因为锅炉烟气排

根据嘉兴市物价局2017年11月
15日出具的《证明》,濮院热电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价检处[2016]13号),濮院热电因
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
日部分时段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
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
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
月31日部分时段烟尘排放浓度小
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
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被没收脱硝环保电价
82,574.76元,没收除尘环保电价
255.17元,并处以罚款2,051.17元。


放因锅炉启动和停运而导致的环保指
标超标,收到前述处罚后,公司加强
了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在正常运行
状态下做到锅炉烟气排放环保指标不
超标。


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款项并
及时纠正,其上述行为未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嘉兴市物价
局检查的环保电价考核期间,未
发现其他和环保电价政策执行
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嘉兴市物价


根据嘉兴市物价局2018年4月18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
价检处[2018]2号),濮院热电因
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
日部分时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尘排放浓度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
环保电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被没收10,138.88元,并
处以罚款49.95元。


根据濮院热电2019年1月30日出具
的说明,前述处罚是因为锅炉烟气排
放因锅炉启动和停运而导致的环保指
标超标,收到前述处罚后,公司加强
了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在正常运行
状态下做到锅炉烟气排放环保指标不
超标。


根据嘉兴市物价局2018年7月
20日出具的《证明》,濮院热电
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款项并
及时进行整改,其上述行为轻微
且公司予以纠正,嘉兴市物价局
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价格违法
违规行为。




嘉兴市物价

根据嘉兴市物价局于2019年1月

根据濮院热电2019年11月5日出具

根据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
价检处[2019]2号),濮院热电因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
日部分时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尘排放浓度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
环保电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
价格违法行为,被没收7,610.76元。


的说明,关于前述行政处罚,公司已
经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
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纠正了违法行
为并依法生产经营。收到通知书后公
司已将罚款7610.76元解缴入库。


本公司一直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批注
的排放标准执行;加强对环保监测平
台数据的核准,要求环保运行相关人
员加强现场数据状况的巡视,发现异
常即时联系处理;加强环保设施的运
行管理,提高设备运行稳定性,加强
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尽量减少锅炉
启停炉次数;尽量缩短锅炉启停过程
时间,并加强其他锅炉的协同调整,
进而控制保证总排口数据的达标排
放;加强运维单位的维护频次和质量
监督,保证设备正常及质控样过程的
排放不发生时均值超标的状况出现;
加强燃烧调整,在负荷调整时,协同
处置环保耗材的投入量和效率保证,
避免发生负荷的频繁波动及环保系统
的调节滞后,保证环保数据的跟随度;
降低锅炉烟道漏风率,保证总排口的
过量空气系数在6-8%,避免因折算问
题导致的计算超标;提升环保专业管

2019年7月5日出具的《证明》,
濮院热电已经按照《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要求按时履行了相应的
义务、纠正了违法行为并依法生
产经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认为,濮院热电上述违法行为不
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
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理水平,每月度针对上月的操作、环
保数据排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以及
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反馈。


连云
港污
泥发




江苏省物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月
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苏价检案140号),连云
港污泥发电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标,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
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因此被没收环保电价款550,046.69
元,处以罚款21,458.34元。


根据连云港污泥发电于2017年12月4
日出具的说明,公司于2015年开展烟
气脱硫和烟囱防腐技改工程,技改完
成后调试期间脱硫塔出口新安装的
CEMS设备数据未接入江苏省环保厅
监控系统,所以在调试期间,CEMS
设备上传的均为脱硫塔进口数据,造
成数据超标,收到处罚后公司将CEMS
数据接入监控系统,并在机组启停过
程中,精心操作,及时调整设备参数
尽快达到环保设施的设计运行条件,
及时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减少
设备故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于
2017年10月19日出具的《证
明》,就上述两项行政处罚,连
云港污泥发电已缴纳罚没款,上
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价格
违法行为。




连云港市物
价局

根据连云港市物价局于2018年11
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连价检案12号),连云港
污泥发电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标,根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九条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
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
格[2014]536号)的规定,被没收环

根据连云港污泥发电于2019年11月5
日出具的说明,在收到上述处罚后,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及
时上缴了上述款项,并加强了运行调
整、设备监管及环保监测平台数据的
核对、巡检,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保
证监测设备正产运转;加强对专业人
员业务水平的培训,定期对环保数据
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分析,严格按照

