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100:关于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关于 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 9 年 11 月 13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价值 100 基金主代码 51552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 9 年 9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11 月 1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11 月 18 日 注: 1 、本基金场内简称为 价值 100 ; 2 、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码为 515521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 的 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 单位的 整数倍。 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 单位为 100 万份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最小申购 单位 。基金 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 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 不超过 0.50%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 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 赎回单位的 整数倍。 目前本基金最小 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最小 赎回单位 。基金 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 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 不超过 0.50%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 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无 5.2 场内销售机构 目前, 本 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包括: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13 家证券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销售业务或按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目前,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包括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13 家证券公司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1 9 年 11 月 18 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 申购与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得 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 修改或更新上述 业务 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 业务 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 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 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 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 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交收与 申购当日 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 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 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交收与 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 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符合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 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并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公告。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 等 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 不超过 0.50% 标准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七 )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dcf und.com.cn )查询或阅读刊登在 在 20 1 9 年 8 月 13 日《 上海证券报 》 上的《 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 ( 八 )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5558 )了解基金申购、赎回等事 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dcfund.com.cn )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 九 )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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