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金享混合: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金享混合: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 2019 年 9 月 2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 关于准予 鹏华金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注 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 前景、 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 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将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等; 同时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 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94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鹏华 金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鹏华 金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 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 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 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人:何 如 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 ) 82021 233 传真:( 0755 ) 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 、 主要 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 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经纪事业部总裁。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 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 部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 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 ,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史 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 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 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 2016 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 理,现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官。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韵怡女士,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 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广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先后担任研究员、交易员和投资经理等职务,从事新股及可转债申购、 定增项目等工作; 2015 年 6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投研工作,现担任稳对收 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5 年 07 月担任鹏华弘益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7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任鹏华弘锐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7 月担任鹏华弘实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7 月至 2017 年 03 月担任鹏华弘华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7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任鹏华弘和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7 月担任鹏华弘鑫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7 月至 2017 年 02 月担任鹏华弘信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 任鹏华兴泽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兴润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兴安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至 2018 年 06 月担任鹏华兴实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兴合定期开放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弘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1 月担 任鹏华兴惠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6 月担任鹏华科创 3 年封闭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李韵怡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张栓伟先生,国籍中国,工学硕士, 8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山证券固定收益 部 交易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高级债券交易员,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 理部投资主办; 2016 年 6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研工作,现担任稳定收益 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6 年 08 月担任鹏华弘益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06 月担任鹏华弘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担任鹏华弘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兴盛定期 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担任鹏华弘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 5 月担任 鹏华兴合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9 月担任鹏华兴嘉定期开放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至 2018 年 10 月担任鹏华兴盛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5 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张栓伟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基金、鹏华研究精 选混合基金、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鹏华研究驱动混合基金、鹏华研究智选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 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体系 ( 1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 ( 2 )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 ( 3 )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 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 ( 4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 ( 5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 6 )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 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 2 )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 3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 ( 4 )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 ( 5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 ( 6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 ( 7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 ( 8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 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 ( 9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 “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 ( 10 )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 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 Limited ( CICC )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政编码: 100004 设立日期: 1995 年 07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4,192,667,868 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5]1441 号 联系人:张萱 电话: (86 - 10) 650 5 - 116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 3908.HK )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自 1995 年成立以来,中金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金融增值服务,建立了以研究为基础,投资 银行、股票业务、固定收益、财富管理和投资管理全方位发展的业务结构。凭借深厚的经济、 行业、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和优质的客户服务,中金公司在海内外媒体评选中屡获“中国最 佳投资银行”“最佳销售服务团队”“最具影响力研究机构”等殊荣。。 中金公司一直以高标准开展业务,并始终坚守以下核心价值:以人为本,以国为怀,勤 奋专业,积极进取,客户至上, 至诚至信,植根中国,融通世界。 2015 年,中金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 2017 年,中金公司与 中国中金财 富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金财富”,原名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的战略重组完成, 中金财富 成为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使公司规模显著扩大,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 将实现对大、中小企业及机构、个人客户更为深度的覆盖,构建更为均衡的一、二级市场业 务结构。 中金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境内设有多家子公司,在上海和深圳等地设有分公司,在中 国大陆 28 个省、直辖市拥有 200 多个营业网点。中金公司亦积极开拓海外市 场,在香港、 纽约、新加坡、伦敦、旧金山、法兰克福等国际金融中心设有分支机构。凭借广泛的业务网 络及杰出的跨境能力,中金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秉承“植根中国,融通世界”的理念,通过境内外业务的无缝对接,中金公司将持续为 客户提供一流的金融服务,协助客户实现其战略发展目标。 中金公司已取得多项业务牌照并开展业务,中金公司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业务领 域跨越境内境外市场,覆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基金的发起和管理、金融产品代销、托管业务、承销业务、 投 \ 融资 顾问、融资融券业务、场外衍生品等。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本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最近三个年度内中金公司净 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符合监管标准。 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于 2014 年 5 月正式成立,负责为公募、私 募基金、资管计划等客户提供资产托管及基金运营等服务。 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为独立部门,与资管、自营、经纪、投行相互隔离,人员及岗位设 置实现管理条线独立,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网络系统、机房、应用系统、多项备份措 施,从而保证利益隔离和信息隔离,保证了托管业务的独立。 资产托 管部人员均具备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学历背景,全部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证 券从业资格。清算、估值、注册登记、投资监督等主要业务岗位人员来自托管银行、基金管 理公司、信托公司,平均从业年限 5 年以上,具备丰富的资管产品、基金运作管理经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沈如军先生,非执行董事、董事长、 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主席和 董事会 提名与公司治理委 员会委员。 沈如军先生, 55 岁,自 2019 年 8 月起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长。