根据连云港市物价局于2018年
11月22日出具的《证明》,就
上述行政处罚,连云港污泥发电
已缴纳罚没款,上述受处罚行为
不构成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保电价款97,198.07元,处以罚款
978.17元。


相关标准进行排放。


扬州
污泥
发电



江苏省物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月
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苏价检案135号),扬州
污泥发电因2015年1月1日至2015
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时段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小时
均值超过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的价格违法行为,被没收环保电价
补贴31,902.43元,并处以罚款
319.38元。


根据2017年12月19日扬州污泥发电
出具的说明,超标原因主要为:1.启停
锅炉阶段燃烧状况不稳定;2.CEMS数
据上传受烟气温度、压力、流量限制,
监控人员处理数据异常需要时间;3.
煤炭潮湿、锅炉中有断煤、堵煤现象。

鉴于此等情况,公司加强设备维护,
保证各辅助测点工作正常,发现异常
立即处理;对煤仓下煤斗及落煤管进
行了改造,降低断、堵煤频次,确保
锅炉运行工况稳定。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2017年10月21日出具的《证
明》,扬州污泥发电已按照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
内缴纳有关款项,扬州污泥发电
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价格违
法行为。




扬州市物价


根据扬州市物价局于2018年7月9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扬价检案9号),扬州污
泥发电因2015年1月1日至2015
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时段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小时
均值超过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2019年2月14日扬州污泥发电
出具的说明,收到处罚后,公司加强
设备维护,保证各辅助测点工作正常,
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对煤仓下煤斗及
落煤管进行改造,降低断、堵煤频次,
确保锅炉运行工况稳定。


根据扬州市物价局2018年9月
30日出具的《证明》,扬州污泥
发电已经按照要求缴纳了前述
罚款,认为其不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除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之
外,扬州污泥发电自2014年1
月1日起至今未发现其他重大违
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物价部门处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执行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
法行为,被没收环保电价补贴
8,256.45元,并处以罚款52.76元。


罚的情形。




扬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根据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19]扬价检案5号),
扬州污泥发电因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时段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
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
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规定,被没收环保电
价补贴6,885.65元,并处以罚款
400.54元。


根据2019年11月5日扬州污泥发电
出具的说明,收到处罚后,公司已根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及时缴纳了上述款项。加强锅
炉启停过程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
环保参数的控制,保证各项环保参数
达标排放。加强运行人员对环保参数
的监督与调整、做好设备管理及环保
监测平台数据的核准、巡视工作,发
现异常及时处理,保证监测设备运行
正常;同时提升环保专业管理水平,
每月针对上月的操作、环保数据排放
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加强第三方运
维单位的维护频次和质量监督,严格
按照相关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根据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证
明》,公司已根据《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了上述款项,并进行了整改,因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轻微且
该公司及时予以纠正,我局认为
其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东台
热电



江苏省物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月6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苏价检案103号),2015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
间,东台热电因在部分时段二氧化

根据2017年12月1日东台热电出具
的说明,该项处罚主要集中在脱硝和
除尘,由于脱硝SCR出口NOX运行
数据接入新增省网远传采集终端为新
增设备,通讯连接不正常,经江苏方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2017年10月26日出具的《证
明》,东台热电已经缴纳相应罚
款,上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
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
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环保电
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的价格违法行为,被没收环保电价
款123,819.04元,并罚款2,018.95
元。


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检查确认由于江
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本身系统接
口容量配置问题引起数据上传异常,
且该时段属于春节期间,导致脱硝数
据长时间异常。除尘部分主要是由于
公司使用的青岛崂山电子仪器总厂有
限公司生产的CEMS与江苏方天电力
技术有限公司在烟尘数据方面采用不
同折算公式,对烟尘的折算公式理解
有误,导致烟尘数据异常。收到上述
行政处罚后,公司立即对相关人员进
行了培训,提高巡检要求,加强对环
保传输设备的巡查,保证数据通讯正
常。




