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信增利货币A: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3号)
原标题: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信增利货币A: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3号) 基金代码: 004185 基金简称:江信增利 货币 A 基金 代码: 004186 基金 简称:江信增利 货币 B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 9 年 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 15 日证监许可 [ 20 1 6 ] 3092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 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交收违约和存款银行信用状况恶化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货币 型基金, 预期风险 和 预期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和债券型 基金 。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 负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故投资 者可能面临上述被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此外,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面临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止 日 为 2 019 年 11 月 04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 (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39 第十部分 基 金的财产 ................................ ................................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9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10 第一部分 绪言 《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 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江信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 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1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4 、 销售机构:指 江信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江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则》:指《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 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 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 1 、销售服务 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 2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 3 、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 4 、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 5 、 升级: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达到 B 类 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 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 基金份额 5 6 、 降级: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 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 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 基金份额 5 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8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 2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6 3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 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唐景丽 联系电话:400622058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 17.5%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总 计 100%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9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九只公募基 金产品,分别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南证券 宜春营业部、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八 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部长、副总监,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海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学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 任江西省木材公司财务科长,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长、财务总监。 现任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西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办公室主任、董秘、战略管理部部长,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秘兼行政部部长。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 李静女士,董事,硕士,毕业于新疆大学。历任新疆众联亨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法务经理、新疆直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汇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 理。现任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马亮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学士,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曾在武 警上饶地区支队服兵役,曾任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金 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初英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历任中国石油大学网络中心 系统管理员、数动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世纪互联信息电讯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李克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与瑞士维多利亚 大学。曾任北京焦化厂干部、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干部。现任北京大学中 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帆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教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 研究所。历任北京西城区机床厂工人,天津开发区研究所所长、国家物价局副处 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会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一级高级法官,毕业于北京大学。 曾服兵役,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现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监事 丁星元女士,职工监事,学士,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曾先后在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现任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监。 钱考先生,监事,学士,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计算机与科学技术专业。曾先 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工 作。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三) 高级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长 , 董事。 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 兼首席信息官,董事。简历 同上。 王安良先生,副总经理, MBA 硕士,曾就职于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担任资 产评估处干部、 2001 年 2 月至 2002 年 12 月在江西省发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 券部经理、 200 2 年 12 月至 2009 年 9 月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总部副总经 理、 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3 月在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督察长、 2015 年 3 月至 10 月 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5 年 10 月至今在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权益投资总监。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 资总监和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严命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历任中江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部长、财务总管,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助理,天安 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 督察长 严 命有 先生, 督察长。 简历同上。 (五) 基金经理 杨淳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行业研 究员、中金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证券分析师、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 任证券分析师、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并担任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 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初英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郑昱先生,权益投资 总监 王安良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助理杨淳先生、权益投资部谢爱红女士。 列席人员:督察长 严 命有 先生 。 (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 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 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 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 66 .79 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基 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 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张博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160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 3389.81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 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 投资监督与内控 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 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电话:4006220583 传真:010-57380988 网址:www.jxfund.cn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zq.com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楼,7楼, 18楼,19楼,38楼,39楼,40-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楼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站:www.zszq.com 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1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1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www.wlzq.cn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 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1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20.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德外大街与新康路交口北侧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站:www.qiandaojr.com 2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22.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站:www.zhixin-inv.com 23.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807865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2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众禄基金网) www.jjmmw.com(基金买卖网) 25.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2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栋1002-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2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 400 - 808 - 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 400 - 684 - 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9.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3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电话:4006220583 传真:010-573809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安贞路新华金融大厦五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安贞路新华金融大厦五层 负责人:陈会欣 电话:010-64988589 传真:010-64988589 经办律师:陈会欣 李立柱 联系人:陈会欣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1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文智 电话:1391088793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静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6年12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309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于2017年6月14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7 年7月28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179,323,589.72元人民币(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5,851,672.00元,B类基 金份额1,173,471,917.72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 息共计29,537.01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8月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8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179,353,126.73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 7 年 8 月 3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本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每份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 基 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 序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从基金托管账 户划出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购金额的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或非直销柜台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追加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 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追加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 不得低于1万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金额 不得低于500万元;通过直销机构购买过本基金且保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低 于1000份或B类基金份额不低于500万份的投资人,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 (二)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份。 (三)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且 其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万份或 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500万份时,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 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三)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 金额申购 ”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 若 投资人 投资 10 , 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则 此 投资人 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 / 1 . 00 =10,000.00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 , 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0.00 份基金份额。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 持有 本基金 100 , 00 0 份基金份额, 该投资者 申请赎回 1 0 ,000 份基金份额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 = 10,000 × 1 .00 = 10,000.00 元 即 基金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