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00:15:27 中财网

原标题:锐明技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C:\Users\WATSON~1\AppData\Local\Temp\WeChat Files\3c302b1f74fed21a0d9286fa1073513.png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一九年八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市锐明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18
年9月10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1月30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2019年3月22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9
年5月24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2019年5月呈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所使用
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现发行人为本次
发行上市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为2016年度、
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因此,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加
审期间”)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本所就前述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合称
“前期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前
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的含义
与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2018年3
月26日召开的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
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且仍在有
效期内。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
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具备《法律意见书》之“三、本次发
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
件”所述《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发行人具有本次发
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立信会计师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2016年度、
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财务报表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605号)(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 2018年度及2019年1—
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
据)分别为5,363.30万元、11,072.89万元、14,281.32万元及7,031.81万元
1,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
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606号)、发行人出具的
确认与承诺,由于发行人2016年12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及2017年11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确认
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经追溯调整后,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净利润为5,363.30万
元、11,072.89万元、14,281.32万元。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和立信会计师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市场监督、税务、安监、国土、人力
资源与社会保障、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0155号)、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
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
议案》《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48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向社
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为2,160万股,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股同权,每
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
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规范运行具
备《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
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
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3. 发行人的财务会计

(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2016年度、2017
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
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根据立信会计师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608号)(以下简称
“《内控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
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立信会计师已对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
年1—6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
《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
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
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
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
述条件:

1) 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363.30万元、11,072.89万元、14,281.32 万元及7,031.81 万元,最近3个
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营业
收入分别为58,820.51万元、85,197.40万元、118,261.55万元及65,616.40
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6,48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
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 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
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的《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609号)(以下简称“《纳
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


期内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
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
的基本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
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 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为赵志坚、望西淀,其他股东为蒋文军、蒋明军、刘文涛、嘉通投
资、卓瑞投资、永瑞投资、伊犁美旭超华、伊犁锐趟,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
上述非自然人股东均合法存续,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各股东
仍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
质押。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及境内下属子公司新
增3项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新增
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境外业务

根据卢王徐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9日出具的《关于锐明电子有限公
司(STREMAX ELECTRONICS LIMITED)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香
港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郑永平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5日出具的
《美国德克萨斯州郑永平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国锐明有限责任公司状况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美国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
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数量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拥有的2家全资控股的境外子公司(即香港锐明电子、美国锐明电子)
的主要业务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视频为核心的商用车监控信息化产品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加审期间内未发生变更,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
年度及2019年1—6月合并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7,053.36万元、72,513.57
万元、108,263.86万元及55,450.55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总收入的比
例为97.00%、85.11%、91.55%及84.51%,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
突出。


(四)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以及
市场监督、税务、安监、国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存
续,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编报规则第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证上[2018]2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招股说明书》《审计
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2月1日至
2019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化如下:

1.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提供的境内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新设境内控股子公司锐明科技
(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科技东莞”)、于2019年4月10日新设
境内全资子公司四川锐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锐明智通”),
该等子公司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之“(十)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变更为合计15家。


2.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
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公示系统、
香港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ICRIS)的网上查册中心
(https://www.icris.cr.gov.hk/csci/)等网站查询,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
月30日期间,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
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变化情况如下:

(1) 新增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新增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
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主要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深圳惠安管理咨询企业(有限
合伙)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涂成洲的配偶郭君任该合
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2


杰科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Giec Technology
(Hong Kong) Co., Limited )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孙本源在该公司担任董事



(2) 关联关系发生变更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
其他主要企业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
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中关联关系存在变化的情况
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变更情况

1


福群精密制品
(深圳)有限
公司

发行人的董事吴明铸任该公司
董事

发行人的董事吴明铸任该公司
董事、监事谢长朗任该公司董
事、总经理

2


福群科技(东
莞)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董事吴明铸任该公司
董事

发行人的董事吴明铸任该公司
董事、监事谢长朗任该公司董
事、总经理

3


福群电子(深
圳)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董事吴明铸任该公司
董事

发行人的董事吴明铸任该公司
董事、监事谢长朗任该公司董
事、总经理

4


深圳市新相约
宾馆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涂成洲任该
公司董事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涂成洲不再
担任该公司董事