盐城市物价


根据盐城市物价局2018年7月19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盐价检案12号),东台热
电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
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
执行环保电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的规定,属
于价格违法行为,被没收环保电价
款6,224.35元,并罚款2,158.38元。


根据2019年1月31日东台热电出具
的说明,处罚主要原因为1号、2号燃
煤发电机组由于环保设施启动条件限
制和设备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两台机
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
度超标,收到处罚后,公司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了培训,加强了对环保设备
的整治。


根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
查与反垄断分局2018年9月20
日出具的《证明》,东台热电已
经缴纳相应罚款,上述受处罚行
为不构成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东台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根据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
年6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东市监案字[2019]0138号),
东台热电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
求时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违法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
一)项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价格违法
行为,被没收环保电价款2,015.71
元,并罚款535.20元。


根据2019年11月5日东台热电出具
的说明,在收到上述处罚后,公司立
即对环保运行设施进行自查,并出台
了相关管理要求(三级管控),加强
了环保设备治理,确保环保设施能够
长周期运行。同时于2019年9月对两
台锅炉脱硫除尘设施进行了升级改
造,目前已改造结束,设施运行正常。


根据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5日出具的《证明》,
东台热电已交纳罚没款,上述受
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价格违法
行为。


海门
热电



江苏省物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月
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苏价检案116号),2015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
间,海门热电因在部分时段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小时
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环保电
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根据2017年12月1日海门热电出具
的说明,针对公司烟气排放浓度在锅
炉启停期间过量的问题,公司采取如
下措施:1.健全环保组织机构,成立环
保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2.年初下达环
保目标,层层落实,人人有责;3.加强
基础台账建设,完善公司环保制度;
4.编制环保应急预案,并向市环保局备
案,全员进行环保演练;5.加强环保设
备管理,加大环保资金投入;6.加强主
设备运行维护,确保机组稳定运行,
减少启停;7.加强运行值班管理,及时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2017年10月26日出具的《证
明》,海门热电已经缴纳相应罚
款,上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
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的价格违法行为,被没收环保电价
款52,067.09元,并罚款1,888.67
元。


发现异常。




南通市物价


根据南通市物价局于2018年7月
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通价检案18号),2016年
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
海门热电因在部分时段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
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环保电价的
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高于政府
定制价格”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
格违法行为,被没收环保电价款
60,462.38元,并罚款1,866.47元。


根据2019年1月30日海门热电出具
的说明,收到处罚后,针对启炉过程
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可能出现的短时超
标现象,公司采取如下整改措施:1.
适当提高脱硫塔内石灰石浆液PH值,
保证浆液浓度;2.适当增加脱硫循环浆
液泵运行台数,保证脱硫塔内石灰石
浆液的雾化效果,并提高液气比;3.
启炉前清理SNCR脱硝系统氨枪雾化
装置,确保氨水雾化效果;4.根据给煤
量大小合理调整一、二次风量,降低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原始浓度;5.停炉
后及时关闭脱硫塔出口挡板门,控制
总排口的氧量。


针对设施运行不正常造成的电价处罚
情况,制定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锅炉停运后不退出CEMS运行;
2.CEMS的维护、标定不得超过规定的
时限;3.运行人员每小时检查一次数采
仪的运行情况。


根据南通市物价局2018年9月
25日出具的《证明》,海门热电
已经缴纳相应罚款,上述受处罚
行为不构成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南通市市场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根据2019年11月5日海门热电出具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通市监案[2019]11号),
海门热电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尘排放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
电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第(二)项所指的“高于政府定价
制定价格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
格违法行为,被处以没收环保电价
款39,388.52元,并被处以罚款
1,577.81元。


的说明,公司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采取
了下列整改措施:

1、加强对环保监测平台数据的核准,
要求环保班组加强现场数据状况的巡
视,发现异常及时联系处理;

2、加强烟气在线监测仪表的维护频次
和质量监督,CEMS的维护、标定不
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3、加强燃烧调整,在负荷调整时,适
当提高脱硫塔内石灰石浆液PH值,保
证浆液浓度,避免发生因锅炉负荷波
动导致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大幅度波
动;

4、NOX超标主要集中在启停过程中发
生,启炉前清理脱硝系统氨枪雾化装
置,确保氨水雾化效果;

