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颐睿纯债债券A: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1月18日)
原标题: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加颐睿纯债债券A: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1月18日) 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11月18日)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5月25日证监许可[2018]868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7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 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 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 检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纯债部分。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7月25日(其中“三、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更新 截止日为2019年11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7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7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0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81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5 一、绪言 《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 2013年3月27日 电话: 400-00-95526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加拿大丰业银行28%、 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6%、有研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5%。 基金管理情况: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三十五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A/C)、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中加瑞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泽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A/C)、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紫金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 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转 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 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 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瑞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盈四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恒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瑾六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享利 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 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夏先生具有丰富 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1985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计 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公司金融部、 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施礼安先生(Peter Slan),董事,现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职务为全球战略客户集 团高级副总裁。施礼安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20年,在金融,财富管理,全球投资银行 和股权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括Baycrest基金会董 事,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施礼安先生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 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 周美思女士(Juliana Chow),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 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 拥有30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 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 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 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 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 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助理经济师,于1998 年7月加 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2017年1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2015年2月 至 2017年 1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12月至2015年2月担任北 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 年7月至2008年1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 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支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 关工作。 毕黎黎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在北京乾融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职务。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 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年7月至1996年5月就职于农业部农村合作经 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先后任职员、财务处长,高级经济 师;自2003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裁、北京中地种畜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中地乳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 奶业协会副会长。 刘显清先生,董事,1989年至2018年任职于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矿 冶研究总院),在财务处先后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有研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分行 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6年始,杨先生先后 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 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 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1993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WI Harper Group(中 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 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 在苏州琨玉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高女士 自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 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 验。200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 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拥有CIM、CIPM等专业资格证书,并长期在 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2000年4月至2013年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 级投资经理。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年 12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宏伟先生,职工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金融学硕 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及跨境金融管理工作 经验。边宏伟先生自1993年至1999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世界 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年至2013年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 经理;2013年3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 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 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夏先生具有丰富 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宗喆先生,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具有14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曾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总行,银华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6月30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 年7月20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JohnZhong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经理(FRM)、 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多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 (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2014 年3月19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刘向途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负责人、 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IPO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京银行证券事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此前,曾任 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 监(负责人)。自2016年5月17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陈昕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1998年-2013年任职于北京银行信息技术部;2013 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自2019 年6月28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旸女士,金融学硕士,具有CFA资格,8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年2月至2015年6 月,任职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资经理;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任 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资经理;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任职于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资副总监。于2017年10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曾任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0日 至2019年11月7日)和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 10日至2019年11月7日)的基金经理,现任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6月14日至今)、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0日至 今)、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0日至今)、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10日至今)、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年8月10日至今)、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9月14日至 今)、中加颐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1月29日至今)、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2月26日至今)、中加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4 月18日至今)、中加颐瑾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7月12日 至今)、中加民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7月26日至今)、中加享利三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8月29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11月13日,廉晓婵女士担任本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生,总经理宗喆先生,副总经理魏忠先生, 督察长刘向途先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杨宇俊先生,投资 研究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 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 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 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 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 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 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 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 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 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 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 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 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 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 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 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 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 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 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党委 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部门 总经理级),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 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曾兼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 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筹备组 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 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 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4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3248.54亿元。同 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 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 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 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 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 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 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 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 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 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 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 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 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 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5月25日证监许可[2018]86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18 年7月17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8年7月2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 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008,484.82元人民币,其中A类(基金代码:006066)150,004,514.82元,C类(基 金代码:006067)50,003,970.00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2,000.57元人民币,其中A类2,000.41元,C类0.16元。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7月 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1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 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00,010,485.39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150,006,515.23份,C 类50,003,970.16份。两项合计共200,010,485.39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7月25日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A类份额 Y<7日 1.50% 7日= 0.10% 30日= 0.05% 90日= 0.00% 持有期限(Y) C类份额 Y<7日 1.50% 7日= 0.20% 30日= 0.00% 1年按365天计算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小于7日的赎回赎回费总额100%归基金财产,其他期限内的赎回赎回费总额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30日,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3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 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具体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并公告。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首先对于当 日全部的赎回申请,进行第一次比例确认,即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计算当日拟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上述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赎回申请可在当日拟受理的赎回份额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次比例确认, 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纯债部分。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 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 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 置比例。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 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 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 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 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 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 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 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 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 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 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 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 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 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 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5、息差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融资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赚取一定的息差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 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7、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 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 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审慎原则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为主,以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投资目的,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 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 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 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研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 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 差度指标。 (3)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 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在充分听取各研究员意见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 的依据。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有关研究报告,负责制定具体的投资 组合方案,之后,在债券研究员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 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部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但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 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等组成。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