5


深圳市柏瑞空
间设计有限公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笛任该公
司副总经理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笛不再担
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关联交易决策及交
易文件及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加审期间内,发行人与其主要关联方之间存在如
下关联交易:

1. 关联采购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其
与南京新迈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基本供货合同》《质量保证协议》等
交易文件,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南京新迈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控
制线等定制类线材产品,金额为442,197.33元。



2. 关联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其
与华录智达签署的《产品销售合同》等交易文件,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向关联
方华录智达销售主机及各类配件产品,金额为28,860,868.24元。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其
与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产品销售合同》等交易文件,加审期
间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线材及提供设备安装
调试,金额为5,201.30元。


3. 接受关联方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发行人提
供的关联方为其提供担保之相关担保合同等文件,加审期间内,关联方为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2019年2月28日,望西淀、赵志坚、王丽娟、梁文红分别签署
755XY201900396803号、755XY201900396804号、755XY201900396805
号、755XY201900396806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发行人在其与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755XY2019003968号《授信协议》项下
的最高余额为3,5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加审期间内发行人自关联方采购商品材料
及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系依据市场原则、比照同类型产品价格水平经过协商确
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情形。


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对2019年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2019年7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发行人加审期间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
审议,确认发行人2019年1—6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年7月29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发行人加审期间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性及合法性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2019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建立
在协议双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定价方法遵循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关
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且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
了合法程序或已经其他非关联股东认可,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关
联交易价格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
交易,交易价格及条件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四) 同业竞争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问卷调查、查阅关联方企
业营业执照或登录企业公示系统等信息系统查阅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并与发行人
实际经营的业务进行比对等方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
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和自有房产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登记档案资
料、房地产证、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不动产登记证明、《美国锐明电子法律
意见书》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期间,发行人拥有的境内自有房产抵押情况变化如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由于发行人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
755XY2017010312号《授信协议》已履行完毕,以登记于发行人名下的房地
产证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629462号及深房地字第4000629463号2处房产
(以下简称“境内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担保已经解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9年2月28
日签订的755XY2019003968号《授信协议》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073073号、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证明
第0073074号),发行人以境内自有房产为抵押物,为其在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755XY2019003968号《授信协议》项下最高余额为3,500万
元的债务提供担保;该等抵押已于2019年3月29日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抵押
编号为DY-03D1900583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相关抵押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合法有
效,不存在产权纠纷。除上述境内自有房产抵押事项外,2019年2月1日至
2019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二) 租赁物业

1. 境内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权属证
明或出租方出具的确认文件、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2019年6月30日,《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境内租赁物业”第2项
境内租赁使用物业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境内租
赁物业”第4、7、10、11、12、14、15、16、19、21、23、25项境内租赁
使用物业已续期租赁使用1年;《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境内租赁物业”

第9、13、17、18、22、26、28、40项境内租赁使用物业已不再租赁使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附件二、新增境内租赁物业”第5项境内租赁使
用物业的承租人已由“深圳锐明科技”变更为“锐明科技东莞”;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新增境内租赁使用的物业共14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新增境内租赁物业”。


经核查,1)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新增境内租赁物业”第1至13
项等13处境内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
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
案;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发行人及出租方未能提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新增境内租赁物业”第1、2、7项共3处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可
能存在因物业产权瑕疵或出租方无权出租相关物业而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无
法继续占有使用相应租赁物业的风险。


鉴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不以登记备案作为生效要件,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依据租赁合同使用相关租赁物
业;

(2)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相关物业出租方未提供物业权属证
明的情形没有影响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实际使用该等物业;