5、锅炉停运后不退出CEMS运行;

6、运行人员每两小时检查一次数采仪
的运行情况。


2019年7月4日出具的《证明》,
海门热电已按期交纳罚没款,上
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价格
违法行为。


南京
污泥
发电

是3

江苏省物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于2016年11月
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苏价检案087号),2015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
间,南京污泥发电因在部分时段二

根据2017年12月20日南京污泥发电
出具的说明,该项处罚的主要原因为
锅炉停炉检修时,蒸汽流量显示大于
12t,脱硫塔出口数据为零,系统认定设
施不正常。为避免此问题再次发生,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2017年11月6日出具的《证明》,
南京污泥发电已经缴纳相应罚
款,上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
价格违法行为。




3 南京污泥发电已于2018年4月上旬停产,2019年1-6月南京污泥发电所产生的净利润占发行人的13.30%,主要原因为其于今年上半年收到了关停补偿款。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
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环
保电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
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的价格违法行为,被没收环保电价
款7,494.95元,并罚款1,403.50元。


公司严格管控和协调锅炉和脱硫脱硝
的运行,电仪人员做好环保数据监控,
检修人员做好设备维护。




南京市物价


根据南京市物价局于2018年7月
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宁价检案14号),2016年
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
南京污泥发电因在部分时段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小时
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环保电
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
格违法行为,被没收环保电价款
3,239.15元。


根据2019年2月1日南京污泥发电出
具的说明,处罚主要原因为启停炉时
造成的数据超标,收到通知后,公司
严格控制启停炉时间,加强环保数据
监控,对脱硫脱硝设备加强维护,提
高了设备稳定性。南京污泥发电已经
关停,关停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中。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
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
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南京污泥
发电并未被处以罚款,所以其上
述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
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
行政处罚。南京污泥发电已于
2018年4月上旬关停。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昆山
热电



江苏省物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月
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苏价检案067号),昆山
热电因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尘排放浓度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
行环保电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被责令改
正,没收环保电价款9,442.80元,
并处以罚款计215.92元。


根据2017年12月4日昆山热电出具
的说明,处罚原因为锅炉在启停过程
中,因负荷较低,有关参数(如烟气
温度、氧量等)无法满足环保设施运
行条件,故部分环保指标出现短时超
标现象。公司收到处罚后,积极采取
整改措施,在启停锅炉过程中,提前
投运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运行。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于
2017年10月21日出具的《证
明》,就上述行政处罚,昆山热
电已缴纳罚没款,上述受处罚行
为不构成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苏州市物价


根据苏州市物价局于2018年7月
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苏价检案26号),昆山热
电因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
尘排放浓度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
环保电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高于或者低于政







根据2019年2月13日昆山热电出具
的说明,处罚原因为2016年度机组在
启停过程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
尘浓度出现短时超标现象,2018年7
月23日作出处罚时,昆山热电已经停
产,并于2018年8月正式停产关闭。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
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
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昆山热电
并未被处以罚款,所以其上述行
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被责令改正,没收环保电价款
29,654.43元。


处罚。




苏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根据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18]苏价检案字22
号),昆山热电因存在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限值
要求时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违法事
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
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
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
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
项规定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
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被责
令改正,没收环保电价款8,291.59
元,并处以罚款计860.64元。


根据2019年11月5日昆山热电出具
的说明,处罚原因为2017年度机组在
启停过程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
尘浓度出现短时超标现象,2019年5
月17日作出处罚时,昆山热电已经停
产,并于2018年8月正式停产关闭。


根据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7月17日出具的《关于
昆山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行
政处罚有关事项的说明》,昆山
热电已经按期足额缴纳了上述
罚没款,且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
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如东
热电



江苏省物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月
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苏价检案108号),2015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

根据2017年12月2日如东热电出具
的说明,针对上述出发中出现的情况,
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为:加大两台邻
炉的氨水流量,使邻炉NOX低数据运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2017年11月6日出具的《证明》,
如东热电已经缴纳相应罚款,上
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价格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间,如东热电因在部分时段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小时
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环保电
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的价格违法行为,被没收环保电价
款24,687.82元,并罚款628.68元。


