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的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https://portal.csc.com.cn/resources/ims/2018/05/10/CSC11028/%E4%B8%AD%E4%BF%A1%E5%BB%BA%E6%8A%95%E8%AF%81%E5%88%B8%E8%82%A1%E4%BB%BD%E6%9C%89%E9%99%90%E5%85%AC%E5%8F%B8.png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声明与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本独立财务顾 问”)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上市公 司”)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 公司相关申报和披露文件审慎核查后出具,以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有关各方参考。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提出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 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承诺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并承担其全部 责任的基础上提出的,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 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 实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 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 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定的要求,本独立财务 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 告书(草案)》及各方提供的资料,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四个方面发表如下核查意 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12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 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 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以及《关于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政策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 年10月19日)》中新增的“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 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 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 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出售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普莱德”)100%股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 制造业”项下的“C38 电气机械和 器材制造业”,普莱德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PACK的设计、研发、 生产、销售与服务,普莱德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 部等12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 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知道意见》中所述的相关行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 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12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 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 业政策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10月19日)》中新增的“高档数控机床 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 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 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中所述的相关行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交易为东方精工出售其全资子公司普莱德100%股权,不属于同行业或 上下游并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 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东方精工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对价为现金,不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 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 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12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以及《关于并购重组审核分 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政策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10月19日)》 中新增的“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 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 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为重大资产出售,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 游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4、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 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林 顾中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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