(3)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上述出租方未能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的3处境内租赁物业主要用途为员工住宿,市场同类房源供给充足,如果未来
因前述物业存在权属瑕疵无法继续租赁使用确实需更换租赁物业的,发行人可
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寻找到可替代的租赁物业,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志坚、望西淀出具的确认与承诺,“若发行人或
其子公司因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或权属存在瑕疵无法继续租赁使用该
等物业而遭受损失,或因该等情况被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实际控制人将
无条件承担该等损失、罚款及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业务不
会因租赁事宜受到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部分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部分
租赁物业之出租方未能提供租赁物业权属证明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2. 境外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境外租赁物业情况表,2019年2
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之“(二)房产”之“2.租赁物业”之“(2)境外租赁物业”第2项境
外租赁使用物业已续期租赁使用4年,《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之“(二)房产”之“2.租赁物业”之“(2)境外租赁物业”第4
项境外租赁使用物业已续期租赁使用1年;《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房产”之“2.租赁物业”之“(2)境外租赁物业”

第3项境外租赁使用物业已不再租赁使用;除前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新增境外租赁使用的物业共2处,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


出租人

用途

国家

座落

面积
(㎡)

租赁期限

锐明
技术

Mr
Anthony
Badejo


公、
住宿

英国

30, Hardy
Avenue,Dartford, DA1
2FE

180.00

2019/05/11-
2020/05/10

锐明
技术

Andres
Lafuente
Fernandez


公、
住宿

墨西哥

Av. Michoacan #66,
int. B 404, colonia
Hipodromo,
delegacion
Cuauhtemoc, Mexico
City, Mexico

92.00

2018/10/16-
2019/10/15




(三) 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无新增在建工
程。


(四) 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无形资产

1. 商标

(1)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2月1日至2019
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境内注册商标。


(2)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YOUNG BASILE HANLON &
MACFARLANE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境外知识产权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境外知识产权
法律意见书》”)、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于2019年7月23日针对发行人
境外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境外知识产权核查
意见》”)、发行人提供的境外商标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WIPO官网
(http://www.wipo.int/madrid/en/)查询,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境外商标共计7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
件三、新增境外商标”。


2. 专利

(1)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
簿、最近一期专利缴费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查询记录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
(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
间,发行人新增的境内授权专利共计25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四、新增专利”之“(一)境内专利”。


(2) 根据《境外知识产权之法律意见书》《境外知识产权核查意见》、
发行人提供的境外专利证书及本所律师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
(http://www.pss-system.gov.cn)的核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
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于中国境外取得的专利授权情况共计1项,具体情况详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新增专利”之“(二)境外专利”。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23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七、域名”第1、2、3、4、5、6、7、8、10、12项已备案的域名到期后已续
期1年,《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域名” 第11项已备案的域名到期后已
续期6年;《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域名” 第9项已备案的域名已不再续
期使用。


(五) 理财产品

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持有理财产品金额共计3,273.00万元,
其中“荣享58A3基金”1,400.00万元、“启盈活期化理财产品”1,373.00万
元、“启盈智能定期理财12号(可质押)理财产品”500.00万元。


(六)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设
备清单并经本所律师抽查部分主要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现场查看部分生产经
营设备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仍处于正常使用之中。


(七)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八) 发行人取得上述财产的方式及权属证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中,新增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系自行申请所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上述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权属证书或证明。


(九) 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年6月30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之
“(一)土地和自有房产”、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


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之“1.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已披露的情形
外,发行人的境内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1. 境内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2月1日至
2019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新设锐明科技东莞、四川锐明智通2家境内子
公司,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其他子公司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1) 锐明科技东莞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锐明科技东莞持有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
3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锐明科技东莞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截至2019年6月30日,锐明科技东莞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锐明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30B965U


住所


广东省
东莞市清溪镇
清湖兴业三路
7



法定代表人


唐善良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
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销售:安防设备、通信终端设备、平板电视机、
电子产品、开关电源、计算机及配件、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及器
材(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用电视设备、数

相机及配件、家用影视设备;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国家禁止或
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9

3

15
日起至长期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深圳
锐明科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2) 四川锐明智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四川锐明智通持有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
4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四川锐明智通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截至2019年6月30日,四川锐明智通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四川锐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ACA8D76


住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
段天赋新经济产业区
D



法定代表人

望西淀

注册资本

200万元

实收资本

2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计算机软
硬件、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长期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发行人

