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开债: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开债: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8 年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益通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09号)和2019年3月19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益通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9】434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 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 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目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 基金的募集 ............................................................................................................................... 2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九 基金的投资 ............................................................................................................................... 35 十 基金的财产 ............................................................................................................................... 41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42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十六 基金的风险揭示 ................................................................................................................... 55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1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3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6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8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90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在中 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 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 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3个月后的月 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36、 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 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 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内未 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7、 月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当月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1、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3、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苏 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年7月至2016年11 月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 营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1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翟军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于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泰证券,2009年9月 进入华泰证券工作,曾任零售客户服务总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浙江分公 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Anthony Fasso先生:董事,学士,1984年加入Bankers Trust,1995年至2000年先 后任Bankers Trust Funds Management董事(亚洲)、高级副总裁及常务董事(香港)。2000 年至2001年担任iRegent Group Limited营销经理(香港),2001年至2003年担任Julius Baer Investment Advisory (Asia) Ltd行政总裁及机构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香港),2003 年至2004年担任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私人财富管理董事(墨尔本),2005 年至2010 年担任AXA Investment Managers亚太区行政总裁及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巴黎/香港),2010 年至2018年担任AMP Capital国际业务行政总裁及全球客户部门(香港)主管,2019年至 今担任柏瑞投资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外)。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 公司,1992年4月至1996年1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 年1月至2001年7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 2001年7月至2010年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 长暨总经理。2010年2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2001年至今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至今 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亦宜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Lazard&Co.旧金山办事处以及LazardAsia香 港办事处,2010年至2013年曾担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董事。 2002年至今历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基金经理、执行董事,2006年至今同 时担任新加坡上市公司TIHLimited董事。 文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3年至2015年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助教、会 计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9年12月至1991年6月 期间兼职于香港普华会计公司审计部。2015年3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沈志群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78年至1987年先后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 委政策研究室、国家建设部经济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任研究室副主任,1987年至1997年 先后任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副司级),1997年任国家计委 宏观经济研究院科研部主任(正司级),2000年任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院长助理,2001年至2014年任北京国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宏观院下属)总经理。2014 年退休,现任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 2、监事会成员 王永筠女士:监事长,硕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2004 年至2008 年任职于德勤,2008 年至2019 年担任黑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董事,2019年起担任柏瑞投资 财务部门高级副总裁(亚洲,日本及台湾除外)。 刘晓冰先生:监事,二十四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12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 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 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 泰)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0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 年1月起兼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5月起兼任华泰柏瑞沪深300ETF基金、华泰柏瑞沪深3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2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ETF及华泰柏瑞中证 50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 年10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4月起任华泰柏 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起任华 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童辉先生:监事,硕士。1997-1998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2004 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 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1999-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 开发经理,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年 5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担任投资经理,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 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5月起任华泰柏 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 年11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起任华泰柏 瑞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阿尔 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MBA毕业于美国加州大 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 董元星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6.9-2008.12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2009.3-2012.8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3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4年2月起任总经理助理。2015年1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 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程安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9-2001.1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信贷经理,2001.2-2012.4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销售总监。2012年5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5年1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本科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国 际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EMBA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 李晓西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外汇交易 结算员,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美国信安 环球股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18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万方先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项目 投资经理,美国MBP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9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远航先生: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研究员、 基金经理。2017年1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任华泰 柏瑞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爱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任华泰柏瑞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7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2月起任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副总经理董元星先生; 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陈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郑青女士;基金经理罗远航先生; 基金经理朱向临女士。 列席人员:法律、风控相关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 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 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 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 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 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 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8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7,857.47亿元。2019年1-3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0.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3 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 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 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 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 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 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18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 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 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 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 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赵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联系人: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朱宏宇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于2018年2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益通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09号)和2019年3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华泰柏瑞益通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434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3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为准。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 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益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 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 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也 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 开发售。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 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 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原则上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 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4、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基金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5、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元) 认购费率 M < 100万 0.60% 100万≤ M <200万 0.40% 200万≤ M <500万 0.20% M ≥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财产。 6、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 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50.36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 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届时,本基金即进行清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在任一 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五、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当日)起,至该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 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相关申请,视为无效申 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单笔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 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认购费率 M < 100万 0.80% 100万≤ M <200万 0.50% 200万≤ M <500万 0.30% M ≥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持有期限(M,天) 赎回费率 M < 7天 1.50% 7天≤ M <30天 0.15% M ≥30天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 存量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20=47,151.3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0.80%,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7,151.30份基金份额。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为1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5%,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00元 赎回费用=10,520.00×0.15%=15.78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 – 15.78=10,504.2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为1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5%,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4.22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个人投资者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 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50%(含50%)部分的赎回申请按前 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方式处理,对超过50%部分的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在封闭期内继续办理延期赎回,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结束 进入封闭期或封闭期结束进入开放期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投资者按本公司规定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 售机构办理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2、基金转换申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3、基金转换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 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 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 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2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式对转出申请予以确认;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如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股票申购和股票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开放期 期间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重点关注GDP增速、通货膨胀 水平、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货币供应量等宏观经济指标,根据收益率、市场流动性、信用风险 利差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在基金合同约定比例的范围内合理配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不同类属债券,通过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 比例,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率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走势、利率变化趋势、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发债主体基本面分 析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主动投资 策略,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品种构建债券组合。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利率走 势的合理预测,根据利率水平的预期变化主动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有效控制基金组合整体 风险,以达到优化资产收益率的目的。 如果判断未来利率水平将下降,本基金可通过增加组合的久期,获得债券收益率下降带 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将上升,本基金可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收 益率上升带来的损失。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进 行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 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趋势的判断,从而在子弹型、杠铃型 或阶梯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动态调整。其中,子弹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 率曲线上的某一点;杠铃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两端;而阶梯型策略是每 类期限债券所占的比重基本一致。在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移时,则采用阶梯型配置。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可同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 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 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通过采用长期债券 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 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基投资的收益。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投资收益,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配置策略与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分析框架,识别不同 品种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从而提高投资效率。 在品种配置上,将根据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的不同特点,对不同种类信用债的信用风险 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自上而下地根据宏观政策的趋势选择久 期区间,根据期限结构的变化确定配置比例。 在个券精选时,将依据公司内部评级体系运用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 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权衡,自下而上地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较好品种进行投资。 通过研究各个债券发行主体所处产业的发展趋势、公司背景、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 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结合当前经济发展阶段,确定不同行业的优先选择顺序; 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等进行综合评 价,识别投资价值。本基金将定期对发债主体和信用债券的评级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 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对信用债券的定价。 (4)回购策略 回购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高收 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 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回购操作。进行回购策略时,基 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对市场利率环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 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 配置。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如果未来市场出现新的衍生工具,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 架内适度参与。本基金将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 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根据投研团队对于市场中可获得相应数据的研究分析所构建的投资模型以及投资经 理和投研团队对市场状态的判断。 3、基于风险估测模型的投资风险分析。 (五)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定期调整计划; 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 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 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六)投资程序 1、投研团队对市场中可获得的相应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并构建投资模型,为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研团队的研究结果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利用投资模型,并结合对宏观政策、证券市 场和上市公司等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 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 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 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中债综合指数由其他指 数代替,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综合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 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合适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