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紫金红利低波指数发起: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00:07:05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紫金红利低波指数发起: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华泰
紫金中证红利
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201
9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7

7

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准予
华泰
紫金中证红利
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7
]
1159
号)准予注册,进行
募集。

本基金合同


2017

12

1
日正式生效。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
和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基金、债券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6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1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
1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对“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二、主要人员情况、
4
、基金经理和
5

公募权益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部分的信息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

11

6
日,本招募说明书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5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9

3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2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
.........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8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91

第一部分 绪言





华泰
紫金中证红利
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华泰
紫金中证红利
低波动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泰
紫金中证红利
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华泰
紫金中证红利
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泰
紫金中证红利
低波动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泰
紫金中证红利
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泰
紫金中证红利
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参与认购本基金
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
3



52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1222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21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
2014

10

16



注册资本:
2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周维佳


联系电话:
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679
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

2014

10
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
亿
元人民币。

2015

10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
亿元人民币。

2016

7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
亿元人民币。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5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庆林先生,董事,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徐州工程机
械集团任职,
1998

5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徐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徐州中山南路营业
部副总经理、广州机场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解放路营业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及财富管理部(原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兼任江苏股权交
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
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9

9
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07
年加入华泰证券,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
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
1994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
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
位。曾在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

2015

3
月加入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刘玉生先生,
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
,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
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2016

4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




席晓峰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副总经
理,兼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

2015

1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毛甜,武汉大学金融工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航天工程咨询中心分析师、国信证券经
济研究所金融工程部助理分析师、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2017年7月加
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璐,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


员,2017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公募权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成员:
陈玉强先生
(交易部负责人)



毛甜女士(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泰
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璐
先生

华泰紫金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泰
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
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



2
、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
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
)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
)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
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
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
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
、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
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
、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
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3

30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陆志俊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8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8
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6
8
位,较上年提升
3
位。



截至
2019

3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7,857.47
亿元。

2019

1
-
3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210.7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1
月至
2018

2
月任本行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0
月至
2018

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

4
月至
2013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8
月至
2010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9
月至
2005

8
月任本行副行
长;
2004

6
月至
2004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9
月至
2004

6
月任本
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



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16

12
月至
2018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10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
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9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
总部总裁;
2014

7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8
月至
2014

5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
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7
月至
2003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
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
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12
月至
2015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12


2007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3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18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
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
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1222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21



法定代表人
:


崔春


电话:



025

83387046


传真:



025

83387074


联系人:


孙晶晶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夏璐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8)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泰康金融大厦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庄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fund.eastmoney.com

1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程晨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汪莹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塔3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1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com

19)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29层04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29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人:马丹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www.htfc.com


2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
218

1

2
02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1

202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傅强


客服电话:
95188


网址:
www.antfortune.com


2
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
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22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方有伟

联系人:黄丹昀

客服电话:025-962155

网址:www.tdtz888.com

2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A座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于伟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6)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1222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1)28972112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 朱鸣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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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钱
茹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茹雯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
2017

7

10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59号文准予
注册




募集期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24日,共募集613,652,000.89份基金份
额,利息结转的份额为137,314.70,合计份额613,789,315.59份,募集户数为6613户。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直销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1,000.00元,认购
费用为1,000.00元,折合本基金为10,000,000.00份(不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以
上固有资金作为本基金的发起资金,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所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


2017

12

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本基金应
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后持续存续的
,若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
指定

其他销售
机构。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12月8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以外的
其他销售机构
首次
申购
本基金
的最低金额为
1
00
0

(含
申购费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
00

(含
申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
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
单笔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若某



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除本招募说明书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
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
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2:本基金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


100
万元
≤M

5
00
万元


0.
5
%


M≥
5
00
万元


100
0

/





2
、赎回费率见下表:



3

本基金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T



赎回费率


T

7



1.5%


7


T

30



0.1%


T

3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计划

定期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用





、申购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假定
T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40
万元,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1.
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0/

1+
1.
0%
)=
396,039.60



申购费用
=400,000
-
396,039.60

3,960.40




申购份额
=
396,039.60
/1.056
0

375,037.50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0
元,
可得到
375,037.50

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
万份
,持有时间为
1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250
0
=12,500.0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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