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润和两年定开债券: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润和两年定开债券: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泰康 润和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江苏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 136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和 本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 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每 两年 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只能在开 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 申购或赎回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 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 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 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或所持金融资产在到期之前提前卖出等 情形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 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收益品种。 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 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 ................................ ................................ ........................ 1 二、释义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20 六 、基金的募集 ................................ ................................ ................................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3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8 十六、风险揭示 ................................ ................................ ................................ ..........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70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0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11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 泰康 润和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泰康 润和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康 润和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江苏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泰康 润和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康 润和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泰康 润和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泰康 润和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 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21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两 年后的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两 年后的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37 、开放期: 指 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五至 二十个工作日 , 在每个开放期 本基金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日期或有不同。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 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 、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 若该日历年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 度的最后一日 39 、基金份额折算: 在每个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除外) ,本 基金可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 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 相应 调整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 / 或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摊余成本法: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 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确认 利息收入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2 月 21 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 - 838 号 26F07 、 F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 [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010 - 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9.41% ;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亚布力中国企业 家论坛理事长,楚商联合会会长,武汉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创始理事长,是武 汉大学杰出校友。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经贸研究所发达国家研究 室助理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中国嘉德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 行官等职务。 任道德先生 :副董事长,统计学学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道德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处长,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 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 )仲裁员(兼金融工作小组委员) 及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兼金融服务仲裁员),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海峡两岸仲裁 中心仲裁员,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广州、重庆、珠海等地仲裁机构仲 裁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 家成员,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 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具 有中国注册会 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委 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 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宋敏先生曾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香 港政府中央政策组 (CPU) 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前 海试验区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司 (CIC) 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家 委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国端先生在美国期间,曾任职 于旅行家集团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回台湾后,曾先后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 教授,教授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课程,同时兼任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 问、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 中心董事长, 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并兼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台湾 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 ;曾先后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风险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 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 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同时,段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导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 验室特约研究员,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 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2 、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办公室 主任、职工代表监事。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财贸 工作委员会科员,东西湖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科科长;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宜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湖北 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党委 书记,稽核中心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监事,财务金融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 长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国际金融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托罗 拉中国有 限公司财务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理学硕士、 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 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同时,段 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 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理 事会理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 生指导教师,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中国 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金志刚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募事业部负责人,统 计学硕士。金志刚先生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 理、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 陈玮光先生,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 陈玮光先生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务。 朱伟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首席信息官、公募事业部信息技 术部负责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朱伟先生曾任华夏银行信息技术部项目经 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互联网金融部部门总经理,公募及 BBC 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监,公募及 BBC 支持部负责人等职务。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国民经济学硕士。2008年7月加 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总监。 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执行总监、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2015年6月19 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 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8日-2016年12月 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 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 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康 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 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30日-2019 年5月9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9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至今担任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4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经惠云女士,金融学硕士。2016年10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投 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7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5月15日至今担任泰康安和纯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5日至今担任泰康信 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职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财政金融学硕士。 2015 年 8 月加 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负责人。 2015 年 12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20 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30 日至今 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6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8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 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简历同上 。 庞水珍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 2014 年 7 月 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中期报告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承销证券。 ( 4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遵循以下原则 :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募基金管理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募基金业务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募基金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2 、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募基金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募基金管理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 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对研究 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 告的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明确规范。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同时,基金管理 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针对基金交易业务,基金 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 2 )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 3 )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 4 )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基金业务相关会议,调阅公募基金业务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开 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募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募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 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 】 619 号 联系人:赵越 电话: 025 ‐ 58588112 2 、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47 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 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 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 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 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 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 QDII 专户资产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 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 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 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 1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 2 )确保 江苏银行 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 3 )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 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 、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 2 )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 产生。 ( 3 )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 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 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 - 838 号 26F07 、 F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 - 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 010 - 57697547 网站: www.tkfunds.com.cn ( 2 )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 以及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 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 https://trade.tkfunds.com.cn/ APP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 、 其他销 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具 体请见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 - 838 号 26F07 、 F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段 国 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 - 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1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周祎 联系电话: 021 - 23235355 传真: 010 - 65338800 联系人: 周祎 2 、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许聪聪 联系电话: 010 - 85085000 传真: 010 - 850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六 、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 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9 』 1367 号 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 类别 、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1 、 本基金 类别 :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 、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两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为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两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不存在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 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 放期 。 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 在每个开放期 本基金赎回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的日期或有不同 。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在每个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除外) ,本基金可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3 、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 具体发 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四)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五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 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 投资 人 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 售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认购程序 投资 人 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 人 开户 需提供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 人 认购所需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2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 4 )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 投资人 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 投资人 。 4 、认购限额 ( 1 ) 投资人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 可多次认购,对单 个 投资人 在 募集 期间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 3 )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泰康 保手机客户端 、“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 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 电子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 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 1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 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0,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5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率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按笔收取,5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M<100万 0.09% 100万≤M<500万 0.06% M≥500万 按笔收取,500元/笔 注:( 1 ) M 为 认购 金额; ( 2 )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 将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 3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6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1+0. 3 0 %) = 9, 9 70 . 09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 70.09 = 29.91 元 认购份额=( 9,9 70.09 + 5 ) /1.00 = 9, 9 7 5 . 09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 75.09 份基金份额。 ( 八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九 )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的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本基金暂停运作时,暂停运作期间不计入上述连续期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基金的暂停运作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 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本 基金的投资策 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 本 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 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 本 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精度 ,届时无需就基金份额净值精度调整事项进行公告 。 ( 2 ) 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 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 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 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 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届时无需 就基金份额净值精度调整事项进行公告 。 ( 3 ) 本 基金封闭期到期日 如 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 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 项 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 项 。赎 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 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 、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封闭期的安 排,在提前公告后进行 下一 封闭期开始前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封 闭期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可暂停相应的信息 披露。 3 、 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报告期 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 ,可 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4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 暂停运作期间 的 所有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 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 / 或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 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 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 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和 / 或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五至二十个 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 、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