沈先生自 1985 年 1 月 至 1998 年 12 月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 60139 8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份代码: 01398 )两地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工 商银行”)江苏分行会计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计划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彼自 1998 年 12 月至 2003 年 11 月担任工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 2003 年 11 月至 2008 年 7 月担任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自 200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1 月担任工商银行财务 会计部总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自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6 月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代码: 60 1328 )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份代码: 03328 )两地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副行长,自 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10 月担任交通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沈先生自 2018 年 10 月至今担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沈 先生于 2001 年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学院获博士学位。 中金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沈如军先生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且沈 先生已取得相关任职资格,因此沈先生的任职已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起生效。同时,沈先生 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 战略 委员会主席和 董事会 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根 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沈先生在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期间同时担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截止 2019 年 10 月 12 日 ,中金公司尚未完成前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营业执照工商变更 手续。 张萱女士,执行总经理,资产托管部负责人。 张萱于 2014 年加入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担任部门负责人。 2002 年至 2014 年,张萱任 职于中金公司运作部,先后负责过中金公司各类承销项目的簿记、清算、登记和托管工作、 曾主要负责中金公司经纪业务清算、 QFII 业务清算、监管报表报送、自营业务清算支持等 工作,同时辅 助部门负责人对部门整体业务进行协调管理。在加入中金公司之前,曾任职于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担任信贷业务经理。张萱获得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学士学位,具备 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托管部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获得证监会允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批复(证监许 可【 2015 】 1441 号),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托管各类资管产品 638 支,其中 4 支 公募基金产品。 中金公司托管部自取得托管资格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赋予托 管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托管部与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合作开立产品托管银行账 户,用于保管基金资产。账户由资产托管部资金清算组负责管理。资金清算岗根据客户划款 指令严格执行资金调拨。基金估值组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各项义务, 提升托管服务质量。托管部投资监督岗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产品的投 资运作进行监督,客户场外交易指令全部通过投资监督岗审核后传 递至相关岗位,实现了对 事前、事中、事后交易的监控及监督。托管部于 2014 年 5 月采购恒生电子的托管估值系统、 投资清算系统、投资监督系统、 XBRL 系统,资讯信息采购财汇资讯提供的数据。托管系统 选用同城灾备加磁带备份的方式,能够确保托管业务的数据安全。所有系统均已升级到恒生 提供的最新的版本。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金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 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 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 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自我监控和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中金公司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中金公司资产托管部为独立部门,与资管、自营、经纪、投行相互隔离,人员及岗位设 置实现管理条线独立,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网络系统、机房、应用系统、多项备份措 施,从而保证利益隔离和信息隔离,保证了托管业务的独立。 4 、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组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各组和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 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制定《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托管业务流程汇编》,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托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 估值核算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指引》、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终止运营操作规程》、《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预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隔离 制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稽核制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系统权限管理办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技术规范》等,并根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 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 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托管部对资产托管业务在以下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流程: 1) 客户接受:公司建立了托管业务客户资质审查机制,销售人员根据客户准入标准进 行尽职调查,合理审慎的了解客户身份、资质情况及过往投资经验;法律合规部对客户进行 反洗钱风险审查;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审查;资产托管 部负责对客户资料 及审查结果进行集中存档。 2) 资产保管:对不同受托基金分别设立银行产品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不 同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与公司自营资产相分离。 3) 资金清算:在券商清算模式下,场内交易清算由券商完成。托管清算人员根据管理 人付款指令,完成银证转账、场外交易付款等划款操作。经办人员对指令授权信息与预留印 鉴进行比对,划款前双人双岗进行复核,确保划付金额准确无误。 4) 投资监督:托管业务投资监督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在投资监督系统中维 护风险控制指标,每日投资监督系统通过接口读取估值核 算系统估值表数据,投资监督人员 对风险指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如有预警或超限情况,与管理人进行沟通。 5) 估值核算:恒生估值核算系统中已为不同基金独立设账、独立核算。每日接收场内 交易及权益数据,读取清算数据后自动生成凭证。基金会计根据估值结果或手工录入场外交 易的估值结果。估值及其他核算工作完成后,系统生成估值表,托管人与管理人或其外包服 务人核对估值及基金净值。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 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中金公司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中金公司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中金公司须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中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中金公司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 基金托管业务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 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 755 - 82021233 传真: 0755 -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 www.phfund.com (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 010 - 88082426 传真: 010 - 88082018 联系人: 张圆圆 (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 021 - 68876878 传真: 021 -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 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 027 - 85557881 传真: 027 -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 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 - 38927993 传真: 020 -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 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 ) 82021 877 传真:( 0755 ) 82021165 联系人: 范伟 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66 联系 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 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 会 2019 年 9 月 24 日证监许可 [ 2019 ] 1753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 投资人 就发售和 认 购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 型基金 二、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及场所 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渠道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 销售 机 构,并另行公告。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 募集 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七 、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 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民币 1 . 00 元。 2 、 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 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 0.24 % 100 万 ≤M<500 万 0.40 % 0.12 % M≥500 万 每笔 500 元 每笔5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 、 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 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 6 0%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10,000/ ( 1 + 0.6 0% )= 9,9 40.36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0,000 - 9,9 40.36 = 59.64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9,9 40.36 + 5.20 ) /1.00 = 9,9 45.56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 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9,9 45.56 份。 八 、 投资人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 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 1 ) 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 交款 。 ( 2 ) 投资 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3 ) 投资人 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 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 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 任何损 失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4 、 认购的限额 ( 1 ) 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 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 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方式 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 ,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 3 )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 4 )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管理 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 ,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九 、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 、如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终止 《 基金 合同》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另行公告。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