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00:35:30 中财网

原标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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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
裕泰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十一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9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204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
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
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
手违约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虽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
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计提资产减值导
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面临特定运作方式的风险: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
别至少为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
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
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一、绪言
................................
............................
6
二、释义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8
六、基金的暂停运作
................................
.................
30
七、基金的募集
................................
.....................
3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9
十、基金的投资
................................
.....................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60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85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125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
裕泰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
裕泰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
裕泰两
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
裕泰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
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
裕泰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
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
、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
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
1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及
/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

2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
2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
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情形


50
、元:指人民币元



5
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媒介


5
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
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
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
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
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
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
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
裁。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长、
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
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持证人。现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
渣打银
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
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
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基金经理。天津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学士,13年证券投
资从业经验。2004年至2006年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2006年至2010年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2010年至2014年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年至2016年任五矿
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于2007年11月9日至2010年8
月30日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0月29日至2010年8月30
日任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6月28日至2013
年6月16日任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2日至2014
年4月24日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9日至2014年10
月7日任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3年4月1
日至2014年4月24日任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7日至2014
年10月7日任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18日至
2014年10月7日任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5月8
日至2014年10月7日任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加
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2017年6月10
日至2018年7月18日担任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6月10日至2019年3月14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7年6月1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8年5月23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晟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8年5月25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魏玉敏女士,基金经理。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学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2012
年至2013年任招商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2013年至2016年任国信证券固定收益高
级分析师。2016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自


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交银施罗
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助理,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7月18日担任交银施罗德丰
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8月28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2018年8月29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丰晟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8年11月
2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9年1月23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债1-3年农
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2019年7月11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
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
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
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
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
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
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2、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
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上海
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
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
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
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
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
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
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4213.09 亿元,比去年末增加 33.12%。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五十六只,分别为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
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
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
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
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
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
稳定回报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
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
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
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
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
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
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
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
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
金、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


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
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
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
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
选混合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长安鑫垚主题轮动
混合基金、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
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
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
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
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
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
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聚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


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
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
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
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
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
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
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
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
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
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
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
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
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
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
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
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
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
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
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
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
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法定代表人:
阮红


成立时间:
2005

8

4



电话:(
021

6105
5724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网址:
www.fund001.com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
机构


本基金目前仅通过直销机构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电话:(021)61055097

传真:(021)61055064

联系人:单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童咏静

朱宏宇






六、基金的暂停运作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
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
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
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
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
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
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
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赎
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
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
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
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
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
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


(二)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
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
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和托管费。


(五)出现上述暂停运作情况,对投资人所持有份额自动赎回时,对自动赎回
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0月30日证监许可【2019】2045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
止。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两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若该日历年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
/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
申购

赎回业务的
时间分别至少

2
个工作日
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

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个人投
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除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9年11
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八、基金合同的生
效”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
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
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
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
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
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5%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4%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特定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24%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15%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08%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
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50.00/1.00=99,453.58份

即:若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100,000元,且该
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24%。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24%)=99,760.57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60.57=239.43元

认购份额=99,760.57/1.00+50.00/1.00=99,810.57份

即:若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9,810.57份基金份额。



4
、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

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销售
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
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

募集
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
以后的部分
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
解决方案
,如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

6
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国金中心二期
21
-
22



电话:(
021

6105
5724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700
-
5000
(免长途话费),(
021

61055000


网址:
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

应当
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
/
或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
/
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和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
/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为
2
个工作日
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
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后投资人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

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
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
基金
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申购和赎回

登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
8
%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
.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
.5%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
3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每笔交易
1000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