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东方网力 公告编号:2019-168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 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网力”或“被 告”)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0303民初26148号《传票》、 《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19)粤0303民初2614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 告”)诉被告东方网力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案号为(2019) 粤0303民初26148号。现将《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 料送达公司,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照《国内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支 付回购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照《保理合同》 约定的费率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 第1项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3,000万元。 (三)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申请 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共计58,722,128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其支付保 理预付款3,000万元。被告在《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中确认,保理预付 款利率为18%/年(利息按月分期支付)。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理合同》, 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了应收账款的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利息及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 2018年12月18日,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办理动产权属同意 登记(初始登记),将上述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2018年12月20日,原告根据被告出具的《委托付款函》,通过招商银行网 上银行将3,000万元保理预付款支付至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 限公司账户,原告已履行完毕《保理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 2019年6月19日,《保理合同》的融资期限以及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已到期, 被告未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及支付回购款、利息及滞纳金。 (四)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19)粤0303民初26148号 案由: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19年12月16日10时30分 应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 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传票》(2019)粤0303民初26148号; 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粤0303民初26148号。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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