行,从而确保总排口NOX数据合格;
SO2超标是由于低氮燃烧改造调试阶
段,锅炉低床温欠氧燃烧,CO浓度高
抑制了SO2在脱硫塔内的反应吸收,
脱硫效率下降,导致总排口SO2数据
超标。公司提高锅炉燃烧过氧空气,
使脱硫塔入口氧量不得低于7%运行,
从而降低CO浓度,提高SO2在脱硫
塔内的反应效果。


违法行为。




南通市物价


根据南通市物价局于2018年7月
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通价检案16号),2016年
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
如东热电因在部分时段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
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环保电价的
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九条第(二)项所指的“高于政府
定价制定价格的”不执行政府定价
的价格违法行为,被没收环保电价
款14,710.03元,并罚款188.24元。


根据如东热电2019年1月30日出具
的说明,针对启炉过程中污染物排放
浓度可能出现的短时超标现象,公司
制定并采取如下整改措施:1.适当提高
脱硫塔内石灰石浆液PH值,保证浆液
浓度;2.适当增加脱硫循环浆液泵运行
台数,保证脱硫塔内石灰石浆液的雾
化效果,并提高液气化;3.启炉前清理
SNCR脱硝系统氨枪雾化装置,确保氨
水雾化效果;4.根据给煤量大小合理调
整一、二次风量,降低SO2和NOX
原始浓度;5.停炉后及时关闭脱硫塔出
口挡板门,控制总排口的氧量。针对
极端寒冷天气造成的污染物超标现

根据南通市物价局于2018年9
月27日出具的《证明》,如东
热电已缴纳罚没款,上述受处罚
行为不构成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象,制定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
将所有石灰石浆液管道保温;2.在石灰
石补浆液调节阀前后增加电伴热装
置。


针对设施运行不正常造成的电价处罚
情况,制定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锅炉停运后不退出CEMS运行;
2.CEMS的维护、标定不得超过规定的
时限;3.运行人员每小时检查一次数采
仪的运行情况。




南通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通市监案[2019]7号),
如东热电因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
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
环保电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
“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不执
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被没
收环保电价款699.44元。


根据如东热电2019年11月5日出具
的说明,针对启炉过程中污染物排放
浓度可能出现的短时超标现象,公司
制定并采取如下整改措施:

1、针对启停过程中氮氧化物可能出现
的超时超标现象,制定并采取如下整
改措施:

(1)通过锅炉烟气超低排放升级改
造,锅炉脱硝工艺为SNCR+SCR,在
锅炉启动过程中,两套脱硝系统互补,
可避免氮氧化物超标。


(2)停炉后及时关闭脱硫塔出口挡板
门,控制总排口氧量。


2、针对设施运行不正常造成的电价处
罚情况,制定并采取如下整改措施: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7月5日出具的《证明》,
如东热电已按期交纳罚没款,上
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价格
违法行为。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1)锅炉停运后不得退出CEMS运
行。


(2)CEMS的维护、标定不得超过规
定的时限。


(3)运行人员每小时检查一次CEMS
运行状态并抄录数采仪上传数据。


沛县
热电



江苏省物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月
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苏价检案036号),2015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
间,沛县热电因在部分时段二氧化
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
时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违法事实,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
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被没收环保电价款11,615.71元,并
罚款177.18元。


根据2017年12月1日沛县热电出具
的说明,收到该项处罚后,公司立即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巡检要求,
加强对环保传输设备的巡查,保证数
据通讯正常。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2017年11月6日出具的《证明》,
沛县热电已经缴纳相应罚款,上
述受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价格
违法行为。




徐州市物价


根据徐州市物价局于2018年7月
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徐价检案19号),2016年
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

根据2019年1月31日沛县热电出具
的说明,收到处罚后,公司为了提高
脱硫系统的可靠性,确保二氧化硫排
放浓度达标,采取如下措施:1.将三台

根据徐州市物价局于2018年9
月29日出具的《证明》,沛县
热电已缴纳罚没款,上述受处罚
行为不构成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沛县热电因在部分时段二氧化硫排
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
执行环保电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
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
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
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第十一款所指的“不执行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价格违法行为,被没收环保电价款
10,089.02元,并罚款181.19元。


