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MSCI: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MSCI: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3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 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 月27日证监许可【2018】54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安全。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上海及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申 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 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 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人 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 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 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 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 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八)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 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九)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 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 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 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影响。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 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使得基金投资组合 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十)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根据2019年11月19日发布的《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对本招募说明书相应做了调整,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4月27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十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2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 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 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及相关业 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4、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或者赎回业务的场所。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 MSCI 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CNY))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 他指数。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者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者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者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 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讲师;华能国际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干部,证券融资部投资关系处副处长、处长,证券融资部副经理 兼投资关系处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董事、总裁助理;华能资本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组副书记;华能资本总 经理、党组副书记;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 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 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 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 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总 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 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 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 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 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 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 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 现担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 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 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 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年9月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担任 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 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 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 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 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徐喻军先生,理学硕士。曾担任安信证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专员。2012年3月加入本 公司,担任量化及ETF投资部ETF专员;自2014年4月起担任量化及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担任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监助理兼基金经理。具有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曾理先生, 工学硕士。曾任职于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信息安全部产品策略岗位。2014 年8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量化及ETF投资部量化程序员、量化及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自2018年10月起担任量化及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徐喻军先生曾于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管理景顺长城沪深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4月至2018年7月管理景顺长城上证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管理上证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12月至2019年7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至2019年7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管理景顺长城MSCI中国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管理景顺长 城中证TMT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管理景顺长城 中证TMT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6、本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基金经理徐喻军先生兼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行业中 性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 平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 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曾理先生兼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 证TMT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TMT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通以及基金 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 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 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 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 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 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 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 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 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 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 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 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 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 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 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 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 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 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 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 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 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 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 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 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 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 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 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 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 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 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 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 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440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序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 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1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邮箱:jinxia@cgws.com 网址:www.cgws.com 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 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 中心61层-64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 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 中心4、5号楼2701-3717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 56437013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朱泽乾 电话:021-54967367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王博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朱宏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7日证监许可【2018】54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4月27日起正式生效,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533,998,240.00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份额7,500.00份,募集份额合计1,534,005,740.00份基金份额,有效 认购户数为16,154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 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 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 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20日进行发售。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4月18 日至2018年4月20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20日,网下股票认购 的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20日。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 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 的公告。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具体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佣金比率 50万份以下 0.080% 50万份(含)- 100万份 0.050% 100万份以上(含) 按笔收取,5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九、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 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 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 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 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单一账户 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 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缴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0.8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080%)=1,000.8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 续。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认购以基金 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 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080%=8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80%)=100,08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080元资金,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4、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 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5、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资金。 6、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按清算交收 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款项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 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 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 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应以A股账户认购。用以认购 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公告限制的除外)。单只股 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 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申报的股票予以冻结。 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 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4、 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 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5、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 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日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 /1.00 .. 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 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募集结束前,如MSCI公司公告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则公告中的调入名单将也纳入 认购清单。 6、清算交收:L日日终(L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 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 L+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 结,并将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 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市场和深 圳市场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7、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 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 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 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 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 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 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 配股比例) ④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 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 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从小到大收取。 若某一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 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 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8、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 认购投资者本人所有。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十五、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合同》存续 期内,如果存在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但未出现连续60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