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心悦混合A: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1月12日)
原标题: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加心悦混合A: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1月12日) 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11月12日)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目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5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摘要..................................................................................................................... 79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9 重要提示 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7】87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8年3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 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与 “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 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 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8日(其中“三、 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11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加心悦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心悦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央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电话:400-00-95526 法定代表人:夏英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加拿大丰业 银行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6%、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5%。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三十五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 场基金(A/C)、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心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尚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享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 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紫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 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利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加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盈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恒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瑾六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 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 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1985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 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 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行长。 施礼安先生(Peter Slan),董事,现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职务为全球战 略客户集团高级副总裁。施礼安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20年,在金融,财富管 理,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会 工作包括Baycrest基金会董事,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施礼安先生是 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 (MBA)学位。 周美思女士(Juliana Chow),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 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 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30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 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 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 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 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 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 性和风险管理。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助理经济师,于1998 年 7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2017年1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 2015年2月至 2017年 1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12月 至2015年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 年7月至2008年12月 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支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毕黎黎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在北京乾 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职务。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年7月至1996年5月就职于农业 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先后任职员、 财务处长,高级经济师;自2003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北京中地种畜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地乳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裁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 刘显清先生,董事,1989年至2018年任职于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在财务处先后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总会计师等职 务,现任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 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6年始,杨 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 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1993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 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 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 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在苏州琨玉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长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高女士自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 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 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拥有CIM、CIPM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 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年4月至2013年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 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加拿大丰业 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年12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宏伟先生,职工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 金融学硕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及 跨境金融管理工作经验。边宏伟先生自1993年至1999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1999 年至2003年任职于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年至2013年于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3年3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 相关业务;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 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宗喆先生,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具有14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总行,银华财富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产品开 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年7月20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JohnZhong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 理经理(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多 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 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2014年3月19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 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向途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 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IPO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 京银行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 公司治理工作,此前,曾任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负责人)。自2016年5月17日起,任公 司督察长。 陈昕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1998年-2013年任职于北京银行信息技 术部;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 监、总监。自2019年6月28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瑾懿女士,南开大学精算学硕士学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2012年11月至 2016年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6年2月至2017年1 月,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助理;2017年1月加入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担任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1月7日至今)、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9年11月7日至今)、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11月7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11月7日,杨旸女士担任本基金 经理。2018年3月8日至2019年10月23日,张旭先生担任本基金经理。2018 年3月8日至2019年8月21日,廉晓婵女士担任本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生,总经理宗喆先生,副总经理 魏忠先生,督察长刘向途先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 生、杨宇俊先生,投资研究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王雯雯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 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俞挺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 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 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 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 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 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 长,期间兼任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 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8月18 日正式开业,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016)。截至2019年6 月30日,本银行在全国17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50家营业分支机 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年4 月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2018年4月10日,香港分行正式开 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 、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总资产 17372.69亿元,客户存款余额10499.45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9327.02亿元, 较上年末分别增长5.50%、7.71%、7.80%;不良贷款率1.37%,资产质量保持同业 领先水平。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18年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11位,较上年上升20位;按总 资产位列第100位,较上年上升9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 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9年上半年,本集团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 结构、强化客户基础、防范化解风险、提升经营绩效。2019年上半年,本集团实 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75.28亿元,同比增长16.07%,年化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91%,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16.03%。