炉石灰石系统互相连接,互为备用,
提高系统可靠性;2.采购硫份较低的低
硫煤,降低二氧化硫原始浓度;3.对3
号炉石灰石喷入口进行改造,提高石
灰石喷入炉膛的均匀性,实现对烟气
的全覆盖,提高脱硫效果。




徐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根据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6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徐市监案[2019]014号),
沛县热电因在部分时段二氧化硫排
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仍
执行环保电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
价格违法行为,被没收环保电价款
6,291.32元,并罚款895.7元。


根据2019年11月5日沛县热电出具
的说明,收到处罚后,沛县公司严格
按照排污许可证批注的排放标准执
行;加强对环保监测平台数据跟踪分
析,要求运行班组及时跟踪SO2排放
数据达标情况,发现异常即时处理并
汇报相关管理人员。公司SO2超标主
要集中在启停炉、断煤及负荷大幅度
波动过程中,启停炉时保证脱硫剂的
投入时间,保证入炉煤水份及颗粒度
并派专人值守,防止断煤,并加强运

根据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7月15日出具的《证明》,
沛县热电已交纳罚没款,上述受
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价格违法
行为。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行调整,保证总排口SO2排放数据的
达标排放。加强运维单位的维护频次
保证维护质量,按时进行标定,确保
SEMS设备稳定,监测数据准确;加强
燃烧调整,在负荷调整时,及时调整
环保耗材的投入量保证脱硫效率,避
免发生负荷的频繁波动环保系统的调
节滞后现象,保证环保数据稳定达标
排放。加强锅炉漏风的治理,保证总
排口的过量空气系数在8%以下。加强
环保人员培训,提升环保人员日常管
理水平及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急预
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反馈落实,
确保环保达标排放。


沛县公司已于8月份关停,相关关停
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中。


丰县
鑫源
热电



江苏省物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月
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苏价检案021号),丰县
鑫源热电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尘排放浓度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
行环保电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2017年12月20日丰县鑫源热电
出具的说明,针对该项处罚中出现的
情况,公司一方面加强煤炭指标管理,
控制煤泥水分,减少落煤管粘煤,另
一方面,加强运行人员现场管理,每
两小时疏通一次落煤管,减少断煤和
堵煤次数,第三,通过摸索,积累经
验,加强运行人员培训,在断煤、堵
煤时对风量进行相应调整,保证环保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于
2017年11月6日出具的《证明》,
就上述两项行政处罚,丰县鑫源
热电已缴纳罚没款,上述受处罚
行为不构成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被责令改
正,没收环保电价款10,133.57元,
处以罚款331.11元。


数据达标排放;第四,完善环保指标竞
赛考核办法,保证达标排放。




徐州市物价


根据徐州市物价局于2018年7月
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徐价检案20号),丰县鑫
源热电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
尘排放浓度超过限值要求时仍执行
环保电价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
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
一款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不执行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
为,被责令改正,没收环保电价款
3,288.22元,处以罚款13.15元。


根据丰县鑫源热电于2019年1月30
日出具的说明,收到处罚后,公司加
强环保设备运行与管理,提高设备利
用小时数;同时已经书面向市物价局、
市电网公司说明情况。


根据徐州市物价局于2018年9
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丰县
鑫源热电已缴纳罚没款,上述受
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价格违法
行为。




徐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根据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6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徐市监案[2019]016号),

根据丰县鑫源热电于2019年11月5
日出具的说明,针对上述处罚情况,
公司一方面加强煤炭指标管理,控制

根据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6月20日出具的《证明》,
丰县鑫源热电已执行完毕上述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丰县鑫源热电因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限值要求时
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违法事实,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
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
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被责令改正,没收环保电价款
1,655.01元,处以罚款24.22元。


煤泥水分,减少落煤管粘煤;另一方
面,加强运行人员现场管理,每两小
时疏通一次落煤管,减少断煤和堵煤
次数;第三,通过摸索,积累经验,
加强运行人员培训,在断煤、堵煤时
对风量进行相应调整,保证环保数据
达标排放;第四,加强环保设备维护,
保证环保设备的可靠性。


