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748 证券简称:金力永磁 公告编号:2019-085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3号),向社会公开发行 面值总额43,5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5,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9,239,150.9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5,760,849.07元。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7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 字[2019]第ZC1052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根据此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甲方 开户银行 (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余额(人民 币:元) 募集资金用 途 江西金力 永磁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赣州分行 797900063710998 309,000,000.00 智能制造工 厂升级改造 项目 江西金力 永磁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进出口 银行江西省 分行 2230000100000182246 12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 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甲方: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97900063710998,截至2019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30,900.00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制造工厂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 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配合调查、查询须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的前提下进行。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先湧、周晓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并应取得甲方的授权。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划款凭证划款和相关交易合同、单据和资料进行表面 一致性审查,对其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约定用途进行审核,对已划转出专户的款项 不承担监管责任。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4,00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4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开通网上企业银行支付功能,不得对外签署代扣 代缴协议等。凭约定转账凭证和相关交易合同、单据和资料进行划款。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约定为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12、若因有权机关要求、资金或被冻结或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 法按照指令进行相应操作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本协议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 甲方: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230000100000182246,截至2019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12,000.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 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配合调查、查询须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的前提下进行。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先湧、周晓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4,00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4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约定为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11、若因有权机关要求、资金或被冻结或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 法按照指令进行相应操作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本协议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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