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鹏鹞环保: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19年11月11日 20:37:41 中财网
原标题:鹏鹞环保: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19-126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本次担保对象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其持股比
例提供相应担保,同时未提供反担保,且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较
高,短期偿债能力一般,本次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且公司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发展和经营状况,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整体处
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年5月1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9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
公司提供30,000.00万元的新增担保额度,同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和有效期间内根
据具体的融资情况而决定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签约时间并签署担保协
议和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9年度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55)。


现就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近日,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城乡环保”)与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无锡分行”)签署了编号为“510XY2019023591”

的《授信协议》,约定由招行无锡分行在约定的授信期间内向中铁城乡环保提供总额
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的授信额度。


2019年11月8日,公司与招行无锡分行签署了编号为“510XY201902359101”



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担保书”),同意为中铁城乡环保在《授信
协议》项下所欠招行无锡分行的所有债务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担保在
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和有效期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5年07月12日

3、住所:无锡蠡园开发区创意产业园3号5楼

4、法定代表人:黄文苗

5、注册资本:8725.3638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环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隧道工程、铁路工程、房
屋建筑工程、桥梁工程、管道工程、水利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的施工;测绘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不
含融资性租赁)、维修;工程管理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设
计、施工。


7、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中铁城乡环保51%股权

8、财务状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铁城乡环保资产总额为52,225.74万元,负债总额
为37,864.5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5,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7,864.50万元,
净资产为14,361.24万元;2019年1-9月累计营业收入为17,770.09万元,净利润
416.0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最高额担保书主要内容

1、保证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授信申请人:中铁城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

(1)招行无锡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


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
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招行无锡分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
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
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招行无锡分行向授信申请人提
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招行无锡分行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
由提出抗辩。


(3)招行无锡分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
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
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
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
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
证的同一额度金额,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
资或招行无锡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
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有利于促进子公司主业的持
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鉴于本次担保事项涉及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同
时未提供反担保,且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短期偿债能力一般,本次担保具有一
定的风险。但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且公司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发展
和经营状况,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整体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3,338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94%,其中公司对子公司的项目贷款担保人民币
57,355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及保函担保人民币5,983万元。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本
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510XY201902359101 )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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