行政处罚,上述受处罚行为不构
成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兰溪
热电



金华市物价


根据金华市物价局2017年4月13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
价检处[2017]1号),兰溪热电因燃
煤机组运行时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
浓度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
电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没收违
法所得1,930,189.91元,罚款
32,473.98元。


根据2019年2月1日兰溪热电出具的
说明,处罚主要原因是公司脱硝改造
未完成,不能享受脱硝环保电价补贴。

公司于2016年2月完成#1炉SCR脱
硝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废气排放执行
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表1排放浓度限值,2016年
9月完成#2炉SCR脱硝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2月完成#3炉SCR脱硝超低排
放改造,2017年12月完成#1~#3炉湿
电除尘、脱硫提效超低排放改造,2018
年1月1日开始执行烟气超低排放,
保证符合所有的补贴标准。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
定》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
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以及
金华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相
关工作人员的书面回复,兰溪热
电的上述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兰溪市物价


根据兰溪市物价局2018年4月25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兰
价检处[2018]1号),兰溪热电因燃
煤机组运行时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
浓度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
电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没收违
法所得183,487.48元,罚款214.50
元。


嘉兴
热电



嘉兴市物价


根据嘉兴市物价局于2016年12月
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
价检处[2016]17号),嘉兴热电因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限值要求时仍
执行环保电价,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被处以没收环保电价1,341.79元。


根据2017年12月25日嘉兴热电出具
的说明,处罚主要是由于设备运行不
稳定造成脱硫数据超标所致。收到处
罚后,公司立即加强对脱硫数据及环
保设备监控,提高设备运行稳定性,
且对脱硫设备进行了升级改造。


根据嘉兴市物价局2017年12月
21日出具的《证明》,嘉兴热电
已经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
求按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且上
述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
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




嘉兴市物价


根据嘉兴市物价局于2018年4月
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
价检处[2018]8号),嘉兴热电因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过
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被处以没收环保电价款
24,147元,并免于罚款。


根据2019年1月31日嘉兴热电出具
的说明,处罚主要是由于锅炉启停造
成污染物排放数据超标所致。收到处
罚后,公司加强人员对脱硫数据及环
保设备监控,提高设备运行稳定性,
减少启停炉的超标情况。


根据嘉兴市物价局2018年8月
29日出具的《证明》,嘉兴热电
已经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
求按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纠正
了违法行为并依法生产经营。嘉
兴市物价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违
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
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
行政处罚。除上述行政处罚外,
自2018年4月1日起至该证明
出具之日,嘉兴热电严格遵守价
格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发现其他
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价格主
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嘉兴市物价

根据嘉兴市物价局于2019年1月

根据2019年11月5日嘉兴热电出具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
价检处[2019]11号),嘉兴热电因
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过限值要求
仍执行环保电价,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被处以没收环保电价款5,420.65
元,并免于罚款。


的说明,在收到处罚后,公司将没收
款项上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同时立即加强人员对脱硫、脱硝数据
及环保设备监控,提高设备运行稳定
性,并加强了运行人员启停炉的培训,
尽量减少启停炉的超标情况。同时,
在日常运行中,尽可能的减少锅炉设
备的启停次数,减少启停锅炉造成的
污染物排放超限情况发生。


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
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嘉兴热电
并未被处以罚款,所以其上述行
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


湖州
热电



湖州市物价


根据湖州市物价局于2017年3月
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湖
价检处[2017]2号),湖州热电因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过
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被处以没收环保电价款
437,365.8元,并免于罚款。


根据2019年1月30日湖州热电出具
的说明,收到处罚后,公司严格按照
排污许可证批注的排放标准执行;加
强对环保监测平台数据的核准,要求
环保班组加强现场数据状况的巡视,
发现异常即时联系处理;NOX超标主
要集中在启停炉过程中发生,保证氨
水的投入时间,并加强其他两台炉的
协同调整,进而控制保证总排口数据
的达标排放;加强运维单位的维护频
次和质量监督,保证设备正常及质控
样过程的排放不发生时均值超标的状
况出现;加强燃烧调整,在负荷调整
时,协同处置环保耗材的投入量和效