200.00

100.00

合计

200.00

100.00



2. 境外子公司

根据《香港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2019年第二次总经理
办公会决议、香港锐明电子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董事决议、发行人与香港
锐明电子于2019年5月5日签订的《股权并购协议》《关于Streamax
America LLC 拟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深天大资评报字[2019]第32号),香港锐明电子将其持有的美国锐明电子
100%股权以约404万元转让给发行人,股权转让总价款应在中国境内相关审
批备案手续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等值美元现汇一次付清。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6月17日核发的《境外投资项目
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19]203号)、深圳市商务局于2019年6月
23日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地N4403201900300号)及
发行人的确认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上述股权
转让事宜完成发改委、商务的备案手续,收购价款支付涉及的外汇登记手续尚
未办理完毕。


根据《香港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美国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
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国锐明电子尚未就上
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其在注册地的相关变更手续。


根据《香港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美国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
出具的确认与承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除上述股权
转让事项外,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即香港锐明电子、美国锐明电子)的基本
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征
信中心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
行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2月1日起2019年6月30日期间,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指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融资合
同及担保合同,金额在300万以上的采购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
合同,或合同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负
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

1. 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

(1) 2016年9月21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
《银行承兑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6年公二字第0016320490号)。根
据该等协议,截至2019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发行
人出具的尚未到期的《电子承兑汇票》金额总计4,770,860.94元。


(2) 2019年2月28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
755XY2019003968号《授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发行
人提供3,5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
17日;2019年2月28日深圳辰锐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755XY201900396801),为发行人在前述《授信协议》项下最高余额为
3,5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3月29日,发行人以其证
书编号为深房地字第4000629462号、深房地字第4000629463号的2处房产
为抵押物在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为发行人在前述《授信协
议》项下最高余额为3,500万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3) 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向三井住友融资租赁(香港)有限公司
出具《保证书》,为深圳锐明科技在深圳锐明科技与三井住友融资租赁(香
港)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SC201859-01、CSC201859-02
及CSC201859-03)项下深圳锐明科技对三井住友融资租赁(香港)有限公司
合计141,181,598.00日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2019年4月23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
《借款合同》(编号:755HT2019043490),借款金额为2,600万元,借款
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12个月。该合同为755XY2019003968号《授信协
议》项下具体合同。


(5) 2019年6月20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
《资产池开票直通车总协议》《资产池业务合作及质押协议》。根据该等协


议,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以其收到的金额共计13,840,486.14元的
银行承兑汇票及购买金额500万元“启盈智能定期理财12号(可质押)理财
产品”质押给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为发行人出具的尚未到期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总计18,376,747.24
元。


2. 销售合同

序号

合同买方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物

合同金额(元)

合同签署日

(年/月/日)

1


天津市道路
运输管理局

TGPC-2019-
A-0065-1

智能终端、
计价器、智
能顶灯

19,909,200.00

2019/04/03

2


深圳市东部
公共交通有
限公司

DH-2019-115

主动安全智
能防控系统

12,504,400.00

2019/05/30



3. 采购合同

序号

合同卖方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物

合同金额(元)

合同签署日

(年/月/日)

1


三井住友融
资租赁(香
港)有限公


CSC201859-
01

自动贴片机

141,181,598.00
日元

2019/03/20

2


CSC201859-
02

自动光学检
测机

3


CSC201859-
03

全自动三维
锡膏印刷检
测仪

4


上海海思技
术有限公司

5180571906110A

智能芯片

6,633,124.60

2019/06/11



4. 技术许可合同

2019年3月18日,发行人与iris-GmbH infrared & intelligent sensors
(以下简称“IRIS 公司”)签署《License Agreement》,IRIS 公司作为专利
管理人许可发行人在其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上非独家使用专利公开号为
DE10034976B4的传感器专利技术,协议有效期为自2019年3月18日至
2022年2月4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技术许可合同尚未完
成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
例》第三十九条,上述技术许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
的条件,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技术许可合同的效力。


