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大盘: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于2019年10月29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57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两年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偶数个年 度对日,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 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年度对日是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 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 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 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 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 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办理本基金场外 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 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办 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 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的开户和认购手续。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 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人办理 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8、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敬请投资人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20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自募集期第一天起至T日(含第一天),若T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本基金认购 申请金额超过20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将 认购截止日提前至T日,自刊登提前结束募集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对T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对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 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 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 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9、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 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10、认购原则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 “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 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等相关规定。 11、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 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 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机构的直 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2、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 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 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 的《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银 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 告》。《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华大盘精 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 请表格。 15、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 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请留意近期本公司 网站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 咨询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 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8、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 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 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 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在开放期内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2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在场内交易过 程中,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 折价交易,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 20、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 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1、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大盘两年定期开放混合 基金代码:161837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两年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偶数个年 度对日,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 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年度对日是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 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 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 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 金。 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发售渠道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基金 份额的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 系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基金份额。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 统之间的转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 本情况”之“(十二)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进行。本基金 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 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 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不包 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敬请投资人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20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自募集期第一天起至T日(含第一天),若T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本基金认购 申请金额超过20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将 认购截止日提前至T日,自刊登提前结束募集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对T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对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 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 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 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0日。如遇突发事件, 认购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发售时 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2、认购原则: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 “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且 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等相关规定。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 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 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机构的直 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认购本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 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 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 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十二)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①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②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 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址: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 圳)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三)基金的存续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以及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直销养老金客户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0.36%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0.24%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0.15%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场内认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非直销养老金 客户认购费率设定场内认购费率。 3、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 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六)认购份额和金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1: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700,000元,通过场 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这7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9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700,000/(1+1.20%)=691,699.60元 认购费用=700,000-691,699.60=8,300.40元 认购份额=691,699.60/1.00=691,699.60份 利息折算份额=90.00/1.00=9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691,699.60+90.00=691,789.60份 即: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7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 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691,789.60份。 2、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为整数。认购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 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2: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若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设定的投资人场内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该笔认购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0元,则其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方法 为: 认购金额=1.00×(1+1.20%)×100,000=101,2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20%=1,2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0/1.00=2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20=100,020份 即: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需交纳 101,200.00元,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折算份额20份,基金认 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100,020份。 (十七)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 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有效认购款 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二、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二)场内认购的程序 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0日9:15-11:30 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投资者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投资者应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 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的 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可撤单,申报一 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三、场外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 放式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办理 时,请提交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 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 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5.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 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通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 购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则可直接认购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拥有多个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 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在通过深 交所认购、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在通过深交所认购、赎回及买 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配发账户。 四、个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工作日24小时全天接收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其中工作日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末日仅受理15:00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联支付渠道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登录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登录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 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 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 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 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 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及认购程序以直销柜台具体业务规 则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 办理认购业务);募集期末日办理时间延长至9:30-17:00。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 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 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 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 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①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 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②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③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 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 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查询。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 期结束后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 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 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 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有效认 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基金的验资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 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销售 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二) 销售机构”。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传真 010-50938828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 师 薛竞、周祎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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