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雀产业臻选A: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原标题: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雀产业臻选A: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朱雀产业臻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9年 10月 21日 重要提示 1 、 朱雀产业臻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9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朱雀 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9 】 910 号文 ) 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正式生效。 2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收 益、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4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自主作 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 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投资港股通标的的特定风险、 投资科创板股票 的特定风险、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 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 险 等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但如出现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等特殊市场条 件、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 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与策略等风险。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 场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 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7、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本基金若投资于内地与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 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0、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10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未经 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3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3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13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140 第一部分 绪言 《 朱雀产业臻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朱雀产业臻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 :指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朱雀产业臻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指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6 、 销售机构:指 朱雀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朱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4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8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为此决定不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应按法律 法规公告。) 39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指《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情形 48 、 元:指人民币元 49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 8 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 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 303 室 成立时间: 201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定代表人: 梁跃军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电话: 021 - 20305888 传真: 0 21 - 50308888 联系人: 潘约中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 018 】 1 496 号文批准设立 。 (二) 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梁跃军先生, 1971 年出生,中国籍 , E MBA 。先后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 分行,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朱雀基 金董事长 , 2014 年当选中国证监会第五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2016 年当选中国证 监会第六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 副董事长王欢先生, 1971 年出生,中国籍 , M BA 。 先后任职于 陕西省五金矿 产进出口公司,海南深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滔量国际财务投资有限公 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现任朱雀 基 金副董事长 、总经理 ,浦东新区私 募投资协会理事 。 董事黄振先生, 1982 年 4 月出生,中国籍, 金融学硕士 。先后任职于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上 海富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 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总监。 独立董事安保和先生, 1956 年出生,中国籍 ,工商管理硕士 。先后任职于陕 西省长途电信线务局,陕西省委经济部、组织部,陕西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中 国工商银行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纽银梅隆西 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已退休,任朱雀基金独立 董事。 独立董事郝景芳女士, 1984 年出生,中国籍,清华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曾 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兼职经济学家、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研究一部副 主任。现为作家、北大博古睿研究所客座研究员、童行学院创始人。 独立董事任虹女士, 1957 年出生,中国籍 ,大专学历 。先后任职于西安石墨 制品厂财务科,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 已退休,任朱雀基金独立 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监事李吉先生, 1979 年出生,中国籍 ,学士 。 先后 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朱雀基金 监事、交易运行部总经理。 监事蔡云平女士, 1974 年出生,中国籍 ,硕士 。 先后 任职于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现任朱 雀基金 监事、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监事江东妍女士, 1989 年出生,中国籍 ,学士 。 曾任职于朱雀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朱雀基金 监事、 产业与直销客户服务部 副总经理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梁跃军先生, 1971 年出生,中国籍 , E MBA 。先后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 分行,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朱雀基 金董事长 , 2014 年当选中国证监会第五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2016 年当选中国证 监会第六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 总经理王欢先生, 1971 年出生,中国籍 , M BA 。 先后任职于 陕西省五金矿产 进出口公司,海南深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滔量国际财务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有 限合伙) 。现任朱雀 基金副 董事长、总经理,浦东新区私募投资协会理事。 督察长谢琮女士, 1974 年出生,中国籍,法学硕士。先后任职于上海市政法 机关、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邬锦明先生, 1983 年出生,中国籍 ,理学学士 。先后任职于通用电 气(中国)有限公司 ,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黄振先生, 1982 年 4 月出生,中国籍, 金融学硕士 。先后任职于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富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 金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总监 。 副总经理林林女士, 1981 年 11 月出生,中国籍,数量经济学硕士。先后任 职于英国渣打银行,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史雅茹女士, 1973 年 11 月出生,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先后任职 于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肥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许卓民先生, 1982 年 1 月出生,中国籍,信息系统管理学学士。 先后任职于上海华鼎财金软件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朱雀基金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张延鹏先生, 1975 年出生,中国籍 ,金融学硕士 。先后任职于西安中扬电 器,上海联合资信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募投资部部门 总 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何之渊先生, 1980 年出生,中国籍 ,数量经济 学 硕士 。先后任职于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明珠 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善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 安朱雀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投资部权益投资副总监。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梁跃军先生,现任朱雀基金董事长。 黄振先生,现任 朱雀基金 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总监 。 章晓珏女士,现任朱雀基金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张延鹏先生,现任 朱雀基金 公募投资部部门 总 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何之渊先生,现任 朱雀基金 公募投资部权益投资副总监。 张治先生,现任 朱雀基金 研究部研究总监。 柳雯青女士,现任朱雀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 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 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 ) 基金 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层级明确、职责清晰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操作流程。 具体涵盖了投资、研究、交易、运营、销售、 市场等相关业务,有效的保证了内 部控制体系的健全及业务的合规开展。 1 、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 公司 依据 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 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公司 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 ( 3 )建立以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 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3 、公司 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 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 始终。 ( 1 )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 经 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 2 )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 职责。 ( 3 ) 公司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上明确注明授权内容和时效。 ( 4 )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4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 代码: 3968 ),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 总资产 71,931.8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 .09 % ,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 12.60% 。 20 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 团队 、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83 人。 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 试点 存 托人 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 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 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 影响力不断提升 , 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招商 银行 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行家》 2017 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 》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 年 1 月 招商 银行 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 - 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 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 月荣膺公募基 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 》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 财富风云榜 “ 2018 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 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 年 3 月 招商银行 荣获《中国 基 金报》 “ 2018 年度 最佳 基金 托管银行 ” 奖; 6 月 荣获《 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招商银行 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 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 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 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 招商银行 行长、 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 招商银行 副行长。 1991 年加入 招商银行 ; 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 招商银行 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 组组长,佛 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 招商银 行 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 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 招商银行 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 行长; 2017 年 4 月起任 招商银行 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 年 4 月起任 招 商银行 副行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江省 分行, 华 商银行,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 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 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79 只证券投资基 金。 ( 四 )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 ( 2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 3 )独立性原 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 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 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 内部控制措施 (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 清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 (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8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3303室 法定代表人:梁跃军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5日 电话:021-20305888 传真:021-50308888 联系人:夏燕 客服电话:400-921-7211(全国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rosefinch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和定投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https://trade.rosefinchfund.com 2 、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 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 8 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303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跃军 电话: 021 - 20305888 传真: 021 - 50308033 联系人: 蔡云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 25 楼 负责人:李强 电话: 021 - 52341668 传真: 021 - 52343320 经办律师: 宣伟华、周蕾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2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曾浩、冯适 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曾浩、冯适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5 月 17 日证监许可 【 2019 】 910 号文 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止,共募集 850 , 317 , 633.82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 为 16 , 140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基金管 理人为此决定不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应按法律法规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 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支付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