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福定开债A: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鑫福定开债A: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安鑫福 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九 年 十一 月 重要提示 华安鑫福 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 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10月 30日 证监许可 [2019]2042号 准予注册 。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 www.huaan.com.cn) 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 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 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以及 定期开 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和强制关闭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自主 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不保本保收益;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 值的,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在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持有到期,可能 会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 /申 购 和 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1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开放期及暂停运作 ................................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 ......................... 8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8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89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105 第一部分 绪言 《 华安鑫福 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鑫福 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鑫福 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 华安鑫福 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安鑫福 4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安鑫福 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安鑫福 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n为自 然数 3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含该日)至 42个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或下 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 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 告 39、 开放日:指 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 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6、流动 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9、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时收取 认购费或 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62、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费或 申购费,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3、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4、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5、设立日期: 1998年 6月 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0号 7、联系电话:( 021) 38969999 8、联系人: 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 50099 10、网址: www.huaan.com.cn 二 、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 1 )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本科 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 历 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 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 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景域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战略管理部 总经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 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 2 )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硕士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 McLagan )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 高级 总监。 ( 3 )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 本科 学历, 2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1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 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 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5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15 年金融、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 20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丽娜女士,硕士研究生, 9年债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国际货 币经纪公司债券经纪人。 2010年 8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 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4年 8月至 2017年 7月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 基金及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 8月至 2015年 1月,同时 担任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 10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 2月起担任华安年年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 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添颐养老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10月至 2018年 1月,同时担任华 安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12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新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 3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 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日日鑫货 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 9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经理。 3、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童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 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谢振东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59人(不含香港公司),其中 57.5%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 合规性监督检查, 对督察长负责 。 (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 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 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①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①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 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 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 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 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 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 市。 本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与实 业并举的独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科技 立行、服务实体、市场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 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 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 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 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18年末,本行在国内146个大中城市设有1,410家营业网点,同时 在境内外下设6家附属公司,包括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 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阿尔金银行。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 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 地设有38家营业网点。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中国内地设有3家 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6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 人银行中心。 30多年来,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 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6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 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18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 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4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27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 加入本行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14年11月起任 本行副行长,2017年1月起兼任本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 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 月任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本行杭州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 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本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 12月至2003年9月在本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 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年12 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 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 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 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2015年7月起任本 行党委委员,2015年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2011年3月至2015 年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年7月至2011年2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2年8月至2006年6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 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河南省 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 理学博士。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 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本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 至2018年1月,任本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本行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本行北京分行(原 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138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 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8.62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的直销地点 (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 021- 38969983 (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机构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号英蓝国际中心 522室 联系人:杜国彥 电话: 010- 57635998 2、 其他基金 销售 机构 详 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官网公示 。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 50099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 姜亚萍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 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 8888 传真: (021)2228 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沈熙苑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10月 30日 证监许可 [2019]2042号 文 注 册募集 。 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 42个公历月为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自 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 42个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 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 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 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9年 11月 11日到 2019年 12月 11日,本基金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 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八、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九 、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基 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 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 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 应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及时 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 1)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 2)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 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电 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 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 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00元。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或申购费用的,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用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在 认购 或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售。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 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单笔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6%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认购费用 由 认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的 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 、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则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 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 基 金份额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0.6%)= 99,403.58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403.58= 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 50) /1.00= 99,453.58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 99,453.58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 其认购费金额为 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500= 99,500.00元 认购份额=( 99,500.00.00+ 50) /1.00= 99,550.00份 即: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若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 99,550.00份 A类 基金 份 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 50) /1.00= 100,050.0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 、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 、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 , 从其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开放期及暂停运作 一、 基金的封闭期 和 开放期 本基金以 42个公历月为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自每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 42个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 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 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 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 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二、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 5个工作日,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9年 4月 15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42个公历月 的期间,即 2019年 4月 15日 至 2022年 10月 17日 ,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22年 10月 18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22年 10月 18日 至 2022年 10月 24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 起(包 括该日) 42个公历月 的期间,即 2022年 10月 25日 至 2026年 4月 27日 。 以上期 间不代表真实情况,具体将按届时所发布的节假日时间表进行调整。 三、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续存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本基金可以暂停 基金的 运 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每个封闭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利率、基金的投资策 略等情况综合评估,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免收赎回费)。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 转换转入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 基金 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下一个工(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