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资管丰和两年定开债券:财通资管丰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1月14日 00:45:37 中财网

原标题: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资管丰和两年定开债券:财通资管丰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财通资管丰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财通资管丰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9年
7月
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138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
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
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本基金采用
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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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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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基金的财产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十六、风险揭示
............................................................................................................7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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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财通资管丰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财通资管丰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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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丰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丰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丰和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丰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管丰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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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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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5、封闭期:指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两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两年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
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

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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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年度对日为该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
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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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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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并评估减值准备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
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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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8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
2014年
12月
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婧

电话:(021)20568361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177号)批准,
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的基
础上正式成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
1973年
10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联合
证券研究所行业部经理,中信证券研究所总监、执行总经理,中信证券交易与衍生
产品部执行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


裴根财先生,董事,
1966年
2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证券营业总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方正证券机构管理部、营销中心总经理,华西证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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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财通证券研究所所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经纪业务委员会委员、浙江证券业协会经纪
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夏理芬先生,董事,
1968年
7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义乌证券交易营业部
经理、西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
部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
中信证券(浙江)公司合规总监、执行总经理兼江西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证券业协会合规风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
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浙江中信金通教育基金会理事兼秘书长。


钱慧女士,董事,
1978年
1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国
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会计师。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
部高级主管;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财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沈立强先生,董事,
1956年
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从事金融工作
40余年,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浙江省分
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上海市银行博物馆馆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志凡先生,职工监事,
1983年
11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历任阳
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
才绩效室总监,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监。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兼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马晓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长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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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李红芸女士,副总经理,
1971年
8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会计师。

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钱慧女士,常务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周志远先生,副总经理,
1983年
9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金融工程兼债券交易,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债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刘泉先生,合规负责人兼首席风险官,
1979年
6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
历,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上海证监局,历任柏瑞爱建资产管理
(上
海)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合规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兼首席风险
官。


孔朱亮先生,首席信息官,1977年
7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恒生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杰先生,基金经理,武汉大学理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士。

2007年
1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数量策略分析员、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

2012

4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
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与量化部执行总监;
2018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9月
4
日起任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1月
30日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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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月
21日起任财通资
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3月
27日起任财通资管睿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0月
15日起担任财通
资管鸿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李杰(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监)
宫志芳(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6、权益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姜永明(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于洋(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邵沙锞(权益研究部研究员)


7、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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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



招募说明书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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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有部
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市场
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在人
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4)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管理
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

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2)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管理
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3)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管
理流程和具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控和管理,
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权益公募投资部与固收公募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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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
接责任,负责制定符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制定
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日
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评估情况。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
制约和相互配合,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
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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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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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
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
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
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强;根据
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
业收入位列第
150位,较上年提升
18位。


截至
2019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9,328.79亿元。

2019年
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601.4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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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年
8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
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
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
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年
12月至
2015

8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中心副总裁;
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
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
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36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
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
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QFII证券投资资产、
RQFII证券投资
资产、
QDII证券投资资产、
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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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
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
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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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
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
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
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
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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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8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
2014年
12月
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毛亚婕、何倩男
电话:(
0571)89720021、(
0571)89720022
传真:(
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何倩男
电话:(
021)20568211、(
021)20568225
传真:(
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
网址:
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号腾讯滨海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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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宇晨
电话:
13509659163
客服电话:
95017(拨通后转
1转
8)
网址:
www.tx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电话:(
0571)89720155
联系人:刘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27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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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4日证监许可
[2019]138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两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两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
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及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
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

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

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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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
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
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

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
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
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
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
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
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
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
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
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
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
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
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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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31



招募说明书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45%
0.18%
100万元
≤M<500万元
0.20%
0.08%


32



招募说明书


M≥500万元每笔1000元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
/(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所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
0.45%。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元。则认购
A类基金份
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45%)=
99552.02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552.02=447.98元
认购份额=
99552.02/1.00+50.50/1.00=99602.52份


33



招募说明书


即:基金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元,可得到
99602.52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元。则认购
C类基金
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50)/1.00
=
100,05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
50.50元,可得到
100,050.50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金额。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销售机
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原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5)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限额

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
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元,以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

34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募集期资金的存放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5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本基金暂停运作时,暂停运作期间不计入上述连续期间,暂停运
作期间前后日期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6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7


招募说明书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1,0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该类基
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
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本基金
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

1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

1份。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38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份时,登记机构
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39


招募说明书


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5%
0.18%
100万元

M<500万元
0.20%
0.08%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0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申购费率)
41


招募说明书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4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
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45%)=99552.02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552.02=447.98元
申购份额
=99552.02/1.0400=95723.1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
95723.10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元申购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00/1.0520
=95057.03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
95057.03份
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在同一个开放期申购又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期

限小于
7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42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
=10,000×1.0160×1.50%=152.4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152.4=10007.6元
即:投资人在同一个开放期申购又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

期限小于
7日,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0007.6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43


招募说明书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4


招募说明书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