5. 物业定制补充协议


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
“(一)重大合同”之“5. 物业定制协议”披露的发行人与广东力合双清科技
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双清”)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的《力合双
清产学研建设项目物业定制协议》,2018年12月15日、2019年4月28
日,发行人与力合双清签订《力合双清产学研建设项目物业定制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力合双清产学研建设项目物业定制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变更
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莞锐明智能有限公司向力合双清定制工业生产用途物
业合计25,368平方米,拟受让产权的定制物业面积25,368平方米,总价款
158,384,640.00万元,产权期限届满日为2066年6月17日;定制物业交付
期限为2021年6月1日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与境内主体并适用中国
法律的重大合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与境内主体并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内
容合法、有效,不存在目前可预见的潜在法律风险,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市场监督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与社会
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截至2019年6月30日,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
易”所述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互相
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的情况

1. 增资扩股、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新增增资扩股、合并分立
或减少注册资本。


2. 收购或出售资产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十)发行人
的对外投资情况”之“2. 境外子公司”所述,发行人与香港锐明电子于2019
年5月5日签订《股权并购协议》,香港锐明电子将其持有的美国锐明电子
100%股权转让给发行人。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外,发行人无新增收购或出售资产情
况。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无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章程未发生新增变化。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新增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新增
召开了三次董事会会议及三次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经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新增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
证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香港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美国锐明电子
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内,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发行
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增值税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除上述增值税适用税率调整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境外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未发生其他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
种、税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税收优惠证明及备案
文件、发行人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
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三)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财政补贴入账凭
证、财政补贴政策依据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
享受的单项补贴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共计15项,具体情况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七、财政补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2019年7月2日,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
局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19]28438号),证明未发现发行
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根据发行
人各境内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境内
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
违反税收法律受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1. 根据发行人及深圳锐明电子、深圳锐明科技、湖北锐明、锐明科技
东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深圳市生态环
境局网站(http://meeb.sz.gov.cn/)、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http://sthj.sh.gov.cn/fa/cms/shhj/index.htm)、孝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http://hbj.xiaogan.gov.cn/)、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http://www.bdhb.gov.cn/)、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http://sthjj.beijing.gov.cn/)、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http://www.cepb.gov.cn/)、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www.njhb.gov.cn/)、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chengdu.gov.cn/)、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http://dgepb.dg.gov.cn/)查询,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根据《香港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香港锐明电子“不存在未结的
纠纷及诉讼,于存续期间亦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包括税务或其他)记录”。


3. 根据《美国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美国锐明电子“不存在未结的
纠纷及诉讼,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包括税务及其他方面)记录”。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及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新增的主
要质量体系认证共3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八、新增主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1日出具的《违
法违规记录证明》(深市监信证(2019)003422号、深市监信证(2019)
003423号、深市监信证(2019)003424号、深市监信证(2019)003425
号)、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的《证明》、南
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6日出具的《证明》、北京市海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的《证明》(京海市监信字
(2019)183号)、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的
《证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
月19日出具的《证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的
《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结果》(东市监询字[2019]86号)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amr.sz.gov.cn/)、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shzj.scjgj.sh.gov.cn)、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scjg.xiaogan.gov.cn/)、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www.bdfda.gov.cn/)、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scjgj.beijing.gov.cn/)、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scjgj.cq.gov.cn/)、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http://www.njzj.gov.cn/)、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http://zjj.chengdu.gov.cn/)、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dgamr.dg.gov.cn/)进行查询,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
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香港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香港锐明电子“不存在未结的
纠纷及诉讼,于存续期间亦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包括税务或其他)记录”。


4. 根据《美国锐明电子法律意见书》,美国锐明电子“不存在未结的
纠纷及诉讼,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包括税务及其他方面)记录”。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
会批准,并已依法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加
审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中所述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加审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登录信用中国网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zjxflws/)查询等
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加审期间
内,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无新增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 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就《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披露的锐明技术与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案,2018年11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书》((2018)粤0307民初16305号),2018年12月10日,锐明技术因
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初审判决,判令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锐明技
术支付全部货款3,239,600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二审尚
在审理之中。