营业收入225.74亿元,同比增长21.39%,其 中:利息净收入159.51亿元,同比增长37.10%;非利息净收入66.23亿元,同比下 降4.87%。营业费用60.64亿元,同比增长8.84%,成本收入比25.80%。计提信用减 值损失77.65亿元,同比增长52.90%。所得税费用11.20亿元,同比下降22.03%。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 与独立。截至2019年6月30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8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 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 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 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3只,规模合计1499.94亿 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 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 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A类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中心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 统。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 购及赎回等业务。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并及时履行公 告义务。 (二)C类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3298585 联系人:江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销售。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874号文注册 募集,于2017年12月6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8年3月 5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210,001,748.68元人民币,其中A类(基金代码:005371)130,000,488.68元, C类(基金代码:005372)80,001,260.00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 生的银行利息共计0.09元人民币,其中A类0.03元,C类0.06元。上述资金已 于2018年3月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 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0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10,001,748.77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 130,000,488.71份,C类80,001,260.06份。两项合计共210,001,748.77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8日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 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 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份, 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 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仅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6%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 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0日且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 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注:1个月为30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 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数=49,603.17/1.1280=43,974.44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974.44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50,000.00/1.1280=44,326.24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4,326.24份C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5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时决定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2500=62,5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50%=312.5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持有3个月的5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62,187.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1500=57,500元 赎回费用=57,500×0.50%=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天,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12.50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况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具体计算 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并公告。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进行上述延期 办理,首先对于当日全部的赎回申请,进行第一次比例确认,即按照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计算当日拟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上述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赎回申请应在当日拟 受理的赎回份额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次比例确认,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应当延期办 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发现并精选能够分享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中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的稳定增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 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灵活的投资策略,通过前瞻性地判断不同金融资产的相对收 益,完成大类资产配置。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精选个股,完成股票组合的 构建,并通过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力争实现长期稳健的绝对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 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 债券类资产在给定时间区间内的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 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发现并精选能够分享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中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选择估 值合理、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盈利确定性的股票。 (1)定量分析 1)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将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PEG、 EV/EBITDA等方法,对公司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 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2)盈利具有确定性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利润)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公司盈利的 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和质量。 3)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公司历史成长 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公司未来一至三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结合定性分析筛选优质股票,定性分析主要判 断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是否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 良好的治理结构。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1)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2)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4)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 个券选择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 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则增加信用投资 组合的久期;相反,则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组合久期选定之后,要根据各 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 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投资人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 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 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 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 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平行移动,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 采用子弹策略,具体的幅度临界点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若预期收益曲线做趋 缓转折,宜采用杠铃策略。若预期收益曲线做陡峭转折,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 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负向变动幅度 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定是指某类或某个信用产品具有某种特别的特点,这种特点会造成此类信 用产品的价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特定跟踪策略,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 特点,进行跟踪和选择。在所有的信用产品中,寻找在持有期内级别上调可能性 比较大的产品,并进行配置;对在持有期内级别下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要进 行规避。判断的基础就是对信用产品进行持续内部跟踪评级及对信用评级要素进 行持续跟踪与判断,简单的做法就是跟踪特定事件:国家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 动态势、行业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公司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并对特定 政策及事件对于信用产品的级别变化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于特定信用 产品的取舍。 2)相对价值策略 本策略的宗旨是要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产品。属于同一个行业、类属同一 个信用级别且具有相近期限的不同债券,由于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其他因素 的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收益水平和收益变动趋势,对同类债券的利差 收益进行分析,找到影响利差的因素,并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找到 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本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 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种投资策略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在一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在 同等行业、同等期限、同等信用级别下拥有较高票面利率的信用产品;在二级市 场上,寻找并配置同等行业、同等信用级别、同等票面利率下具有较低二级市场 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并进行配置。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行业层面定性分析,结合Z-Score、KMV等数量分析模 型,测算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考虑海外市场高收益债违约事件在不同行 业间的明显差异,根据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及行业特性分析,从行业层面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违约风险进行多维度的分析。个券的选择基于风险溢价与通过公司内 部模型测算所得违约风险之间的差异,结合流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 的考虑。 4、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对同业存单,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同业存单的参考收益率、流动性(日均成交 量、发行规模)和期限结构,结合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经济景气度、季节性 因素和货币政策变动),进行投资决策。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 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 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 通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实现可转移阿尔法,并 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 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 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 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7、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 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 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9、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 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 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 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10、现金管理策略 在现金管理上,基金管理人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 时满足基金基本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同时,对于基金持有的现金资产,基金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