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现金收益: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原标题: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现金收益: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现金 收益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9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 2019 年 11 月 2 日 重要提示 兴银现金 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 2016 年 8 月 22 日证监许可 〔 2016 〕 1910 号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 6 年 1 0 月 2 5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兴银现金 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 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 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 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场前景 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 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 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基金每日收益将根据市场 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可能为负值。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为满足投资 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 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 情形时,或者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 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述 被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此外,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 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 2019年11月2日(此次更新因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信息披露相关条款),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 9 年第 1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 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1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 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 招募说明书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兴银现金 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其更新 2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银现金 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 兴银现金 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银现金 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兴银现金 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兴银现金 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 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 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6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3 月 25 日颁布、同年 4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 17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1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 2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 4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6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7 、 销售机构:指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9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银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2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3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4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7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8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1 、 《业务规则》:指《 兴银基金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2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 申购:指基 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9 、 元:指人民币元 50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 1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 2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 3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 4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 5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6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7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8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 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 另有规定的除外 60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 介 6 1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 上海 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设立时间: 2013 年 10 月 25 日 电话: 40000 - 96326 传真: 021 - 6863006 9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43 亿元 联系人:林娱庭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 1289 号文批准,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成 立。 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 为 14,300 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 例为 7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24% 。 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 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 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 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兴银基金 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综合计 划处科员、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货 币市场处、交易处高级交易员,市场销售板块高级副 理,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长。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陈维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现任国脉科 技董事长、兴银基金董事。 胡平西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办事员、副股长; 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鄞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中国 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信贷科副科长;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副行长;中国人 民银行浙江省行人事处长、外汇管理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纪委书记、 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外汇管理局长;中国人民银 行武汉 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外管局武汉分 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大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管辖上海市、浙江省、福 建省),外管局上海分局局长;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宁波 银行独立董事、厦门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叶少琴女士,博士研究生。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兴银基金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永安林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银基金 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周骥先生,本科,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会 计、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总经理助理、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财会部副总经 理、广发华福证券财会部副总经理、广发华福证券永安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 永安营业部总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办 公室、董监办总经理兼党委办公 室主任、党群工作部部长,兼任兴银基金监事会主席。 游小芳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 华福证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岗,华福证券福州分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综合部 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总经理兼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郑翊鸣先生,本科。历任天宇电气总账会计,华福证券自营部办事员、台江 / 杨桥 / 下藤营业部财务经理、财务部业务主办、达道 / 东大营业部财务经理、稽 核部现场 稽核、福州闽清营业部总经理、湖南长沙营业部总经理、福州连江营业 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张贵云先生,本科,经济师。历任中农信厦门证券营业部员工;福建华福证 券厦门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广发华福证券龙岩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湖滨 南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厦门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福证券总裁助理兼 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兴银基金 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 青岛市分行综合计 划处科员、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货 币市场处、交易处高级交易员,市场销售板块高级副理,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 处长。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余富材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办公室群组副经理、经理,法律事务部法 律事务组经理,稽核部群组经理,合规部合规法律事务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 风控部副总经理,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书记、 纪委书记、督察长。 刘建新先生,本科。历任华福证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华福基金总经理 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 人。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洪木妹女士,硕士研究生。历任华福证券投资自营部、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 / 投资主办、华福基金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固定收益部下设二级部门公募投资部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李文程女士,硕士研究生,拥有 8 年保险资管、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验。 曾任职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兴 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4 月起担任兴银货币 市场基金、兴银现 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起担任兴银现 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经理 , 2019 年 2 月起担任 兴银 合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原 兴银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 傅峤钰先生,硕士研究生,拥有 9 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 自 2018 年 6 月起担任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兴 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的 基金经理 , 2019 年 7 月起担任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8 月起担任兴银上海 清算所 3 - 5 年中高等级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固收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如下 : 公司总经理张力、副总经理洪木妹、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权益业务总监兼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杨坤、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王丝语、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许蔚、 策略分析部总经理杨凡颖、交易部总经理助理陈晖 。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制度 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 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2 、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基金管理人 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 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组成部分: ( 1 ) 董事会 :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 2 )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 3 ) 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 负责公司的 监察与稽核工作,对 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4 )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 风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制定风 险控制政策,识别和评估各类重大风险,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并就公司风险 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向董事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 作。 ( 5 ) 合规与风险管理 部: 合规与风险管理 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 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 检查,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 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 6 ) 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 负责人 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4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8 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 五年跻 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8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68 位,较上年提升 3 位。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5,311.71 亿元。 2018 年 1 - 12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736.3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 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 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 事、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年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 国银行 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 副行长,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 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0 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 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识别、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联系人: 林娱庭 联系电话: 021 - 202962 60 传真: 021 - 68630069 公司网站: www.hffunds.cn 2 、 其他销售 机构 ( 1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 宗锐 联系 电话: 021 - 20655179 传真: 0591 - 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 - 96326 ( 2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 16 、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 0755 - 83516289 传真: 0755 - 83516199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 - 666 - 6888 ( 3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郑若东 联系电话: 021 - 63898951 传真: 021 - 68776977 公司网站: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 4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 021 - 38676666 传真: 021 - 38670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95521 ( 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 021 - 33388229 传真: 021 - 33388214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 6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 021 - 33388229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朔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 010 - 85156398 传真: 010 - 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95587 ( 8 ) 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 -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 020 - 89629023 传真: 020 - 89629011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 - 89629066 ( 9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 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 95177 ( 10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 - 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公司网址: fund.sinosig.com 客服电话: 95510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贵云 联系人: 崔可 联系电话: 021 - 20296 308 传真: 021 - 6863006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丁媛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人:汪芳 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兴银现金 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经 2016 年 8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6 〕 1910 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 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 情况 募集期自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0 日止,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截至 2016 年 10 月 24 日 11 时 28 分止,本基金本次募 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373 户,实收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179,028.72 元,折算成 基金份额计 200,179,028.72 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8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2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或者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 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3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 ÷ 1.00=10,000.00 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 1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