(二)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
确认、其他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登录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全国法
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中国裁判文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
(http://rmfygg.court.gov.cn/)、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zjxflws/)查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加审期间
内,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无新增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赵志坚出具的书面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登录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企
业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zjxflws/)查询等
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加审期间内,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无新增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前期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
关内容的部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前期法律意见书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与前期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
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前期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前期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
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核准以及深交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后
上市的审核同意外:

(一)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前期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适当。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
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昊天



王 鹏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附件一、 新增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序号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产品型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1


汽车行驶记录仪

2015031117000247

D5-V40T4G

2019/04/04

2020/10/08

2


汽车行驶记录仪

2016031117000103

D5-V50L4G

2019/04/04

2021/05/07

3


车载智能调度终端(4G通信调度终
端)

2019011606146665

XPAD

2019/01/08

2023/11/02




附件二、 新增境内租赁物业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用途

坐落

租赁面积

(平方米)

租赁期限

(年/月/日)

租赁登记/
备案情况

房屋权属证书编号

土地权属证书编号

1


发行人

何文琴

宿舍

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
经典双城D区4栋1
单元1506

120.00

2019/02/14-
2020/02/14



《商品房销售合
同》(合同编号:
JD-D4-1-0066)

出租方的确认函

2


发行人

申建平

宿舍

北京市丰台区洋房小
镇B-105室

275.00

2019/02/01-
2020/01/31



《房屋买卖合同》

出租方的确认函

3


发行人

甄淼

宿舍

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
175号22层73号

72.49

2018/12/25-
2019/12/25



鞍房权证铁西字第
201211010126号

-

4


发行人

聂闻敬

宿舍

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
江花园锦绣路133号
4栋602

169.00

2019/03/30-
2020/03/29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
0220031652号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
0220031652号

5


发行人

刘泳

宿舍

天津市西青区佳和雅
庭13-2-101

82.13

2019/05/06-
2019/08/05



津(2017)西青区
不动产权第
1046940号

津(2017)西青区
不动产权第
1046940号

6


发行人

张华

宿舍

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
路308号万达广场
B1-9号商住楼1单元
1101

126.89

2019/05/06-
2020/05/04



冀(2017)石家庄
市不动产权第
0073207号

冀(2017)石家庄
市不动产权第
0073207号

7


发行人

安明胜

宿舍

西安市未央区金旅城
小区7-1-1501

183.00

2019/04/20-
2022/04/20



《金旅城项目房源
预留协议书》

出租方的确认函

8


发行人

倪士忠

宿舍

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
1238弄2号401室

120.61

2019/03/13-
2020/03/12



沪房地宝字
(2007)第
010816号

沪房地宝字
(2007)第
010816号

9


发行人

宋丽文

宿舍

成都市金牛区站北东
街云景豪庭2栋1单
元29-15号

88.00

2019/01/04-
2021/01/03



成房权证监证字第
4900269号

-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用途

坐落

租赁面积

(平方米)

租赁期限

(年/月/日)

租赁登记/
备案情况

房屋权属证书编号

土地权属证书编号

10


深圳辰


李静

宿舍

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
路华凯逸悦豪庭22栋
28层2801

119.28

2019/06/01-
2021/05/31



桂(2018)南宁市
不动产权第
0077192号

桂(2018)南宁
市不动产权第
0077192号

11


深圳锐
明电子

研祥智能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宿舍

研祥科技工业园配套
用房B单元519、
1006号

122.14

2019/06/03-
2020/06/02



深房地字第
8000109354号

深房地字第
8000109354号

12


八方互


北京东升
科技企业
加速器有
限公司

办公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
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
技园B-2楼D103A-1


20.00

2019/03/20-
2020/03/19



京房权证海集字第
000011号

-

13


四川锐
明智通

成都天投
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办公

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
路西段99号创新中心
二期B区1栋1单元
3、4、5层

2092.02

2019/04/29-
2024/04/28



川(2019)成天不
动产权第0021802


成天国用
(2015)第
10246号

14


重庆锐


重庆高科
集团有限
公司

办公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
一路166号火炬大厦
2号楼5楼2号

982.22

2018/08/01-
2020/12/31



114房地证2012
字第002324号

114房地证2012
字第002324号




附件三、 新增境外商标

序号

商标

注册证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年/月/日)

