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长盈定开债: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11月06日 00:23:37 中财网

原标题: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银长盈定开债: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
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
201
9

11

2







重要提示


兴银
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兴

长盈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
而来,
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长盈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2015

12

3
日《关于准予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

2835
号)注册。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以下称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对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兴银长盈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
预期
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含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
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
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
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主要包括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
作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9年11月2日(此次更新因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信息披露相关条款)。








第一部分
绪言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0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兴银
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
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3
、基金管理人:指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银
长盈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原《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失效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存续期:指《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兴银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
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包括
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
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日历月
份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5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
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
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设立时间:
2013

10

25



客服电话:
40000
-
96326


传真:
021
-
6863006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43
亿元


联系人:
林娱庭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289
号文批准,于
2013

10

25
日成
立。

2016

9

23
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

14,300
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
例为76%,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4%。

2016

10

24
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
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
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
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



兴银基金
党委书记、董事长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综合计
划处科员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
计划处科长

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货
币市场处、交易处高级交易员,市场销售板块高级副理,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长
。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陈维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现任国脉科



技董事长、兴银基金董事。



胡平西先生,硕士研究生。

历任
中国
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办事员、副股长;
中国
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副行长;
中国
人民银行浙江鄞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
中国
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信贷
科副科长;
中国
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
中国

民银行浙江省行人事处长、外汇管理处长;
中国
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纪委书记、
副行长;
中国
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外汇管理局长;
中国
人民银
行武汉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外管局武汉分
局局长;
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上海市、浙江省、福
建省),外管局上海分局局长;上海
农村商业
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宁波
银行独立董事、厦门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叶少琴女士,博士研究生。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
永大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永安林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金
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周骥先生,本科,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会
计、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总经理助理、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
会部副总经
理、广发华福证券财会部副总经理、广发华福证券永安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
永安营业部总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办公室、董监办总经理兼党委办公
室主任、党群工作部部长

兼任兴银基金监事会主席。



游小芳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
华福证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综合部
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总经理兼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郑翊鸣先
生,本科。历任天宇电气总账会计,华福证券自营部办事员、台江
/
杨桥
/
下藤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业务主办、达道
/
东大营业部财务经理、稽核



部现场稽核、福州闽清营业部总经理、湖南长沙营业部总经理、福州连江营业部
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
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
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
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华福
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



兴银基金
党委书记、董事长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
综合计
划处科员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
计划处科长

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货
币市场处、交易处高级交易员,市场销售板块高级副理,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长
。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余富材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办公室群组副经理、经理,法律事务部法
律事务组经理,稽核部群组经理,合规部合规法律事务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
风控部副总经理,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书记、
纪委书记、督察长。



刘建新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华福基金总经理
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兼任首席信息官、
机构业务部
总经理。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
/
投资主办、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固定收益部下设二级部门公募投资部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陈博亮先生,硕士研究生,拥有
11
年银行、基金行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
场部,历任交易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自
2015

11
月起担任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3
月起担任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3
月起担任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9

8
月起担任兴银上海清算所
3
-
5
年中高等
级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公司总经理张力、
副总经理
洪木妹、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权益业务总监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坤、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王丝语、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许蔚、
策略分析部总经理杨凡颖、
交易

总经理
助理
陈晖。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
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
合规
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
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
和业务监督控制。



2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
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险



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风险管
理情
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
)
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5
、合规

风险管理
部:合规

风险管理
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
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6
、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
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银城路
167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
1988

8

22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
52629999
-
212163


联系人:
马宁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
金融服务,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经营实
力不断增强。截至
2017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实现
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
处、稽核监察处、运

管理处和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26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0468.1亿元,基金份额合


计10311.43亿份。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联系人:
林娱庭


联系电话:
021
-
202962
60


传真:
021
-
6863006
9


公司网站:
www.hffunds.cn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8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联系电话:
021
-
20655179


传真:
0591
-
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400
-
88
-
96326



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

989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45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
021
-
33388229


传真:
021
-
33388214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2005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
021
-
33388229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朔阳区安立路
66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
010
-
85156398


传真:
010
-
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95587



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杜晶


联系电话:
028
-
86690057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6
)民商基金销售
(
上海
)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H

(
东座
)6

A3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
杨一新


传真:
021
-
50206001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客服电话:
021
-
50206003



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
5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
95177



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三幢
5

599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三幢
5

599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李雁雯


联系电话:
021
-
61686888
-
74764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
-
766
-
123



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
-
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公司网址:
fund.sinosig.com


客服电话:
95510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21
-
2029
6
3
08


传真:
021
-
6
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丁媛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人:汪芳


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177



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12

3
日《关于准予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
2015

2835
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兴银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12

19
日至
2017

3

13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3

15
日生效。



根据
2017

3

30
日公告的《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更
名事宜的公告》,自
2017

4

5
日起,华福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正式更名为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长盈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应更名为《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

6

11
日,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运作方式、投资范
围、增加摆动定价机制等相关内容,同时更名为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订《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9

7

10
日起,修改后的《兴银长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
金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
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
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
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日历月份的最后一日。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最短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
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
,即开放期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
,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9

4

12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3
个月对日的前
一日止,即
2019

4

12
日至
2019

7

11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
一个工作日为
2019

7

12
日,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9

7

12
日至
2019

7

18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
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9

7

19
日至
2019

10

18
日,以此类推。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开放期的
开始
与结束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
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官网直销平台办理申购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
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
细则为
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
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申购费用时,按认购金
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0%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1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且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赎
回费率为
1.5%




2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
日的,
赎回费率为
0.1%




3
)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30%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0.30%)

49850.45



申购费用=
50,000

49850.45

14
9.55



申购份额=
49,850.45

1.016
0

49,065.40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
49,065.40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设某投资者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大于
7
日,在
T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10,000
份,
赎回费率为
0.
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2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120
0
=11,200
.00




赎回费用=
11,200
×
0.1%=11.20



净赎回金额
=11,200

11.20

11,188.80





该投资人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大于
7
日时,在
T
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0
,
000
份,
假设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20
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例:某投资者在另一开放期内赎回基金份额
1
0,000
份,
赎回费率为
0%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
1.120
0
=11,200.0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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