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养老2030: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21:10:18 中财网

原标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养老2030:南方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
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第六部分基金募集
................................
................................
................................
.....................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
37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
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
................................
.........
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3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
................................
.................
6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5
第十八部
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7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6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13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15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
................................
.......
116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
................................
...........
117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
19

6

20
日证监许可
[
20
19
]
1094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
其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

为基金中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
基金份额净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
持有基金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
发生亏损。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目标日期到达前,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期,
锁定期内投资者无法赎回该基金份额,投资者面临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
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整体的风险收益水平,
权益类投资
比例随之降
低,

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
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

基金管理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

招募说明书:指《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南方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
7

8




3
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
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起始
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34
、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35
、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
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
9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可在该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
赎回
;目标日期到达后,
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
锁定期
,申购、赎
回等业务将按照普通开放式基金规则办理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
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7
、定投
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9

元:指人民币元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基金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5
8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媒介


5
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
-
42



成立时间:
1998

3

6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
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
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
亿元人民币。

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5
亿元人民币。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
3
亿元人民币。



2018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
币。



2019

7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6172
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41.16%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3.72%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
、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10%
、厦门合泽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2%
、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1%
、厦
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13

)
:张海波、王连芬、张辉、冯青山、李平、李自成、王斌、杨小
松、姚景源、李心丹、周锦涛、郑建彪、周蕊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
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
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
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
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
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
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
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
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
,
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
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
传科副科长
(
正营职
)
,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
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
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办
公室文秘,董办文秘
、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
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
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
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
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
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
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



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
长。现任南京大学
-
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
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
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

曾任职香港警务处
(
商业罪案调查科
)
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
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
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
监会第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
员会委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先后执业于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
事务所律师等国内知名律所,曾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工委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
基金与期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现任金杜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广东
分会会长,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
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2
、监事会成员(
8
人):吴晓东、舒本娥、姜丽华、林红珍、徐刚、董星华、苏望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泰
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
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
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
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
安(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
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



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
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
综合组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
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兴
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刚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项目经
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
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董事。



董星
华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
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
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苏望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
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高级副总裁。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
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
E
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
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



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南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4
、基金经理


鲁炳良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建设银行、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投资管理中心,历任产品经理、基金产品分析师、投资
经理等。

2018

6
月加入南方基金;
2018

12
月起任南方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
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指
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
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专户投
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7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
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3

30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陆志俊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9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915.37
亿元。

2018

1
-
9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573.04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
伍。








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1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3

11
月至
2018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0
月至
2018

1
月任本行行
长;
2010

4
月至
2013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8
月至
2010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9
月至
2005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6
月至
2004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9
月至
2004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14

7
月至
2016

11

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16

12
月至
2018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10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9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国
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03

8
月至
2014

5
月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
1988

7
月至
2003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
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12
月至
2015

8
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12
月至
2007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9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4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
QFII
证券
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品。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
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
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
曹阳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曹阳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
经中国证监会
2019

6

20
日证监许可
[2019]1094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
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目标日期到
达后,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
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
募集上限

规模控制的方案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认购费用


1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
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元


认购费率


M<
100万


1.0
%


100万≤M

500万


0.6
%


500万≤
M<
1000万


0.
2
%


M≥
1000万


每笔
1000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募集
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数额
以基金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
应认购费率为
1.0
%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

000/ (1+
1.0
%
)=
99
,
009.90



认购费用=
100

000

99,009.90

990.10



认购份额
=

99,009.90

50

/1.00 =
99,0
5
9.90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
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

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
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
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

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
定期
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至目标日期不满一个
锁定期,目标日期到达后可以
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
金份额的锁定期,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锁定期
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三年的年度对日起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
金份额的锁定期,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目标日期到达前(含
目标日期
到达日)
,登记机构
只在锁定期
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办理
对应的到期份额
赎回
。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
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4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
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