取得方式

所属国家

1




01979450

35

2019/04/01-2029/03/31

原始取得

中国台湾

2




N/143259

9

2019/02/25-2026/02/25

原始取得

中国澳门

3




N/143260

35

2019/02/25-2026/02/25

原始取得

中国澳门

4




3046474022

9,35,42

2018/08/27-2028/08/26

原始取得

中国香港

5




N/143261

42

2019/02/25-2026/02/25

原始取得

中国澳门

6




01978106

9

2019/04/01-2029/03/31

原始取得

中国台湾

7




01979868

42

2019/04/01-2029/03/31

原始取得

中国台湾



2 该项商标批准注册的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注册时间以其申请注册的时间起算。



附件四、 新增专利

(一) 境内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性质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1


发行人

一种恢复系统文件索引的方
法及装置

发明

ZL 201410530985.9

2014/10/10

2019/03/26

原始取得

2


发行人

一种监控数据的处理方法及
系统

发明

ZL 201580000199.0

2015/07/14

2019/03/08

原始取得

3


发行人

一种车载安防设备的开机电


发明

ZL 201680000090.1

2016/03/15

2019/04/05

原始取得

4


发行人

一种设备掉电保护电路

发明

ZL 201680000434.9

2016/05/23

2019/05/28

原始取得

5


发行人

一种DC-DC电源及其低压
关断控制电路

发明

ZL 201680000452.7

2016/05/31

2019/05/28

原始取得

6


发行人

成对车道线检测方法及装置

发明

ZL 201680000916.4

2016/09/26

2019/05/28

原始取得

7


发行人

一种成对车道线的高效检测
方法和装置

发明

ZL 201680001018.0

2016/09/26

2019/03/08

原始取得

8


发行人

一种基于车载电源的车电与
超级电容供电切换电路

发明

ZL 201680001301.3

2016/11/04

2019/05/28

原始取得

9


发行人

车载司机脸部行为摄像机
(C29)

外观设计

ZL 201830258743.8

2018/05/29

2019/03/01

原始取得

10


发行人

车载高清摄像机(C20-
AHD)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2952.6

2018/06/19

2019/02/15

原始取得

11


发行人

车载硬盘录像机(4190)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2971.9

2018/06/19

2019/04/23

原始取得

12


发行人

车载式工业交换机(8口
PON)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2977.6

2018/06/19

2019/04/23

原始取得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性质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13


发行人

车载硬盘录像机(X7-
4935)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2979.5

2018/06/19

2019/04/23

原始取得

14


发行人

车载录像机(M0036)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3039.8

2018/06/19

2019/04/23

原始取得

15


发行人

车载硬盘录像机
(X4112HVR)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3040.0

2018/06/19

2019/05/28

原始取得

16


发行人

车载硬盘录像机(X3)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3080.5

2018/06/19

2019/04/23

原始取得

17


发行人

LCD广告屏(L3-285)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3131.4

2018/06/19

2019/04/23

原始取得

18


发行人

抱柱摄像机(CA13)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3196.9

2018/06/19

2019/05/28

原始取得

19


发行人

硬盘录像机(T6-T6A-
T6B)

外观设计

ZL 201830316589.5

2018/06/20

2019/04/23

原始取得

20


发行人

主机(AI-BOX II代)

外观设计

ZL 201830585223.8

2018/10/19

2019/05/28

原始取得

21


发行人

摄像机(CA24)

外观设计

ZL 201830612288.7

2018/10/31

2019/05/28

原始取得

22


发行人

车载防水声光报警器
(B1)

外观设计

ZL 201830648500.5

2018/11/15

2019/05/28

原始取得

23


发行人

出租车网络终端(TP3)

外观设计

ZL 201830731723.8

2018/12/17

2019/05/28

原始取得

24


发行人

汽车中控台(TP-M3)

外观设计

ZL 201830731732.7

2018/12/17

2019/05/28

原始取得

25


重庆锐明

一种嵌入式联网系统负载均
衡的方法

发明

ZL 201610752153.0

2016/08/29

2019/03/19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