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变更保荐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19-113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 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2)。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华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创证 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思特奇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2号)核准,公司采 用网上定价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85.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16元。截至2017年2月6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85.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2,376,800.00元, 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含税)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人民币232,973,1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0166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督导 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于近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桥支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以及保荐机构 华创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易信科技有 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及保荐机构华创证券重新签订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账户号 金额 (万元) 截止日期 募集资金用途 1 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关村海 淀园支行 20000003176600014859820 13.73 2019/9/25 全云化BOSS(业务支 撑系统)建设项目和 电子商务云服务平台 建设项目 2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 10279000001009454 400.08 2019/9/25 新一代业务支撑网管 理系统建设项目 3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知春 路支行 8110701012600912146 31.27 2019/9/25 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大 数据云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4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光华 路支行 731902093210806 207.56 2019/9/24 运营商大数据平台建 设项目和基地业务支 撑系统建设项目 5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 双流支行 4402249519100038707 0.01 2019/9/26 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大 数据云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华创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创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 华创证券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公司募集 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应当配合华创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创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华创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立柱、朱明举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账户开立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华创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上月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华创证券。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 行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华创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华创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七)募集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存在三次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华创证券出具对账单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创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 动或在华创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创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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