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信汇福: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09:16:08 中财网

原标题: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信汇福: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江信
汇福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
9


2










基金代码

002448


基金
简称:江信汇福

















基金管理人: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九年十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88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5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有: 1)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
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5-10个工作日,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赎回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
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
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
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止


2
019

11

04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201
9

9

30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5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7
第十一部

基金的财产
................................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2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27

第一部分 绪言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江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1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
2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5
3
、开放期起始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的对日(含该日),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外,本基金的其他开放期起始日
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起
3
个月的对日(含该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
始日指第
一个开放期起始日起
3
个月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
期起始日起
3
个月的对日,以此类推,遇节假日顺延。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



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
4

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例如
基金合同生效
日为
N

M


3
个月
的对日指
N+3

M
日,如
出现跨年

3
个月
的对日为
次年

N
-
9

M
日,
以此类推
。其中
N
月,
M
日分别

自然

,自然日


5
5
、开放期到期日:指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
6
、封闭期: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
3
个月的对日(不含该日)的
期间,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其他封闭期为每个
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
7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
-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开放期起始日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
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5
9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唐景丽

联系电话:400622058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

17.5%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总 计

100%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9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九只基金产
品,分别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南证券
宜春营业部、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八
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部长、副总监,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海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学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
任江西省木材公司财务科长,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长、财务总监。

现任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西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办公室主任、董秘、战略管理部部长,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秘兼行政部部长。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


李静女士,董事,硕士,毕业于新疆大学。历任新疆众联亨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法务经理、新疆直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汇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
理。现任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马亮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学士,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曾在武
警上饶地区支队服兵役,曾任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金
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初英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历任中国石油大学网络中心
系统管理员、数动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世纪互联信息电讯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李克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与瑞士维多利亚
大学。曾任北京焦化厂干部、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干部。现任北京大学中
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帆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教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
研究所。历任北京西城区机床厂工人,天津开发区研究所所长、国家物价局副处
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会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一级高级法官,毕业于北京大学。

曾服兵役,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现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

丁星元女士,职工监事,学士,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曾先后在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现任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监。


钱考先生,监事,学士,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计算机与科学技术专业。曾先
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工
作。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长,董事。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董事。简历同上。



安良先生
,副总
经理

MBA
硕士,曾就职于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担任资
产评估处干部、
2001

2
月至
2002

12
月在江西省发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
券部经理、
2002

12
月至
2009

9
月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总部副总经
理、
2009

9
月至
2013

1
月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3

1
月至
2015

3
月在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督察长、
2015

3
月至
10

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2
015

10
月至今在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权益投资总监。

现任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权益投
资总监和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严命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历任中江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管,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助理,天安
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督察长



命有
先生,督察长。简历同上。



5

基金经理


静鹏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曾先后就职于洛肯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
券交易员、博润银泰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债券交易员,现任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初英先生,权益投资总监王安良先生,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郑昱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
杨淳先生,权益投资部谢爱红女士。


列席人员:


命有
,督察长。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规
章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主要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
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
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
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适时的出具专题报
告,并报董事会。


(3)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4)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审查机构,工作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风险控制委员会坚持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原则,把风险防范放在第
一位。


(5)风控稽核总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6)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营必需的
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职权和责任,建立
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
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
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
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的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
指导和制约后者,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或督察长提出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向
公司总经理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对该意见和建议进行协调处理,
安排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控稽核总部报告,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应用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并有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公司运营时,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
和完善。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6

18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
66
.79
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75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张博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
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
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
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9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160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
3389.81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
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
投资监督与内控
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1)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电话:4006220583

(2)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前后)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zq.com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楼,7楼,
18楼,19楼,38楼,39楼,40-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楼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公司网站:www.zszq.com

(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1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5)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3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3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 0500

公司网站:www.rffund.com

(1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
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1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20)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 www.dtfunds.com

(2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2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52822063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www.new-rand.cn

(26)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3391

公司网站:www.dianyingfund.com

(27)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德外大街与新康路交口北侧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站:www.qiandaojr.com

(2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2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3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3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010-56580666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3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众禄基金网)

www.jjmmw.com(基金买卖网)

(3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34)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3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7)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3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栋1002-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4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户服务电话:95156

公司网站:www.tonghuafund.com

(41)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44)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B

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8598889

传真:010-5859880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A座16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A座1606室

负责人:高鹏

电话:010-68037855

传真:010-68046461

经办律师:高鹏、孙红力

联系人:高鹏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1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文智

电话:1391088793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静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30日证
监许可【2015】788号文注册。


本基金于2016年4月18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6
年4月29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23,100.487.07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14,855.10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5月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59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23,115,342.17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
6

5

5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存
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1
、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该日)至
3
个月的对日
(不含该日)的期间。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其他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
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的对日(含该日),本基金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起
3
个月的对日(含该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
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3
个月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
3
个月的对日,以
此类推,遇节假日顺延。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
-
1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
15

1

2
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月的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即为
201
5

1

20
日至
201
5

4

19
日。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为
201
5

4

20
日,假设本基金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
5

4

2
0
日至
201
5

4

24
日。本基金
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
日后
3
个月的对日,即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为
201
5

7

20
日。

本基金
的其他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
不含



该日)之间的期间
,即
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
5

4

25
日至
201
5

7

19
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次
3
个月的对日,即
2015

10

2
0
日,以此类推。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
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
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00
元,追加申购
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00
元。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



3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2

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3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持有
满一个封闭期
赎回的份额


1.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持有




者两
个以上封闭期
赎回的份额


0




本基金仅对投资人符合上述条件认购或申购的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期不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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