根据湖州市价格监督局2017年
10月13日出具的《证明》,湖
州热电已经按照要求缴纳了没
收款,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规定》中所述的情节严重
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自
2016年1月1日至证明开具日,
在物价政策执行方面未发现存
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率保证,避免发生负荷的频繁波动及
环保系统的调节滞后,保证环保数据
的跟随度;加强锅炉漏风的治理,保
证总排口的过量空气系数在6-8%,避
免因折算问题导致的计算超标;提升
环保专业管理水平,每月度针对上月
的操作、环保数据排放情况进行总结、
分析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反馈。


税务处罚

苏州
智电



江苏省苏州
地方税务局
稽查分局

根据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分
局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地税稽
罚[2016]80020号),苏州智电因
2013年、2014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
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中
华人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条和财税[2011]50号《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
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中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处以
罚款52,387.50元。


根据2019年2月14日和2019年11
月5日协鑫能科出具的说明,2015年
以来,公司业务扩张,新设了较多公
司,由于财务人员数量较少,未能及
时履行税务申报的义务导致部分公司
受到税务处罚。针对上述情况,公司
加强了财务部门力量,组织财务人员
认真学习税法,落实专人严格执行税
法的各项义务,明确相关责任,要求
各公司申报人每月按时申报,财务负
责人检查监督,杜绝同类工作失误的
再次发生。


根据苏州市吴中地方税务局第
一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编
号:(2017)0030001),苏州
智电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严重、较
重、一般失信行为。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贵州
售电



贵州贵安新
区地方税务
局税务征收
直属三分局

根据贵州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
征收直属三分局于2017年5月17
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
易)》(贵安地税征直三简罚
[2017]571号),贵州售电存在2016
年11月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
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期进行
申报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
条的规定,并处以罚款金额600元。


根据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
征收直属三分局于2017年10月
18日出具的《证明》,除上述行
政处罚外,自2015年1月1日
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贵州售电
能够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和代扣
代缴各项地税,未发现其他违反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
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贵州售电的上
述罚款金额低于二千元,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贵州贵安新
区国家税务
局湖潮税务
分局

根据贵州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湖潮
税务分局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
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贵安湖国简罚[2017]714号),贵
州售电存在2017年4月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教育费附加)、2017年4
月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
附加)、2017年4月增值税(供电)

根据贵州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
湖潮税务分局2017年10月16
日出具的《证明》,贵州售电已
经按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纠正
了违法行为并依法生产经营。贵
州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湖潮税
务分局认为,贵州售电的上述违
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违法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未按期进行申报的违法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并处以罚
款金额200元。


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
行政处罚。除前述行政处罚外,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
具日,贵州售电不存在其他违反
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也不存在其他受到税务行政处
罚的情形。




贵安新区地
方税务局税
务征收直属
三分局





根据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
直属三分局于2017年10月27日作
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贵安地税征直三简罚[2017]1485
号),贵州售电因2017年9月1
日至2017年9月30日城市维护建
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
未按期申报,2017年7月1日至
2017年9月30日其他收入(工会
经费)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200
元。


根据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直属
三分局出具的《证明》,贵州售
电已经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要求按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纠正了违法行为并依法生产经
营。除前述行政处罚外,自2017
年10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
日,贵州售电能够依法按时申
报、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地税,
未发现其他违反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的情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
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贵州售电的上




处罚
主体

是否属
于重要
子公司1

处罚机关

处罚事由及依据

整改措施

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情况

述罚款金额低于二千元,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新疆
产业




乌鲁木齐经
济技术开发
区(头屯河
区)税务局

根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
屯河区)税务局于2019年4月10
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乌经税限改[2019]8402号),新
疆产业园因丢失发票,增值税专用
发票10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
条的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跨
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
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
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
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新疆产业园的上述
罚款金额低于1万元,不属于情
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经
济技术开发
区(头屯河
区)税务局

根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
屯河区)税务局于2019年4月10
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
易)》(乌经税简罚[2019]8409号),
新疆产业园因丢失发票,增值税专
用发票10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
款的规定,被处以罚款800元。


如东
风电



如东县税务
局第一税务
分局

根据如东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责令限
期改正通知书》(东税一分限改
[2018]1643号),如东风电因2018
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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